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美]格雷戈里·斯科皮诺著,郑商所研究所译:算法机器人和法律监管——科技、自动化与期货及衍生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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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美]格雷戈里·斯科皮诺著,郑商所研究所译

原版序言
常言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就本书而言“千里之行”始于安妮?卢金比尔(Anne Lukingbeal)——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前教导主任。得益于她的鼓励,我才能够走上法学学术与教育之路。源于她的建议,我在康奈尔大学开设了一门关于美国金融衍生品法律法规的课程,由我和同事加里?巴尼特(Gary Barnett)担任讲师,时间长达四年之久。当时,加里?巴尼特担任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互换交易商和中介监管部(DSIO)主任,而我则任该部特别顾问(当然,目前我仍担任该职务)。在投入大量时间进行课程资料研究后,我意识到,整理的素材及想法足以支撑我撰写法律学术文章。于是,我先后撰写了六篇文章,分别发表于哥伦比亚大学、康涅狄格大学等大学法学院所属的法学期刊。这些文章主要探讨了算法交易及技术革新对当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带来的挑战(但不仅限于此)。2017年,我开始教授另一门课程,并拓展了大量课程素材。这些文章及素材为本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书用绝大部分篇幅描述和介绍了美国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律法规,着重探讨的是,现行法律法规框架是否能够适用正在变革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自动化技术,其是否适用的维度究竟何在?本书并非一个主题贯穿始终,我也绝非简单地复述现有法律法规的概念,而是从多领域多角度开展讨论,提出自己对此类问题的看法。例如,在第十章,我认为:正如经过时间检验的金融市场监管方法一样,美国国会很可能需要扩大监管范围,一些为衍生品市场参与者提供软件程序开发,以及开发自动化系统的企业及个人将被纳入监管范围,避免出现监管缺口。此外,在第十六章,我提出建议打击算法滥用的有效方式之一,是运用现行金融市场中介监管效能,以合理性或过失性作为判定依据,对未就自动化系统和算法实行有效监管的企业子以处罚。同样,在第十七章,我论述了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闪崩”事件(也称“闪电崩盘”事件,是指极端、剧烈的价格波动现象)。我据此建议,建立“金融市场扰乱应对基金”,不谋而合的是,有关推出机器人及分布式人工智能万能险这一建议的呼声也很高。在其他领域,监管部门正在制订保险型解决方案,以应对快速、复杂、自动化的算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我还进一步说明,应对“闪电崩盘”事件而设立“金融市场扰乱应对基金”的建议,与这类监管工作的宗旨一致。
如果没有众人的帮助,我将无法完成本书的写作。因此,我必须对提供过帮助的人表示感谢。首先,感谢我的妻子奥什拉(AuSra)。没有她的耐心,本书无法成稿。其次,需要感谢克里斯?布鲁默(Chris Brummer)。2017年,在他的帮助下,我从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来到乔治敦大学法学院(GULC),并担任兼职法学教授,他的大力支持总是令我备受鼓舞。康奈尔大学位于纽约州伊萨卡市,尽管我非常怀念之前伊萨卡市的日子,但乔治敦大学法学院位于华盛顿特区,距离我住所的距离不算太远,我开车即可通勤,无须乘坐飞机。在康奈尔大学,我所在的团队由杰夫?拉奇林斯基(Jeff Rachlinski)领导,他在科研、写作和教学方面都给了我莫大鼓励,而且整个团队都非常出色,我对他们的感激之情难以言表。团队成员包括鲍勃,希尔曼(BobHillman)、瓦莱丽,汉斯(Valerie Hans)、迈克尔?多尔夫(Michael Dorf)、恰克,怀特黑德(Chuck Whitehead)、奥德特,里诺(Odette Lineau)、乔希,查菲茨(Josh Chafetz)、扎卡里?克罗普顿(Zachary Clopton,目前已供职于西北大学)和系主任埃德瓦多?M.培耶(Eduardo M. Penalver)。