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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从“净额结算”到“保证金规则”——现行监管格局下衍生品履约保障机制的重构与应对

  •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 作者:刘志刚、周杰、苏萌、于幸、席索迪、张芳源

202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施行,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单一协议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标志着中国衍生品市场完成了“核心操作系统”的升级。然而,一个成熟的衍生品市场,不仅需要高效的结算机制作为“刹车系统”,更需要稳健的保证金制度作为“安全气囊”。《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方式提供履约保障。

2024年12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China UMR”),要求特定市场参与者应当收取或交换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或“IM”)和变动保证金(Variation Margin或“VM”)以降低场外衍生品交易可能带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其中涉及VM的要求将于2026年9月1日生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变动保证金-2025年版)》(“NAFMII VM PAD”),为市场主体落实VM要求提供了标准化文本工具。2026年1月,中国证监会已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衍生品监管办法(稿)》”)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履约保障机制即将迎来制度层面的“闭环”。这一系列新规的逐步落地,意味着中国市场将与巴塞尔协议及国际主流监管标准(如BCBS-IOSCO框架)全面接轨。

然而,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新规的落地并非终点,而是法律合规与业务重构的新起点。市场参与者需要认识到,“衍生品交易保证金”逐渐演变为一种融合了质押、权利转移与再质押/再使用[1]的综合性风险控制工具。与此同时,银行业与证券业在“分业监管”格局下规则的差异,以及跨境交易中不同法域规则的适用冲突,都给市场参与者的合规与风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将立足于中国法律视角,聚焦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核心实务问题,结合破产场景下的净额结算规则梳理衍生品交易保证金与传统保证金质押的差异,剖析监管衔接、跨境协同、存管机制等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法律要点,并探讨担保品多元化落地路径及保证金再质押/再使用限制,以期为不同市场机构提供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法律和实务指引。

01

中国法下“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法律性质辨析

1. 此“保证金”非彼“保证金”:从“质押担保”到“权利转移”

在衍生品交易中,保证金(尤其是VM)并不是中国法下通常意义上的“担保”,而是灵活流转的风险控制工具,其运作逻辑和《民法典》框架下的传统保证金有明显区别。

传统法律语境下的保证金,其法律实质多为《民法典》框架下的“金钱质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其生效需同时满足“特定化账户”与“实际控制”等严格条件。在这种模式下,保证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质人,债权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在China UMR及配套的NAFMII VM PAD语境下,衍生品VM的法律构造已发生根本性范式转移——即转向“转让式履约保障”。就衍生品VM而言,“保证金”名为保证,但法律实质上不同于《民法典》项下的“保证金”。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VM出让方把VM所有权完全转给接收方,接收方则需在交易结束或其他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净额结算的结果提取或返还相应资金。这一模式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担保的法律特征 :

所有权的完全转移:VM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即从提供方转移至收取方。收取方对该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完整权利,而不仅仅是担保物权。

债法请求权的形成:提供方不再拥有原物的所有权,而是获得在未来特定条件下(如风险敞口下降或交易终止)要求收取方返还“等值等量”资产的合同权利。

“再使用”的法理基础:正是基于所有权的转移,收取方才得以合法地将VM进行“再使用”(如用于再质押或融资),极大地提升了市场流动性与资金效率。

2. 破产隔离的“新路径”:不依赖“别除权”,倚仗“净额结算”

市场参与者最核心的关切在于:当交易对手破产时,我的保证金安全吗?

在采用传统质押模式的保证金语境下,债权人需通过行使“别除权”来对抗破产程序。而在VM的“权利转移”模式下,破产隔离的实现路径截然不同且更为高效——它不依赖于对特定财产的“取回”,而是依赖于“终止净额结算(Close-out Netting)”机制。

我国法律对终止净额结算的认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期货和衍生品法》之前,终止净额结算条款能否对抗破产管理人的“挑拣履行”仍存在不确定性。2022年《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成为“干净的净额结算司法管辖区”。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五条,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具体在VM语境下:

单一协议机制:根据主协议(Master Agreement),所有交易被视为一个整体。当破产发生时,VM不再作为独立资产存在,而是被转化为一笔“未付款项(Unpaid Amount)”。

