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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金融司法国际论坛综述

  •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 发布时间: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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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在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之际,为进一步以高质量法治供给保障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10月23日,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主办金融司法国际论坛,来自境内外金融实务界、司法界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围绕“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法治保障”主题深入探讨,论坛分设“数字金融、科技金融发展的法治需求”“金融基础设施投资跨境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投资者保护”三个专题,进一步推动各国优秀经验互学互鉴,为维护全球金融市场安全和秩序贡献法治方案。在主旨演讲环节,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王朝辉,卡塔尔国际法院监管法庭庭长、前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法官、伦敦商事法庭庭长Sir William Blair,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Masayuki Tamaruya,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Nicholas Calcina Howson,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晓燕进行了精彩发言。


赵红指出,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努力构建审理公正、程序高效、诉讼便捷、裁判可预期的涉外金融司法体系,为中外当事人在上海解决国际金融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建院七年多来共受理了6.1万余件案件,案件标的额超1.48万亿,审结了20余件全国首例案件,在全国首创了30余项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是聚焦审理公正,提升涉外审判专业水平。多起案件入选联合国贸法会案例库、人民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等,通过典型案例参与国际金融法律规则制定,助力金融高水平开放。高度重视涉外金融司法人才培养,与高校合作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金融法治协同创新实践基地,通过组建涉外金融司法译研社、选派优秀法官赴境外培训等举措,打造一支具备全球金融法律视野、熟悉国际规则惯例、富有涉外审判经验的复合型审判队伍。与高校合作建立外国法查明机制,充分发挥国际金融法律专家作用,审理多起适用域外法律的涉外案件,得到中外当事人认可和肯定。

二是聚焦程序高效,创新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创设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金融案件繁简分流、大宗股票协助执行等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机制创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在全国法院得到借鉴和推广。比如,针对证券群体性纠纷,形成了以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专业调审对接为核心的系统性纠纷解决路径,建立全国首个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在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投资者最快一周、平均18天即获得赔偿,赔偿款直接划付至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三是聚焦诉讼便捷,强化数据赋能审判力度。着力打造“智审、智管、智源、数字法庭”四位一体数字法院,研发了上海金融法院AI助理、金融司法与金融基础设施“协同数链”、金融纠纷风险预警平台等多项数字化科技产品,其中9项获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有力提升了金融司法保障能力和金融审判质效。在涉外审判领域,自主研发庭审智能语音传译系统,优化全流程网上办案功能,打破地域和时区阻隔,实现语音实时转换和中英文同步翻译,为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了解中国金融司法提供便利。

四是聚焦裁判可预期,增强金融司法公信力。高度重视跨境司法协助,以开放姿态推动各国司法文书相互承认和执行,有力维护国际民商事秩序。加强司法经验宣介,每年在国际知名法律信息平台发布中英文版典型案例,阅读量已超1000万次,得到国际金融法律界的高度评价。在全国首创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提供更具示范性的规则预期、更具前瞻性的风险防范和更具专业性的源头解纷。上海金融法院将始终立足金融审判职能的发挥,提升上海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保障中国金融高水平开放,也愿同国际金融法律界同仁加强沟通,凝聚共识,为全球金融繁荣稳定贡献法治合力。


Sir William Blair立足英国司法实践,探讨了司法保障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经验与挑战,并高度评价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国际意义。Sir William Blair首先回顾了与上海金融法院的深厚友谊,并对其成立以来积累的丰富典型案例表示赞赏,认为这些案例向全球受众清晰阐释了中国法律处理金融案件的基本原则。

Sir William Blair介绍了伦敦商事法庭的司法实践,他指出,伦敦作为全球重要金融中心之一,其市场参与者倾向于选择法院而非仲裁解决纠纷,核心在于法院能提供更高的法律确定性。这种信任根植于法官所展现的专业素养,而专门法院的设立正是为了保障此种专业性。他同时指出,不同法系法官选任路径虽有差异(如普通法系法官多为金融市场资深执业者,大陆法系则为职业法官),但上海金融法院的实践表明,法官在专门法院中长期履职,同样能积淀深厚的金融专业知识。

