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勤:期货合约是怎样“炼”成的 ——郑商所第一份远期合约的前世今生
- 来源:原创
- 作者:郑商所退休职工
期货合约是怎样“炼”成的
——郑商所第一份远期合约的前世今生
王学勤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郑州商品交易所前身)第一份远期合约签约已经过去近30年了。在我国期货市场建立30周年之际,是否能够发掘并赋予这份远期合约更新的内涵和属性、以及现实和历史意义呢?在重温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基本概念基础上,本文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暂行规则和细则对照剖析第一份远期合约后发现,经规则和细则进行全面标准化规定的这份所谓的远期合约已经超越了远期合约的范畴。因此,本文首次提出“标准合约”的概念,并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通过辨别分析认为,第一份远期合约、以及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交合约是具有双重意义的标准合约,从而首次研究并发掘出我国期货合约由标准合约到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发展路径。文章最后对标准合约的意义做出评估:一是标准合约的概念和实践丰富了期货市场理论。二是标准合约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合约组成部分。三是标准合约为推出标准化期货交易奠定了基础。四是首笔标准合约成交时间应提前至1990年10月12日。五是标准合约是我国期货合约发展史上的首个里程碑。
一、问题的提出
1991年3月22日,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历史上是个具有独特意义的日子。这一天究竟发生了什么?查阅当年媒体报刊的记载:这一天,作为我国首个期货市场试点单位的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交了自1990年10月12日开业以来的第一笔远期合约(下称322合约)。
322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约成交日期为1991年3月22日,合同编号为9103220201。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会员单位湖南冷水滩面粉厂作为买方,与会员单位河南省滑县议价粮油公司作为卖方,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监证下,经协商,签订了1991年9月交割的1000吨三等白小麦、交割价格为每公斤0.86元(根据当时对市场价格趋势的预测,高出签约时市场价格1.17%),合约总价86万元。发货站为河南滑县,收货站为湖南冷水滩。交割期为9月至12月。从9月20日起,首次发运41万公斤,其余的每月组织车皮,陆续发运。合约价格略高于9月市场价格。此外,合约还规定了运输方式、质量验收、包装议定、费用负担、结算方式、保证金、手续费及附则。附则明确规定,买卖双方依据本市场有关规定,允许合约转让(见附图1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第一份远期合同)。
1991年3月22日,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达成的这笔1000吨购销合同中的小麦,当时还在农田里生长着,尚不知道至9月22日交割时其收成如何,而买方也不确定未来交割时的市场价格。因而它是一份隐含未来风险、非同寻常的合约。当时的《经济日报》称其为中国商品交易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贸易活动中出现的第一笔规范化的远期合约”。这个日子“在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历程上具有独特意义”。“它会被经济史记载,就如同1851年3月13日一样。据记载,1851年3月13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出现了最早的一笔玉米远期合约,交货期也是6个月。”
322合约被称之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第一份远期合约,最为直接的依据是,按照“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暂行规则”和“交易管理细则(暂行)”(下称规则和细则)的规定,合同“期限为一至十二个月。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合同为现货合同。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以内的合同为远期合同。”该规则是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立足现货批发市场,大力发展有保障的远期合同,运用期货机制改造现货市场,改造远期合同,创造条件,积累经验,逐步引向期货交易”的发展目标下制订的。
今天,322合约签约已过去近30年了。当历经了30年的期货市场运行实践、期货市场实践者亲口尝了“梨子”的滋味、以“成年人”的阅历重新审视322合约的时候,我们能够发掘和赋予这份远期合约什么内涵和意义呢?