轧差计算:这笔VM债务将直接与衍生品交易的盈亏(Mark-to-Market Value)进行轧差。最终,双方仅就一个净额进行结算。

这意味着,守约方无需作为普通债权人进入漫长的破产申报程序,也无需担心保证金被破产管理人“挑拣履行”或冻结。通过净额结算,VM实质上不仅实现了“担保”功能,更在破产程序中通过类似“抵销”的方式实现了优先受偿效果,从而构筑了坚实的破产防火墙。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保证金均是转让式履约保障,通常而言IM的法律构造更倾向于使用传统质押式法律构造,China UMR等也明确规定IM不得再使用。在NAFMII VM PAD发布后,可以预见VM的市场主流法律构造将是转让式履约保障。

02

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涉及的中国法问题举要

1. 监管竞合的实务难题:当China UMR遇上证监会规则

中国衍生品市场目前呈现典型的“分业监管”格局。随着China UMR的发布与《衍生品监管办法(稿)》的推进,不同监管体系下的规则衔接可能成为跨机构交易中的核心痛点。目前,监管规则主要划分为两大阵营:

金监总局体系:China UMR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适用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及交易对手一方为金融机构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China UMR的要求。其核心特征是全面对标巴塞尔协议(BCBS-IOSCO)框架,对IM和VM的计算、交换及托管有着量化且刚性的要求。

证监会体系: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衍生品监管办法(稿)》起草说明,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衍生品监管办法(稿)》,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衍生品监管办法(稿)》。

这就导致当银行与证券公司开展非集中清算交易时,双方必须协调两套规则下监管要求,避免出现监管套利或合规漏洞。

当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开展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时,双方即进入了“监管重叠区”。这种跨监管体系的交易面临着以下具体的法律与实操挑战:

规则适用的非对称性:China UMR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时遵守该办法。这意味着,当银行面对券商时,银行必须根据China UMR规则开展保证金交换。然而,券商方可能依据其所在市场的通行市场习惯和自律规则(如中证协/中期协的相关指引、SAC主协议和配套履约保障文件等),在履约保障具体安排上持有不同标准。这可能增加双方的协商成本。

合格担保品范围的差异:China UMR第十八条明确列举了国债、央行票据、高等级金融债、黄金等八类合格担保品。相比之下,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如收益互换管理办法)虽也提及“现金或认可的其他形式”,但实务中对于非现金担保品(特别是信用债)的接纳度和折扣率标准可能与银行体系存在差异。

托管机制的差异:China UMR强制要求IM必须由“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独立托管,以防范道德风险。而证券行业,保证金已有习惯的市场实践,未必完全对齐金监总局关于第三方托管的具体要求。

2. 跨境情形下的监管协同

随着中资金融机构国际化布局的深入,跨境衍生品交易已常态化。然而,跨境交易往往面临“双重监管”困境——一笔交易可能同时落入中国China UMR与欧盟European Market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 (EMIR) 或美国Uncleared Margin Requirements (UMR)的管辖范围。如何避免“重复缴保”或“规则打架”,是跨境合规的核心命题。

China UMR展现了高度的国际视野与务实精神,引入了国际通行的“替代合规”机制。根据China UMR,监管层构建了层次分明的跨境适用框架:

“择优适用”原则:对于中资金融机构参与的跨境交易,若境外交易对手所在辖区的保证金要求与巴塞尔协议(BCBS-IOSCO)标准一致、或与China UMR等效甚至更为审慎,中资机构可选择适用境外规则。这赋予了市场主体极大的商业灵活度,有效避免了监管套利与合规成本的双重叠加。

“属地优先”原则: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开展交易,允许直接适用东道国规则。

“净额结算”的底线约束:值得注意的是,China UMR保留了一条关键的风险底线——对于净额结算或担保品协议在境外缺乏法律可执行性的辖区(即“非净额结算司法管辖区”,在本文发表之日,包括越南、柬埔寨、蒙古、老挝、乌拉圭等),虽然允许暂免交换保证金,但设置了严格的敞口上限(集团层面未交换保证金交易规模不得超过衍生品总额的2.5%)。这提示机构在开拓新兴市场业务时,必须对当地法律环境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最新的《衍生品监管办法(稿)》中,监管层对跨境交易的管辖权表述进行了微妙但重要的调整。相较于早期草案中强制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严格表述,新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倾向于通过“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来解决风险跨境传导的问题。对于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外开展、但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情形,《衍生品监管办法(稿)》更倾向于通过双边监管谅解备忘录(MoU)或跨境协作机制来防范风险。

