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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欣、陈静:论涉单边经济制裁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公共政策审查问题

  • 来源:《国际法研究》2026年第2期
  • 作者: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单边经济制裁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一)涉单边经济制裁仲裁裁决公共政策审查的逻辑起点

(二)单边经济制裁被认定为国际公共政策的理论可能

三、场景分析:基于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不同立场的考察

(一)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为制裁发起国

(二)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为受制裁国

(三)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为第三国

(四)小结

四、中国路径:解构与完善

(一)中国法院在公共政策审查问题上的主要立场和实践

(二)中国涉制裁仲裁裁决公共政策审查路径的明晰和完善

五、结语



观点摘录

1. 从域外实践看, 在对涉单边经济制裁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中, 制裁发起国、受制裁国和第三国法院对案涉制裁或反制裁措施是否构成公共政策会有不同的考量和裁判。

2.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下称《纽约公约》 ) 虽将公共政策作为成员国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但其旨在限制包括公共政策在内的这些理由的适用。仲裁裁决的跨国流动性因而获得有力的条约机制保障。

3. 一般认为, 大部分单边经济制裁因违反《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7 款所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而不具备合法性, 仅有小部分满足反措施条件的单边经济制裁才可能具有合法性。

4.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 制裁发起国 ( 国家集团) 法院在其制裁是否构成本国或本区域国际公共政策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三类做法。一是将为执行联合国制裁而采取的单边经济制裁认定为公共政策。??二是认为单边经济制裁和外交政策不一定构成公共政策, 也不足以抗衡支持国际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公共政策。尽管美国是最主要的单边经济制裁发起国, 但该国法院采取了更为审慎和克制的态度。自美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 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 该国法院的公共政策立场倾向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且赋予这一公共政策优先于国内法上公共政策的地位。??三是因应本国面临的形势变化, 将本国制裁法明确为公共政策。

5. 对于实力强大的制裁发起国 ( 如美国) 而言, 发起制裁本身足以达到震慑受制裁国的目的, 故在仲裁友好的国际氛围下, 似无需再将仲裁作为制裁的另一主战场。因此, 美国法院通常采取限制性解释路径, 原则上不认为本国或国家集团发起的单边经济制裁构成国际公共政策, 除非有关制裁是以执行联合国制裁为前提, 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将违反法院地国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或违反本国制裁措施。

6. 当前, 中国反制裁法律体系建设仍在持续推进和完善中, 外部环境复杂多变, 存在相关反制清单和阻断禁令滞后和不断调整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对《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和《阻断办法》的司法适用, 特别是在确认有关情形是否属于中国反制的外国制裁或者阻断适用的禁令清单范围时, 应综合考虑中国法律规定和国际形势等因素, 避免简单、机械地“唯禁令清单是瞻”; 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通过有关工作机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 将有关意见一并纳入裁判考虑。

7. 由于中国反制裁法律体系建立时间不长, 在反制裁法律法规的司法适用中, 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尚未完全匹配。事实上, 在涉及单边经济制裁的仲裁裁决公共政策司法审查中, 中国司法机关正面临一系列新问题, 具体包括: 应如何把握涉制裁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适用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 中国反制裁法律法规是否应当构成中国的公共政策; 个案中如何合理地解释和适用公共政策, 等等。对于这些问题, 在理论上有必要予以厘清, 在实践中亦需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司法指引等方式, 进一步明确反外国制裁法律法规司法适用的合理尺度。

8. 中国在坚决推进涉外法律斗争的同时, 应当平衡好司法和仲裁之间的关系, 把握好司法监督的适度性。在涉制裁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司法审查中, 人民法院应合理设立解释和适用公共政策的尺度, 形成宽严适度、有原则也有例外的司法审查路径, 更为稳妥慎重地维护中国国家、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现中国反制外国制裁和营造良好涉外法治环境目标的平衡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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