Sir William Blair结合自身曾担任英格兰银行执法决策委员会(The Enforcement Decision Making Committee of the Bank of England)主席的经历,说明了司法与监管的分工,他表示,英国法院通常支持和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的稳定性,若市场实践违反了监管政策要求,则属于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面对金融市场较为复杂、缺乏透明度、瞬息万变而带来法律不确定性这一共同挑战,Sir William Blair认为,关键在于法院如何在保持独立裁判的同时,与市场进行有效互动。他介绍了英国的司法经验:一是通过判决先例提供预期。遵循先例原则使市场能对类似案件结果形成稳定预期,上海金融法院的典型案例发布工作具有类似积极效果。二是借助专家意见理解市场实践。在案件结果可能取决于市场实践时,英国法院允许当事人提交具备资质的市场专家提供的证据报告,并设置严格的规则以规范该流程。比如,专家需要出示当事人提供他们的文件资料与证据材料,还必须提请法院注意任何可以公平地被视为与他所出具意见相矛盾的法律观点。三是发挥专业智库组织作用。伦敦金融市场法律委员会(The Financial Markets Law Committee)会就法律不确定性议题(如数字货币、人工智能对市场的影响及其引发的责任问题)发布公开分析报告,也希望与各国专家加强对于新兴法律问题观点的分享,提升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确定性。

最后,Sir William Blair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在国际金融市场治理中具有四大重要意义:在个案审理中发挥作用、持续提升金融专业能力、对金融稳定做出贡献、向世界传递中国金融司法积极态度。


王朝辉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及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对金融审判工作的部署,结合当前审判实践,就提升金融审判质效、服务保障金融高水平开放分享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聚焦机制创新,推动金融纠纷实质高效化解。党中央明确要求要加强涉众型金融纠纷审判、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六五改革纲要”亦强调完善群体性金融纠纷化解机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针对金融借款、银行卡、财产保险等高发商事纠纷,强化与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的协同,与16家中央单位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显著提升了商事纠纷的调解成功率。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运用好司法建议这一载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反馈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促进监管漏洞填补与纠纷源头治理。规范示范判决机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总结吸收上海、北京、广东等地法院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关于规范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和批量案件化解的指导意见,为全国法院提供统一操作指引,力求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推动代表人诉讼制度扩容增效,面对证券类纠纷数量显著上升的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指导和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更广范围内的适用,通过简化授权程序、明确诉讼费用缓交机制等措施,切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门槛和成本。

二是强化规则供给,夯实金融高水平开放的制度基础。金融开放的实质是规则与制度的开放,稳定、公平、透明的裁判规则是稳定市场预期的核心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完善金融裁判规则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及时制定和修订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紧跟立法进展与市场发展,动态完善规则供给。例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已公开征求意见完毕,正按计划推进。针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私募基金犯罪等领域的法律适用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或已通过个案答复明确规则,或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旨在补齐规则短板,强化追责力度。创新机制平台,促进裁判尺度统一。通过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平台,回应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分歧,明确类案裁判理念。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发布金融商事、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等专题典型案例,各地法院连续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稳定了各类市场主体预期。

三是提升专业能力,探索金融审判中国式现代化路径。专业化建设是提升金融审判质效的关键保障。目前以上海、北京、成渝三家金融法院及多家金融法庭为骨干的专业化审判体系已初步形成。面对数字货币、互联网金融、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新兴领域带来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统筹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上海金融法院地处开放前沿,兼具区位优势和专业化优势,期待其为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推动更多中国金融司法经验走向国际。


Masayuki Tamaruya深入探讨了信托法作为东亚金融开放的法律基础设施的核心作用。信托法在东亚民事法体系中展现出独特特征,包括其以合同形式呈现、强大的财产保护功能、受托人的控制权以及在民事法术语下明确界定的受托人职责,这些特点使信托法成为一个适应本地法律环境的灵活框架,而非简单移植英美概念。

一、信托法在东亚的传播历史。信托法在东亚的传播历史复杂而多元,主要通过美国和英国两条路线进行。美国的影响体现在义务模型上(如加利福尼亚模式),强调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而英国路线则带来了传统的双重所有权概念,这些分别影响了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省和中国大陆等地区的信托法发展。每个司法管辖区都独立应对信托法的引入,反映了在监管和家庭法方面的差异;例如,日本早期侧重于商业信托,而中国在近年来快速发展了家庭信托实践,这种独立性不仅体现了本地化适应,也突出了从共享经验中相互学习的重要性,以促进区域金融开放。