3. 现金保证金第三方托管与资产隔离的法律构造

(1)China UMR下相关规定

随着监管机构将IM引入监管框架,托管行也将成为重要的保证金制度参与方。根据China UMR第二十二条,IM必须由“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独立管理。这一强制性规定旨在防范道德风险,确保保证金在交易对手或托管人发生风险时具备“免疫力”。

对于IM,China UMR强制要求由“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独立管理。目前,China UMR及相关细则尚未发布具体的“合格第三方托管机构白名单”,这给市场机构的遴选带来了不确定性。基于我们对立法本意及国际市场惯例的理解,“合格”的核心标准在于独立性与信用稳健性:为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托管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性,不得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同时,第三方托管机制要求保证金与托管人自有财产、交易双方自有财产及托管的其他交易方担保品有效隔离,即便托管人破产,该部分资产也不会被计入其破产财产,保障资产安全。

参照国际经验,国际性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如欧洲清算银行或明讯银行)等金融基础设施以及商业银行等相关主体通常可以担任IM的托管机构,ISDA也基于不同类型的托管人指定了一系列标准的IM文件。

相较于IM,VM的存管要求更为灵活,China UMR允许交易双方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负责。

(2)《衍生品监管办法(稿)》相关规定

《衍生品监管办法(稿)》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机构需以安全、清晰、合理的方式记录和存管保证金,确保风险发生时能快速分离、转移资产。这一要求重点强调保证金的会计隔离和台账清晰,督促经营机构健全履约保障机制,保障保证金优先用于交易结算,避免资金混用风险。

(3)托管的核心法律逻辑:“有效隔离”与“破产免疫”

托管的核心法律价值不仅在于“看管”资产,更在于构建双重破产隔离机制。China UMR明确要求担保品需与交易双方自有财产、托管机构自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实现有效隔离。

从法律定性角度看,这种隔离必须经得起破产程序的检验:

对抗托管人风险:即便托管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基于托管资产的独立性,该部分保证金不应被列入其破产财产。委托人(即保证金的所有权人或担保权人)应享有直接的取回权。

防止资金混同:实务中,必须通过严格的“分账管理(Segregated Accounts)”与“台账记录”来实现法律层面的特定化 。若发生资金混同或违规挪用,保证金可能沦为普通债权,导致破产隔离失效。

03

降“本”增“效”:担保品形式的多元化与“再使用”

在Basel III资本规则与China UMR的双重约束下,衍生品交易已不再仅仅是策略的博弈,更是资本与流动性的较量。如何通过担保品的精细化管理来降低资金占用成本,如何在合规框架下通过“再使用”盘活资产,已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1. 合格担保品的多元化

China UMR第十八条及《衍生品监管办法(稿)》极大地拓宽了合格担保品的边界,明确纳入了国债、央行票据、高等级金融债及黄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意味着可以从昂贵的“全现金缴保”模式,转向更具资本效率的“证券充抵”模式。

China UMR认可的合格担保品包括现金、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我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及票据、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等视同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如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高等级债券、高等级公司信用类债券、高等级金融债券、黄金,以及金监总局认可的其他合格担保品。

同时,《衍生品监管办法(稿)》第十三条规定,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2. 探索多种保证金形式的落地路径

目前市场实践中,场外衍生品保证金以现金为主。但是上文所提到的法规为采用多种形式的财产作为保证金预留了可能性。对市场参与者而言,如果能够采用多种保证金形式,则对市场机构增加资本利用率有重大意义。因此,下文将结合国债、黄金两类担保品类型探索其可能的落地路径。

(1)国债作为保证金

在场内集中清算的期货交易中,国债作为保证金是更为常见的安排。参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操作指引,目前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主要是以质押形式而非转让式履约保障形式落地。国债作为保证金可能涉及的注意要点如下:

开户前提:交易双方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并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通相关业务资格。