二、远期与期货合约概念简述
(一)关于远期合约界定
远期合约是一种最简单的衍生工具,其合约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的现货价格、或市场价格。远期合约是买卖双方就某项资产、或某种商品在未来某一日期达成的协议,其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确定。顾名思义,合约只是约束双方在未来确定的时间、以最初商定的价格交换资产。合约所规定的价格称为交割价格、或远期价格。远期合约是一种衍生品,主要由生产商用于对冲目的。
例如,农民的小麦很快就要收割了。小麦价格一直在波动,农民不确定一旦小麦收获、并准备上市的时候市场价格将是多少。而面粉厂生产面粉,并总是在寻找达成一笔好的交易机会。与农民一样,面粉厂也不太喜欢小麦价格的波动,因为这样会侵蚀其利润率。为此,农民和面粉厂达成一项交易协议。双方(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意达成一笔远期合约。合约规定,在指定日期(例如合约签订之日起90天内)到期时,农民将向面粉厂交付2吨小麦,价格为每吨2400元,合计4800元。对农民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因为他可以预算小麦收获的收入。而对面粉厂来说,2吨每吨2400元的固定价格有助于其预算生产成本,并更好地掌握价格。也就是说,农民和面粉厂签订了一份小麦远期合约,以4800元的交货价格在90天内交付2吨小麦。然而,此时(合约确定之时)没有货币或资产易手。90天后,农民和面粉厂公司履行实物交割和结算。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传统的远期合约的几个主要特征。
1、远期合约是由买卖双方私下商定的。除了涉及的双方之外,没有任何价格透明度。
2、远期合约是在场外交易的,这意味着它们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也为相关各方带来更多风险,比如缺乏流动性,或者无法以你想要的价格找到合适的买家或卖家。
3、远期合约具有很高的交易对手风险。尽管双方都同意受远期合约条款的约束,但仍有不履行远期合约的方法。有时,不履行远期合约背后可能也有合理的理由。不过,不管原因是什么,远期合约交易总是伴随着违约风险。
4、违约风险。远期合约的主要风险是合同中一方可能发生违约。在上面的案例中,农民可能无法达到商定的2吨交付数额。或者,面粉厂可能无法提供所需的购货资金。问题可能会出现,特别是当基础资产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时候。基础价格的上涨可能会刺激农民违约,因为他一履约就不能卖好价钱。而价格的下跌则会刺激面粉厂违约,因为它本可以不花那么多钱购进小麦。
5、远期合约中的合约条款——交易数量、质量和交割时间等都是非标准化的,取决于合约双方的谈判。例如,一个买家和卖家可以就2吨小麦的远期合约进行谈判,而其他人则可以就20吨小麦的远期合约进行谈判。
(二)关于期货合约界定
有许多期货合约的定义,以下从理论界、期货业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方面选取几个较为经典的期货合约界定,作为本文逻辑思维和结构框架的依据。
理论界观点: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远期合约,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国际公认的衍生品理论权威约翰·赫尔教授认为, 远期合约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而期货合约像远期合约一样,也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与远期合约不同的是,期货合约通常在交易所内交易,合约条款是标准化的,交易所提供确保合约履约的机制。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经济自由化国家里的风险管理:利用粮农期货与期权市场的问题”指出:“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合约,期货市场是组织这些期货交易的场所。所有期货合约都是相同的,它们承担义务,在某一未来的日期、时间、在指定的地点,交付固定数量和质量的某一商品。如此以来,只有价格需要双方进行谈判。现货和远期交易一般在地方、时间和商品的质量上都是分散的,合约标准化可以使其便利地进行集中交易……期货合约在到期日前可以继续持有或卖出。标准化合约促进了市场流动性,有助于价格发现机制的运行,但并不鼓励商品实物的使用者接受交货。因为合约中的规格常常与商品使用者的具体需要在时间、地点、质量和数量上不相一致。因此,将要到期的期货合约或者是用更远期的合约延期、或者是通过对冲了结合约;而商品使用者在时间、地点、质量和数量上所实际需要的商品可以从现货和远期交易市场获得”。
美国伊利诺斯州大学商品期货专家托马斯A?海尔耐莫斯(Thomas Hieronymus)教授在所著的《期货交易经济学》(被世界金融期货之父利奥·梅拉梅德称为“期货圣经”)中给出的定义是,期货合约是规定将来买卖某种商品的协议。他认为,合约中的交易是在将来才完成的。交易的执行是在未来。它们不是在买卖实物或现货商品。所有权并没有转手;货币也没有转手。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合约附属的商品单位可以、但不需要存在。
行业的主张:世界金融期货之父利奥·梅拉梅德的定义是,期货合约是在商品交易所交易、由交易所保证交易双方履约的标准化合约;而远期合约是传统的、在交易所之外签订的合约,买卖双方之间没有中间担保人。他认为,对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区别应该做更多的研究。两者的区别有些模糊不清,但是,其差异是很重要的。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定义是,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美国的界定:美国成文法没有对“期货合约”直接定义,而是采用“用于未来交割的商品销售合约”这一表述指代期货合约。然而,它们却没有对判定某种合约是否期货合约的关键用词“未来交割”进行明确定义,而是明确“未来交割”不包括“延期交付或交运的现货商品销售合约”。这种回避直接对期货定义的方式表明,期货市场在远期合约基础上发展而来,两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从司法上直接地严格准确区分不是容易的事。所以,他们把远期现货合约从“未来交割”合约中划分开来,以便界定期货合约、从而划清期货监管分界线。
三、规则对322合约的标准化