二、当前信托法在东亚面临的挑战。随着商业和个人信托结构的增多,家庭信托与继承方面的紧张局势成为焦点挑战,如何在不破坏商业信托框架的基础上整合家庭信托是关键问题。东亚地区必须开发自己的模型,因为缺乏先例可借鉴,需要建立强大的框架,其中司法监督和受托人救济至关重要。这涉及法律和金融实践的协调,例如在家庭信托中避免与现有商业导向冲突,同时确保财产保护功能不受损害。

三、比较视角下的反思。Masayuki Tamaruya教授反驳了亚洲信托法“异常”的观点,认为这些所谓异常并非缺陷,而是对本地条件的积极适应,包括法典化法律体系和社会期望。非正统观念如加利福尼亚和印度的义务模型在东亚传播更广,塑造了地区的信托法实践,这表明理念的传播往往以非传统形式进行。此外,信托在亚洲长期主要用于商业语境,这与普通法辖区更注重家庭信托形成对比,突出了本地化适应的必要性。

四、东亚特别是中国的新角色。东亚,尤其是中国,现在是新信托实践和框架涌现的关键地区,信托法的全球故事已从单向传播转变为跨法律系统的双向对话。亚洲的民事法不仅吸收和改造了信托法,还积极地持续演变,这说明信托可作为不同法律传统下管理和保护资产的灵活工具。中国在法律和金融实践中的快速发展,使信托在连接司法原则与现代社会生活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为金融开放和创新奠定基础。


Nicholas Calcina Howson认为,当前证券欺诈私人执行面临多重挑战。2003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司法规定”)为证券市场私人执行提供了初步基础,但该规定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将法院角色限制在损失赔偿计算和执行上,缺乏明确的证券欺诈条款和限制私人诉权等。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解决了许多问题,如明确定义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但在违法行为定义、损失赔偿范围等问题上还有完善的空间。Howson教授指出,仅靠公共执行是不够的,需强化私人执行以促进资本市场繁荣。

为此,Howson教授提出多项具体改革建议,旨在完善法律基础和程序机制。一是调整法律文本结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涉及私人执行的程序性规定移除,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包括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起诉的法律依据、允许原告单独或联合提起证券欺诈诉讼、允许加入现有原告群体,以及将证券欺诈的初审管辖权指定在中级人民法院层级,并免除提起诉讼前置程序要求,提高法律协调性。二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质性条款。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虚假陈述行为和“重大性”进行明确定义;明确“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要求;确定可被追诉的被告范围和连带责任;规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等。三是强调本土化解决方案。改革应基于中国政治经济现实,利用中国自身机构和规范,以增强私人执行机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Howson教授提出的建议旨在解决当前法律真空和不协调问题。为法院、诉讼参与人、法律从业者和市场监管机构提供更清晰的法律定义和规则;增强司法执行机制的协调性和灵活性;降低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诉讼门槛,利用法官的能力和技术专长来处理复杂案件。Howson教授认为,强化证券私人执行能促使市场参与者积极监控欺诈行为,促进资本有效配置,从而提升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可靠性,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宋晓燕指出,离岸金融市场在六个维度有着不可替代的核心价值。一是促进全球资本流动与资源配置,离岸人民币市场与在岸市场共同作用,才能形成人民币的真实全球定价,从而引导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更有效率的配置。二是推动金融创新与产品多样化,相对灵活的监管土壤更易催生金融衍生品、金融科技等创新产品。三是分散金融风险与增强系统韧性、市场的自我修复与免疫能力。离岸市场中的机构出于盈利本能,会自发创造风险隔离机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压力测试,这客观上增强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韧性。四是提升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离岸市场的建设能吸引全球资本与顶尖人才,倒逼金融基础设施升级,并促进监管政策的试验与经验输出,是国际金融中心综合实力提升的关键一环。五是支持国际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离岸金融市场能为跨国贸易和投资提供至关重要的贸易融资、结算、外汇套期保值及跨境并购等一站式、便利化服务。六是促进政策协调与国际合作,必须通过监管对话、软法制定、标准统一与流动性支持等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危机,平衡地缘政治冲突,寻求全球金融治理的共赢。

在肯定离岸市场价值的同时,离岸金融风险对在岸市场的潜在影响及法治化监管应当被重视。这种风险传导主要有四种路径。一是资本流动冲击,大规模短期资本进出可能引发市场剧烈波动。二是价格传导效应,离岸市场的利率、汇率波动会传导至在岸,可能干扰国内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的有效性。三是监管套利风险,企业可能利用在岸与离岸的规则差异,通过虚假贸易融资等方式规避在岸监管与避税。四是合规与反洗钱风险,跨境资金流动可能成为非法资金转移的通道。

