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法人产品管理人签署银行间市场主协议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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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协发〔2025〕202号
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规范非法人产品签署主协议流程,促进非法人产品管理人规范、高效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非法人产品管理人签署银行间市场主协议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非法人产品管理人可通过NAFMII投资者备案服务系统选择以列举方式或概括方式代表产品签署主协议。原有规则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电话:010-66538115,010-665380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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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法人产品管理人签署银行间市场主协议业务指南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11月3日
非法人产品管理人签署银行间市场主协议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保护银行间市场投资者利益,促进非法人产品管理人规范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或“本机构”)代表所管理的非法人产品签署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债券借贷、金融衍生产品等主协议相关工作。
第三条 管理人应准确理解主协议各项条款,在签署主协议前按照本机构内控制度履行必要的法律审查程序,确保满足主协议声明与保证条款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并已获充分和必要的授权代表产品签署主协议等。
第四条 管理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与本机构开展自营业务应分别签署主协议,并确保其管理的不同产品之间以及产品与本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互独立,互不受影响且不可抵销。
第五条 管理人不得以与产品的委托人、投资人或持有人等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为由,拒绝履行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 管理人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以及与交易对手方协商情况(如适用),在代表产品签署主协议时选择以列举或概括方式明确其所代表的产品范围。
本指南所称列举方式指管理人代表产品列表中的每一只产品签署主协议,概括方式指管理人一次性代表其正在管理以及未来可能管理的每一只产品签署主协议。
选择概括方式的,管理人应根据产品协议以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要求,充分评估采用概括方式签署主协议的法律风险,确保主协议签署与交易环节有效衔接。
在任一种签署方式下,管理人应根据交易对手方的要求提供其有权代表特定产品签署相关主协议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于《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2022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等多边协议,管理人应在签署页注明其所代表的产品范围,并在备案时一并提交《非法人产品管理人主协议签署页附件》。选择列举方式的,管理人应及时更新《管理人代签产品列表》。
第八条 对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等双边协议,管理人可根据与交易对手方协商情况,在主协议签署页或者补充协议中注明其所代表的产品范围。
第九条 管理人签署主协议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本机构公章(如适用)。管理人内设业务部门已取得本机构授权的,可在授权文件有效授权期限内加盖被授权部门的印章,并提供有效授权文件。
第十条 产品因管理人合并、分立导致管理人变更,或因变更公司形式等情形导致管理人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管理人应书面承诺概括继受原管理人在主协议项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或以变更后的管理人身份重新签署主协议。管理人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产品名称或存续期限发生变更的,采用列举方式签署主协议的管理人应及时更新产品列表,并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管理人新增、变更主协议备案的,应通过投资者备案服务系统进行线上备案。
第十三条 本指南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银行间市场非法人产品签署备案回购主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15〕20号发布)同时废止。本指南发布之前管理人或产品已签署备案的主协议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