重温远期合约的概念以及期货合约的经典界定,我们意识到,一方面,由于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所以,理论上,它们是没有区别的。另一方面,在实践上,标准化是区分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的关键,但是,它们都没有对标准化下定义,也没有界定标准化的程度。这也是本文试图依赖和探讨的核心内容。正如利奥·梅拉梅德指出的那样,“对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区别应该做更多的研究。两者的区别有些模糊不清,但是,其差异是很重要的”。如果认真审视322合约的话,那么,我们发现,不仅其主要特征超出了传统的远期合约的范畴,而且,1990年9月28日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90)商贸粮联字第209号文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正式颁布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和“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细则(暂行)”的主旨是,对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上市合约进行全方位标准化。
(一)322合约交易标的的标准规定。“细则”第四章交易品种中第六条规定,“郑州市场的开市品种为各类、各等级小麦和面粉。”322合约的交易标的是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上市交易的小麦品种。
(二)322合约交易单位的标准规定。“细则”第十一章合同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合同单位数量为50吨,成交量必须是50吨的整备数。合同样式是由市场统一制定的。”322合约的交易数量为1000吨,是50吨的整备数。
(三)322合约场内交易的标准规定。“细则”第六章交易方式中第八条规定,“郑州市场的交易方式为拍卖和协商买卖两种,交易者均可利用。在每场交易中先拍卖,后协商买卖。两种交易方式均须在市场交易厅内进行。”
(四)322合约具有的期货交易性质。322合约是一份“规定将来买卖某种商品的协议。合约中的交易是在将来才完成的。 所有权并没有转手;货币也没有转手。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合约附属的商品单位可以、但是不需要存在。” 1991年3月22日签订合同,半年后至 9月份开始交割。交割的小麦生产期是1991年。合约签订时,该批小麦还在田间地头生长,因此它是典型的未来交割合约。
(五)322合约可转让(对冲)规定。“细则”第十五章合同转让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买卖双方或某一方由于生产经营和市场上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履约发生困难时,可以由市场统一组织转让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市场同意,可以有偿转让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一经转让,履约责任和义务随之转移,市场向转让方清退保证金本息,核收受让方的保证金和相应的手续费”。也就是说,如果达成合同转让的话,那么,原合同的买方或卖方、或双方就可以转手出局。“如果买方或卖方选择持有合约至到期日,那么合约就成为真实的,可能被执行” 实物交割。322合约最终履行实物交割。
(六)322合约保证金履约机制规定。“细则”第十二章保证金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在五日内到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保证金。否则,市场取消合同认可。基础保证金收取数额为成交金额的5%。”第三十七条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交割日止,如果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基础保证金不能有效保证履约时,市场有权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收取追加保证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在收到交纳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必须在2日内如数汇出应交数额,否则,按违约处理。”第十七章结算中第六十五条规定,“买卖双方货款结算完毕后,通知市场清退保证金本息,市场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将应退资金一次清还。”322合约的基础保证金为买卖双方分别交纳4.3万元。
(七)322合约的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细则”第五章质量标准中第七条规定,“上市粮食的品质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没有国标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标、部标的按卖方地方标准执行。标准等级以外的粮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八)322合约实物交割的标准规定。“细则”第十一章合同中三十二条规定,交割月份的每日均为交割日。
我们认为, 根据“郑州市场交易的合同包括由郑州市场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同和非标准化合同”的规定, 如果认定322合约是非标准化合约的话,那么,这种认定多少有点不客观,因为事实是,“规则和细则”不仅对322合约的数量、质量、交割时间等合约条款进行了全方位的标准化,而且还对交易主体资格、合约转让、保证金结算、风险控制、交割履约、合约监证及监管等各方面做出明确限定。如果认定322合约是标准化合约的话,那么,这种认定多少有点不确切,因为事实是,尽管322合约按照“规则和细则”进行了全方位的标准化,但是,其并未达到期货合约要求的高度标准化的程度。也就是说,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期货合约的设计要求。实际上,322合约与现代期货合约相比较,其每张合约数量、质量、交割时间、地点等合约条款并未统一固定,在交易过程中不便于转手对冲,因而难以产生一定的流动性。因此,按照当代期货合约高度标准化的要求,认定标准化期货合约是不确切的。
综上,从整体考虑,我们认为,首先,322合约是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交的第一笔远期合约。然而,它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远期合约了,其内涵和意义大大超出远期合约的范畴。其次,就标准化而言,尽管其未达到完全的标准化,但是,也具有一定的标准化程度。所以,它是介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之间的、具有双重性的合约。第三,鉴于它是1993年5月28日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前身,所以,我们与其将其称作远期合约,倒不如将其认定为“标准合约”更符合实际意义。