针对这些风险,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为例,对比各国不同监管模式,可以系统梳理出四项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一是准入审查,各国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上策略不同,如新加坡、英国采用分层阈值监管,香港则更侧重机构自我证明。二是持续监控与报告义务,建立交易监控系统、定期的审计报告和风险评级制度。三是国际信息共享与合作,这是上海未来建设离岸中心必须高度重视的环节,包括参与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互换、加强区域监管协作、遵循巴塞尔协议Ⅲ等国际标准。四是监管聚合与宏观审慎政策,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离岸机构进行评估,并匹配相应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通过立法或政策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之际,为进一步以高质量法治供给保障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10月23日,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主办金融司法国际论坛,来自境内外金融实务界、司法界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围绕“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法治保障”主题深入探讨,论坛分设“数字金融、科技金融发展的法治需求”“金融基础设施投资跨境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投资者保护”三个专题,进一步推动各国优秀经验互学互鉴,为维护全球金融市场安全和秩序贡献法治方案。现将三场圆桌讨论环节嘉宾的主要发言内容及观点综述如下:


“数字金融、科技金融发展的法治需求”专题


数字金融、科技金融加速构建新质生产力,对规则供给提出更多需求,给金融司法带来全新挑战。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朱川,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总经理助理常明,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倪受彬,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秦策围绕数字货币监管、穿透式审判实践、再保险交易发展、证券市场高频交易规制、金融科技创新等发表真知灼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朱晓喆主持该环节。


张巍指出,面对加密货币等新兴金融产品,关键在于如何在既有监管框架下实现有效监管,避免监管套利与利益集团干预。他提出“金融产品三元监管框架”,以产品特性为切入点,从发行人、交易者与使用者三个维度系统分析监管逻辑。第一维度针对发行人,核心是基本面信息不对称,目标在保障价值发现,主要手段为反欺诈与反内幕交易;第二维度针对交易者,着眼价格信息不对称,旨在维护价格真实反映供求,手段为反市场操纵;第三维度针对使用者,关注产品被用于非法支付,主要手段为反洗钱措施。在此框架下,证券监管集中于第一、二维度;商品衍生品重在第二维度;货币因涉及主权发行,第一维度上升为宪法层面,监管重点转向第三维度。张巍据此分析:比特币主要涉及第二维度,治理币兼具第一、二维度特征,稳定币需关注第一与第三维度,迷因币则集中于第二维度的市场操纵问题。他强调,唯有以体系化、多维度思路,方能科学有效地监管新兴金融产品。


朱川从司法态度和司法能力两方面分析了司法如何更好发挥对金融创新的支撑作用。从司法态度上,应该坚持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统一,落实鼓励交易原则,尽量促成合同有效,审慎应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维护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价值导向一致性,加强协同善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司法能力上,需要法官在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以及庭审驾驭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数字化工作能力,积极应对电子数据带来的挑战,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辅助金融审判和大数据分析助力金融协同治理的积极作用。此外,他表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司法文件,将聚焦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等前沿领域,明确审判理念和保障举措,为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优质、稳定、透明的法治环境。


常明指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交易中心)、打造国际一流再保险中心,是央地协作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打造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新窗口的重要举措。登记交易中心定位行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后台,服务再保险活动的公司间市场,推动中国市场率先在全球实现数字化、标准化转型,整体降本增效和资信改善,更好实现制度型开放。他提到,目前,登记交易中心再保险市场体系已初步搭建,一个更加高效、标准、透明、规范的再保险交易生态正在加速形成。我们研究完善配套的规则机制和法治保障,包括进一步明确数字化合同和单证的法律效力、研究完善适配数字化再保险交易市场风险特征的规则和机制、推动构建与国际成熟再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入相匹配的制度环境、研究国际业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更好地保障我国再保险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许多奇以“稳定币的国际博弈与对策”为题发言,指出稳定币兼具去中心化技术与中心化稳定的悖论,其核心在于锚定资产,目前九成以上锚定美元,使其从虚拟资产演化为具有支付属性的类金融产品。美国2025年通过《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即《GENIUS法案》)首次确立联邦层面稳定币框架;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即《MiCA条例》)自2024年底实施强制牌照制度;香港则要求发行人本地设立实体、全额托管储备,并限制未经批准的境外稳定币交易。尽管路径不同,但三地监管已形成共识:稳定币应纳入银行体系监管,技术中立原则让位于风险穿透原则,且稳定币已成为国际货币话语权竞争的新焦点。许多奇指出,稳定币引发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力、平台间多层次博弈,实质上是货币主权与金融科技的冲突。中国应以金融安全为底线,防范洗钱与监管规避风险,并依托实体经济与产业链优势,推动现实世界资产与数字资产结合,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民币锚定型数字体系,对冲美元主导地位。