最后,我还想对安德鲁,维尔斯坦因(Andrew Verstein,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叶莎,雅达美(Yesha Yadav,范德堡大学法学院)、弗兰克,帕特洛伊(Frank Partnoy,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詹姆斯,科瓦克(James Kwak,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拉姆西,伍德科克(RamsiWoodcock,肯塔基大学法学院)和汤姆?C.W林(Tom C. W. Lin,天普大学法学院)表示感谢。他们对我极其慷慨,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我有需要都会拨冗面谈。在给我提供帮助的人中,如果有人被遗漏了,我在此表示歉意。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许多人向我提供了帮助,但本书可能仍会存在一此疏漏,这些疏漏之处均由本人造成,与他人无关。
此外,我还必须声明,本书是我以个人名义撰写,不涉及CFTC雇员的官方身份。本书中的分析和结论均为本人个人观点,并非CFTC互换交易商和中介监管部其他成员、CFTC其他工作人员、CFTC自身或美国政府的观点。
格雷戈里·斯科皮诺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主要概念:算法、人工智能及其他
第一节 算法
第二节 人工智能
第三节 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
第四节 机器人
第五节 算法机器人
第二章 常见衍生品的经济学定义
第一节 开场:若干案例
第二节 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
第三节 衍生品和商品
第四节 场内和场外衍生品
第五节 现货市场:直接买入与远期合约
第六节 期货合约
第七节 期权
第八节 互换
第三章 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法律法规定义
第一节 再论衍生品定义
第二节 证券:豪威测试及其他
第三节 期货合约:无成文法上的定义,判例法界定不清
第四节 场外杠杆式零售外汇交易
第五节 证券期货
第六节 互换:《多德一弗兰克法》的宽泛定义
第七节 场外零售商品交易
第八节 从虚拟货币再谈现货市场
第四章 金融科技:从科幻到非科幻
第一节 面向金融服务的人工智能系统
第二节 虚拟货币及相关数字资产
第三节 结论:科幻思维
第五章 美国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框架
第六章 期货市场的通道一一期货经纪商
第七章 集合投资工具和投资顾问
第八章 销售人员、主管、所有人及其他列举对象
第九章 交易大厅栖息者
第十章 数字中介的监管
第一节 按照国会传统做法扩大强制注册范围
第二节 在《商品交易法》注册类型之外:自主人工智能体的伦理
第十一章 主观状态:从无故意到特定故意
第一节 严格责任
第二节 理性(过失)
第三节 放任
第四节 故意
第五节 特定故意
第十二章 市场操纵:过去和现在
第十三章 人类与机器人欺诈具有多祥性
第一节 典型欺诈:庞氏骗局
第二节 由机器人完成的书而通信及其他自动通信
第三节 “精心设计的”诚实机器人
第四节 无法预测的人工智能机器人
第五节 有犯罪意识的机器人
第六节 欺诈概念是开放式的
第七节 《商品交易法》和《CFTC规章》下的反欺诈条款
第八节 欺诈的法律机制
第九节 欺诈性操纵:交易活动中的欺诈
第十节 国会授权CFTC打击放任操纵
第十一节 欺诈性市场操纵
第十二节 作为专门术语的“操纵”
第十三节 案例研究:伦敦鲸的放任欺诈性操纵
第十四节 通过虚假报告实施的市场操纵
第十五节 构成非真实价格和虚假报告的交易活动型幌骗
第十六节 通过虚假报告实施的放任市场操纵// 330
第十四章 破坏性交易行为
第一节 洗售
第二节 导致报告非真实价格
第三节 违规性高买低卖
第四节 操纵收盘价
第十五章 幌骗:因技术进步而更易得手的市场破坏行为
第一节 金融市场中的鬼火
第二节 反幌骗规定的条文
第三节 万变不离其宗的幌骗
第四节 《多德一弗兰克法》颁布之前打击期货幌骗的努力
第五节 《多德一弗兰克法》颁布之前打击证券幌骗的努力
第六节 柯西亚案:反幌骗规定的首次应用
第七节 豪恩斯洛的猎犬与闪电崩盘
第八节 《多德一弗兰克法》颁布之后的其他反幌骗努力
第九节 幌骗执法诉讼的一些启示
第十节 另类解决方案:减速带和征税
第十六章 充分监管算法机器人的监管者
第一节 对搭建、检测和维护电子交易平台的雇员实施监管的义务
第二节 适用于自动交易系统交易行为的《CFTC规章》第166.3节
第三节 监管失察主张的局限性
第十七章 闪电事件
第一节 2010年5月6日的闪电崩盘事件
第二节 其他闪电事件、市场扰动和技术故障
第三节 高速运行、相互联系且错综复杂的金融市场
第四节 为应对闪电事件和算法破坏行为而可能出台的政策
第十八章 全球范围内的算法机器人
第一节 G20国家和匹兹堡峰会
第二节 欧盟的金融市场监管
第十九章 结论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