保证金国债的质押与处置须全程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完成:国债作为保证金的提交(入金)以中央结算公司完成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相应保证金的提取(出金)则以中央结算公司完成解押登记为准。交易双方虽可在协议中约定保证金国债的具体处置情形及流程,但相关质押、解押及处置操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及系统要求办理。

(2)黄金作为保证金

中国黄金市场同样是一个高度监管的市场(关于中国黄金市场的介绍,可以参见我们此前的文章《走近中国黄金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黄金市场业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的黄金拆借、黄金租赁、黄金质押等业务,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的各类黄金市场业务等。一般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开展黄金质押。

如果以黄金作为保证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黄金产品具有标准化程度较高、易于定价、拍卖、变卖及执行的特点,有望成为市场参与者衍生品保证金的重要补充形式。以黄金作为保证金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

估值与折扣(Haircut):虽然黄金具备抗通胀属性,但其价格波动率通常远高于国债。因此,在CSA或补充协议中设定科学的“折扣率”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应建立动态的折扣调整机制,以覆盖极端市场下的价值缩水风险。

处置权的刚性: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则,黄金的质押与处置具有高度的标准化特征(如必须通过交易系统卖出)。这意味着交易双方在主协议中的“私力救济”条款必须与交易所的规则相衔接,防止出现“协议约定可处置,但系统操作受阻”的局面。

3. 保证金的“再使用”

“再使用”是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制度中商业价值最高的环节。从法理上讲,保证金既然属于收取方的财产,理论上可以再使用。但是,China UMR和《衍生品监管办法(稿)》对于保证金“再使用”均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China UMR第二十五条确立了清晰的二元规则:

IM:严禁再使用。这是为了确保存放于第三方托管账户中的IM在极端情形下能被无损退回,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China UMR要求IM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并与交易双方的自有财产实现有效隔离,其根本逻辑与传统保证金质押更加相似。

VM:允许再使用。这顺应了国际惯例(如ISDA CSA),允许做市商通过再使用VM来对冲自身的流动性压力。VM用于覆盖每日盯市产生的当前风险敞口,且通常不强制要求第三方托管,因此,China UMR允许VM进行再质押或再使用,有助于维持市场的运营灵活性。

尽管监管允许VM的再质押或再使用,但《衍生品监管办法(稿)》及NAFMII VM PAD均强调了“经交易对手方同意”的前置条件。《衍生品监管办法(稿)》第十四条强化了对交易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明确规定衍生品经营机构再使用交易对手方保证金的,应当经交易对手方同意。这一规定意味着,“所有权转移”并不等同于可以无限制地随意处置,再使用的权利必须基于合同安排的明确授权。此外,根据《衍生品监管办法(稿)》,经营机构还需履行配套的合规义务,包括定期向衍生品行业协会报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实时监测市场风险。

04

不同机构的行动清单

1. 商业银行

作为衍生品市场的核心参与者,商业银行直接受辖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面临着最为严格的China UMR约束。

(1)应对“监管竞合”问题

如本文第2.1节所述,当银行与受证监会监管的券商/期货公司交易时,面临显著的规则差异。对此,银行应采取主动防御策略:

存量交易的穿透式排查:全面梳理与非银金融机构(券商、风险子公司、私募基金)的存量交易,识别出可能产生“适用性争议”的业务敞口。

坚持“合规高水位”原则:在与对手方的谈判中,银行应坚持适用China UMR标准。这不仅是监管合规的要求,也是保护银行资产安全的商业选择。

风险缓释的过渡安排:对于暂时未能达成一致的交易对手,考虑通过收缩授信额度、提高折扣率或要求追加额外的独立金额来缓释潜在的合规敞口。

(2)NAFMII VM PAD文本谈判、法律意见书工作

NAFMII VM PAD是落实China UMR的核心法律载体。银行需启动大规模的协议签署与升级工作;在谈判NAFMII VM PAD时,关注法律条款,并结合流动性管理需求,科学设定最低转移金额与起点金额等。

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针对“NAFMII主协议 + VM PAD”这一组合文本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构建“合格担保品”的法律白名单与自动筛选机制

面对海量的担保品管理需求,银行需建立自动化的合格担保品管理机制。

白名单的法律审查:建立严格的合格担保品白名单。除考量信用评级与流动性外,法务部门需重点审查各类资产在违约处置时的法律确定性——例如,某些特定类型的信用债或跨境资产是否存在处置障碍。