邢会强以“资本市场高频交易的法治回应”为题发言,指出高频交易依托人工智能算法和程序化软件,是AI在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但也带来操纵市场、系统失灵等风险。我国早在“光大乌龙指”等事件后即重视相关监管,2024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台《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标志高频交易监管制度化。他将监管体系概括为信息、风险、行为与竞争四大维度:信息监管通过报告与监测机制确保市场透明;风险监管要求交易所及时识别并处置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重点防范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竞争监管则禁止为程序化交易者提供不公平的速度或托管优势,以维护市场公平。他指出,该规章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依次为稳定、公平与效率,高频交易已可纳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框架。这一经验对人工智能立法具有启示意义:应结合场景差异开展监管,不可盲目立法;要在包容审慎中保持边界,当风险显现时应及时介入;监管以信息掌握为核心,稳定与公平优先于效率。其核心观点是,AI时代的金融监管应在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寻求法治平衡。


倪受彬以“科技创新与金融法治:生命周期与产品适配”为题发言,指出科技创新如同生命体,在不同阶段需匹配不同“金融营养”。企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金融政策与司法制度应构成其外部支撑。创新已从单一技术路线转向多学科融合与创造性破坏,要求金融体系从传统信用逻辑转向适应不确定性与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倪受彬提出,金融法治应嵌入创新全周期:早期阶段应以风投和政府引导基金为主,中期通过私募股权和融资租赁支持成长型企业,后期则以信贷和履约保险提供稳定保障。他特别强调国有资本法应设特别法支持创新投资,允许一定损失率并建立容错机制,如张江园区的财政退出试点即为探索。面对国有资本考核周期与创新周期错位,需通过立法实现耐心资本的持续投入。倪受彬最后指出,政府的关键作用在于提供公平稳定的制度环境与科学的科创企业识别机制,而非直接创新,应推动财政资金、担保保险与金融机构协同,完善再投资与绩效评估体系,实现金融法治与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


秦策以“数字金融发展与刑事法治回应”为题发言指出,数字金融极大改变了经济与金融生态,也深刻影响犯罪形态和刑事法律制度。数字金融的普及既带来便利,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升支付便利性、减少流动性机会,使盗窃犯罪显著下降;另一方面催生依托传统罪名或超出现有类型的新型金融犯罪,如比特币洗钱、非法集资等,呈现高额化、跨境化趋势。秦策从刑事一体化角度提出四点思考:第一,数字金融推动刑法传统罪名的扩容与新罪名增设,要求立法更新;第二,应在刑事治理中运用穿透式思维,以实质性解释应对数字空间犯罪,同时警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击;第三,电子数据与算法分析在刑事诉讼中改变了传统证明方式,但如何确保算法鉴定的合法性与质证权仍待探索;第四,数字时代的犯罪治理模式亦需重构,新型经济犯罪主体具有更强的知识与技术能力,需以更科学的矫治与校正机制应对。


“金融基础设施跨境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专题


金融基础设施发挥着数据中枢和运行轨道的作用,成为跨境金融风险管理的关键抓手。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杨、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符望、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杨光、上海期货交易所法律事务部总监王海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沈伟围绕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跨境破产重组、海外交割仓库管理、金融仲裁体系建设等分享了独到的见解和思考,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主持该环节。


黄辉指出,金融作为数据驱动行业,数据跨境流动对金融服务拓展至关重要,尤其在中国与东盟合作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背景下更为突出。当前中国已建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内的法律框架,并配套多项金融数据监管规章。然而,数据本地化要求与跨境业务需求之间存在张力,需平衡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区域合作方面,中国已经加入或正在申请加入RCEP、CPTPP等多边协议,粤港澳大湾区依托“一国两制”框架,在数据流动政策上更为宽松,但也需警惕监管套利风险。目前存在问题包括金融数据定义尚不清晰,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加强,以及国际协议中“国家安全”“公共政策”等概念解释模糊,影响商业预期。他建议应当明确金融数据的法律界定,加强网信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细化国际规则解释以提高确定性,并推动数据标准化以降低成本。


赵杨针对跨境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现实需求,从金融业务一线实践者的角度,分享了其对金融基础设施发展与跨境业务关系的体会。他指出,健全的金融基础设施是跨境业务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支撑,二者呈相辅相成之势。跨境交易各环节均深度依赖支付结算、外汇管理、银行体系等基础设施;同时,业务发展对效率的追求也反向促进了基础设施的完善。交易架构的规划是风险控制的起点,境内外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与标准衔接至关重要。得益于金融高水平开放政策红利的释放,中资机构在并购融资、科技金融等跨境金融领域日益活跃,需要进一步加强跨境风险防控,要深入理解境外当地的交易规则与风险体系,关注风险传导和跨境担保等特殊问题,并重视利用诉讼、仲裁及债务重组认可等争议解决机制来管控和处置风险。

符望重点分析了跨境金融基础设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一是法律文本与规则的兼容性风险。在衍生品交易等场景中,参与机构可能选用NAFMII或ISDA等不同主协议,这些市场文本略有不同并可能引发细节争议,需关注文本之间的竞争性与兼容性。二是境外仓库监管风险。大宗商品“走出去”后,交割仓库安全与保险出现了新挑战,实践中面临着货物灭失后,交易所是否对此承担责任以及保险能否覆盖监守自盗等法律问题。三是技术故障与交易取消风险。交易所系统故障或极端行情下取消交易可能引发纠纷,需完善规则并确保处置行为公平合理。四是交易透明度不足风险。阿奇戈斯(Archegos)爆仓事件警示市场需要建立交易报告库制度,提升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五是制裁风险。需关注反制裁与阻断办法在实务中的适用,并加强“了解客户”合规要求。在风险防范方面,他指出英国不久前推出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沙盒,而上海金融法院亦通过“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为金融市场风险提供司法应对方案。


杨光从商事仲裁视角探讨其在金融企业风险防控中的作用。随着上海同步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与商事仲裁中心,仲裁已成为越来越多金融企业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商事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专家断案等优势,在跨境金融业务中能有效避免将争议引向不熟悉的境外法院或法域,提升风险防控的自主性与专业性。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多年来处理了大量全领域、大金额、国际化且具有前沿性的金融仲裁案件。基于实践经验,建议一是多份合同应尽量选择一致的争议解决方案;二是可通过从合同约定将争议拉回熟悉的境内仲裁机构;三是善用仲裁对证据程序的包容性处理跨境证据问题;四是灵活运用不同司法辖区的仲裁资源,形成服务组合。


王海洋指出,根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界定,期货交易所既是交易设施,也是清算结算系统,参与讨论很有意义。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路径主要有四个:一是外商独资企业(WFOE),可以参与157个品种的交易;二是通过特定品种渠道,目前是24个;三是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QFIs),可交易104个品种;四是品种结算价授权。多数相对成熟市场通常要求法域外交易场所在为其本国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前,在该国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监管。母国的属人原则、保护管辖权原则、客观属地原则和东道国的属地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一般来说,跨境监管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信息出境风险和跨境执法风险。作为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一方面要坚守主责主业,不断提升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期待与各方携手,在法治框架内稳步推进跨境业务探索。


赵磊结合自身经历指出,当前主流的SWIFT系统存在效率低下、费用高昂、流程不透明等问题,对小额支付不友好且救济渠道缺失。面对SWIFT的固有弊端,各国正积极推进替代方案。其中,稳定币因其锚定法定货币、100%储备金、即时到账、过程可溯及近乎零成本等优势,展现出巨大潜力。数据显示,稳定币交易规模增长迅猛,2025年已达28万亿美元,超越Visa与Mastercard之和,尤其在跨境小额贸易中应用广泛。中国应重视这一趋势,鼓励发展锚定人民币的稳定币。这既能契合义乌、广州等地商户在跨境电商中已存在的实践需求,也将有力助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当然,要严厉打击借稳定币之名的炒作虚拟货币、洗钱等犯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以及积极应对其对现有外汇管理体系构成挑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其对传统支付方式的替代路径。