集中度的合规监控:在系统中植入集中度风险和错向风险的监控指标,防止担保品过度集中于单一发行体或单一行业,确保资产组合满足China UMR关于集中度的监管要求。

2. 券商/期货公司

对于受证监会监管的经营机构而言,本次监管变革的核心挑战在于:如何在满足China UMR关于保证金交换刚性要求的同时,严格守住《衍生品监管办法(稿)》关于“客户资产安全”的底线。

(1)账户体系的“合规体检”与物理/逻辑隔离的再确认

《衍生品监管办法(稿)》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营机构应以“安全、清晰、合理”的方式记录和存管保证金。在实务中,这不仅仅是交易系统的设置问题,更是法律定性的基础。

自营与代客的严格分野:机构需全面排查现有的账户设置,确保“自营对冲账户”与“代客交易账户”在资金划转路径上实现物理隔离,或在后台核算体系中实现不可篡改的逻辑隔离。

防止混同:特别是对于开展收益互换(TRS)业务的券商,需审查保证金账户的命名及管理权限,确保其符合“专户管理”的监管导向,避免因资金混同而导致破产隔离失效。

(2)存量协议与NAFMII VM PAD的适配

“再使用”条款的防御性设计:作为保证金的提供方(在与银行交易时),券商应在补充协议中争取限制对手方对己方缴纳保证金的“再使用”权利,或要求对手方提供相应的对价(如利息返还);作为保证金的收取方(在面对客户时),则需在主协议中明确获取客户的“再使用”授权,并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以满足《衍生品监管办法(稿)》第十四条关于“经交易对手方同意”的要求。

(3)夯实“破产隔离”的法律论证基础

获取“清洁”法律意见书:聘请外部律师,针对自身特定的业务模式(如收益互换、场外期权)及账户设置,出具专项的破产隔离法律意见书。论证重点应聚焦于: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及新规框架下,净额结算机制如何优先于破产法的“挑拣履行权”,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保护。

3. 对买方机构(私募/资管)

对于私募基金、银行理财子及券商资管等买方机构而言,China UMR带来的最大冲击在于资金占用与运营压力。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现金保证金对投资组合收益率的侵蚀,并确保交易策略不触犯证券监管的“隐形红线”,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1)ISDA VM CSA / NAFMII VM PAD谈判

在与银行或券商(卖方)签署或重签信用支持文件时,买方机构需要关注相关文件的版本是否符合其商业上的诉求,尤其是对合格担保品的纳入标准模板的修订,应将其视为一场关于流动性的博弈。

扩充“合格担保品”篮子:争取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甚至高流动性ETF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虽然非现金资产会面临一定的折扣率(Haircut),但能显著释放现金头寸,提升产品的整体投资回报率。

争取有利的“起点金额”和“最低转移金额”:基于自身的信用评级或与交易对手的长期合作关系,积极争取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前提下争取较高的起点金额或最低转移金额。

(2)严防“穿透式监管”下的合规风险

随着监管机构对“各类金融工具持仓合并计算”要求的强化,买方机构需重新审视交易策略的合规性。

警惕“短线交易”与“违规减持”:在开展挂钩个股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如期权、TRS)时,必须将衍生品头寸与现货持仓进行合并监控。确保不触犯《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权益变动的“合并披露”:准确把握权益类衍生品的穿透计算口径,避免因忽视了衍生品端的“合成持仓”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Failure to Disclose),引发监管处罚甚至市场禁入。

结语

随着2026年China UMR与配套监管规则的全面铺开,中国衍生品市场正经历从“信用驱动”向“资本与担保品驱动”的范式重构。这不仅标志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确立的净额结算与履约保障机制即将完成制度闭环,更意味着市场参与者将在一个高度法律确定性的框架下,与国际成熟市场的资本效率规则全面接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既是合规挑战,更是在监管升级情况下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机遇。

随着监管规则的逐步落地与市场实践的不断丰富,诸多目前尚存的实务疑难——从跨监管体系的规则衔接,到各类担保品的合规落地——都将迎来清晰的解答。我们期待与各类市场机构并肩同行,在规则演进的浪潮中共同探索最佳实践路径,为中国衍生品市场的稳健发展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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