沈伟以参与上海相关立法研究为背景,指出当前国内多城市竞相定位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但缺乏统一理论指导。国际仲裁界一般认为,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需具备六大要素: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法以《示范法》为蓝本、拥有国家及国际认可的仲裁机构、具备熟悉仲裁的法官队伍、持续开展仲裁能力建设以及不断更新仲裁法律。其中,司法支持尤为关键,包括设立专门法庭处理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数据显示,国内仲裁机构数量众多,但国际案件占比较低。多数机构仍以国内及涉港澳案件为主,尚未成为国际当事人普遍选择的仲裁地。当前我国在六大要素中多数尚未完全达标,需进一步从立法与司法协同、机构品牌整合等方面推进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投资者保护”专题


投资者是金融高水平开放的参与方,国际经济形势越复杂多变,越需要以法治的确定性稳定交易预期和投资信心。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孙倩,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事务部总监吴明晖,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上海市公证协会副会长张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伍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围绕证券集体诉讼机制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实践、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发展挑战、中外投资者保护制度比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单素华主持该环节。


孙倩围绕构建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结合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实践,分享了三大核心举措:一是创新构建中国版集体诉讼机制。上海金融法院探索形成“示范判决+专业调解/集约化审理”的诉调对接与快速审执机制,并成功落地“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同时,通过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对自贸区离岸债等领域前沿潜在纠纷进行法律风险压力测试,为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二是持续筑牢侵权责任法网。严格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且禁止追偿,回应“追首恶”市场呼声。精准界定中介机构连带责任范围,并对供应链上下游“帮助造假者”同步追责,实现责任追究的精准化与合理化。三是切实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证券侵权案的基础上,加强探索、理顺机制,确保在责任人财产不足时优先保障民事赔偿,使投资者损失得到实质性填补,最大化实现权利救济。


吴明晖表示,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上交所始终秉持投资者保护理念,不断推动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一是强化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筑牢投资者保护根基。一方面,积极建言献策推动投资者保护理念融入上位立法,在重大法律问题上提出专业建议。另一方面,建设简明友好的业务规则体系,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审查等机制。二是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源头治理。持续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推动“关键少数”履职尽责。加快形成常态化退市格局,积极构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从严从快惩治各类违规行为。三是重视投资回报,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推进投资端建设,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多元、适配的产品服务。持续提升投资者回报,沪市公司大额分红、持续分红已成趋势。四是畅通诉求反馈通道,不断增强投资者信任感。搭建多个投资者维权咨询路径,推动拓宽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持续开展推动投教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相关工作。


张磊以参与上海两项地方立法为例,强调应强化公证在金融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以形成“事先预防、事中调解、事后快速执行”的全链条保护机制。《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明确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呆坏账核销,并与调解、仲裁共同纳入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随后在《浦东新区推进商事调解条例》制定中,进一步推动“调解+公证”“调解+仲裁”模式,允许对调解协议申请公证机构出具强制执行文书。实践表明,该路径可显著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例如一例借贷纠纷经调解转公证后,费用仅为诉讼的1/8,执行周期大幅缩短,有效兼顾了各方利益。未来应继续推动公证法与司法执行机制衔接,并在跨境投资中拓展公证在风险前置审查与数字存证方面的应用,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优化金融生态。


伍坚指出,尽管传统研究认为普通法系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表现更优,但中国通过行政监管、自律监管与司法实践已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优化投资者保护体系,建议监管机构秉持适度原则,避免因过度回应无理投诉而形成“谁闹谁有理”的错误导向。立法层面需要提升法律文本的精确性,减少表述模糊与歧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的定义存在语法与逻辑问题,易引发适用争议。司法实践中,“比例连带责任”理念的提出具有较强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进一步统一责任认定的裁判尺度,避免对存在轻微瑕疵的中介机构误判过重责任。未来应持续推动立法精细化与司法专业化,以平衡保护投资者与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关系。


樊健指出,当前投资者面临“最好也最坏”的时代:一方面,AI与网红显著降低了信息获取门槛,使投资建议更便捷、亲民且常具专业性;另一方面,这一趋势也放大了市场风险。其中存在以下问题:网红荐股易引发群体跟风,涉嫌操纵市场;利益冲突更为隐蔽,信息推荐方可能通过间接渠道获利;不实信息借助网络快速扩散,溯源困难,极大增加了监管难度。对此,建议构建适应新形势的监管体系:加强全生命周期投资者教育,强化个人投资决策责任意识;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信息发布者按粉丝规模实施准入管理,将其纳入规范范畴;并在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下,明确金融场景中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主体,以应对算法幻觉等问题带来的归责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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