四、标准合约具有双重性辨析
既然322合约是介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之间的、具有双重性的合约,那么,为什么近30年后将当初的远期合约认定为标准合约呢?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借鉴美国期货市场早期的发展历史,使标准化程度被有所忽视
19世纪兴起的传统期货交易是由远期现货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1848年成立10年后,一种叫做“即将到货”的远期合约已经发展起来,它来自于18世纪在欧洲就已经广泛使用的“即将到货”合约。当时(1848-1858年),CBOT基本上是远期合约市场。1859年,“即将到货”合约在用于谷物实际买卖的同时,已经成为交易和投机的对象。1868年前后,CBOT的期货合约实现了标准化。1873年,CBOT进一步规定了交易时间,传统期货交易逐渐走向现代期货市场(见附图2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史示意图)。因此,美国期货市场的产生是一个自然演变的过程,经历了由现货交易,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及期货交易的发展历程。尤其是最初阶段的发展基本上是一场进化,而不是一场革命。相比较而言,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模式有别于100多年前美国的发展模式。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发展期货市场的时候,主要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推动而产生的,是一场改革创新运动。由于研究并借鉴了美国传统的现货、即期、远期及期货的发展历史,致使322合约原本的标准化程度被有所忽视。我们简单地认为,只有像美国当代的标准化合约,才是期货合约。而实际上,CBOT早期的期货合约,并不比322合约更标准化。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标准化是从最原始的标准化开始的。他们起步于把半蒲式耳计量单位改成统一使用蒲式耳计量。1855年,交易所确定,玉米籽粒的标准合约重量为56磅,小麦为60磅。之后,他们把包装统一改为散装,把仓单等级的协商从只能看样品交易统一改为看行情报价交易。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所谓的远期合约,或许比CBOT早期的期货合约标准化程度更高。
(二)以标准合约起步发展期货交易,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创新之路
由于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现货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也不发达。所以,我们结合国情,借鉴了美国发展期货市场的历史经验,制订了“立足现货市场,大力发展有保障的远期合同,引进期货机制,改造远期合同,改造现货批发市场,创造条件,积累经验,逐步向期货市场过渡”的发展目标。也就是说,以现货远期合约起步,逐步发展期货合约。当时认为,远期交易是向期货交易发展的基础。远期合约一出现,就离期货交易更近了。所以,当时把322合约称为第一份远期合约、而不是标准合约。现在看来,实际上,按照远期合约、期货合约的基本概念、以及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暂行规则和细则对比分析,自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始,其成交的合约就是标准合约,根本不是无组织的、由交易商私下协议的、无标准可循的传统远期合约。我们实际上走的是以标准合约起步、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之路(见附图3中国期货合约发展史示意图)。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立,只能搞叫做远期合约的标准合约
1989至1992年,十四大之前,当时我国正处在继续改革的困扰和争论中,争论的主要焦点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在对发展市场经济存在争议的环境中,搞期货市场自然很难行得通。实际上,1987年国务院就决定组建粮食批发市场。其最初的设想是,“一方面要按照市场调节、价值规律办事;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的干预和指导,平抑物价”。当初,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引入新型的粮食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制度没有先例。我们最担心的是政策问题。社会主义国家能搞期货市场吗?我国改革开放是否继续朝着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否则的话,建成的市场将面临关停。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产物,其计划性体现在,一是由国家批准开办。二是经批准才能进场交易。三是买方进场交易必须持有国家下达的配额指标。四是市场价格的上、下限以及价幅由国家指定。所有这些改革开放的政策条件都决定了发展期货市场不仅存在着政治风险,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郑州粮油期货批发市场课题组从研究期货起步,终于建立粮食批发市场,从期货合约的研究和设计,终于叫做具有标准化合约性质的远期合约。
(四)用远期合约替代标准合约,淡化国家是否准许期货投机的问题
之所以叫做第一份远期合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我国特殊的历史环境中,投机是一个贬义词。在观念上,投机一直与投机倒把相联系。在民间,投机有不务正业之嫌。还有人把期货投机与赌博相关联。然而,“投机”在期货市场上绝非贬义词,它是一种极为重要的交易方式。因此,受投机倒把观念的影响,即使当时搞了粮食批发(期货),也没人敢公开投机交易。更有甚者,如果允许转让未到期合约,还可能被视为变相投机倒把,被扣上搞资本主义的帽子。如果一步到位搞期货交易的话,那么,投机倒把是犯罪,期货投机又该咋定罪。国家政策允许企业(尤其是国企)以及社会公众参与期货投机吗?怎样划分投机的“润滑剂”作用与投机倒把的犯罪行为?谁愿意当投机商?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直到1993年初,我们还在请示中央政府“准许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参加郑州粮油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活动,承认风险投资损益的合法性。期货交易不受原经营范围限制。准许郑州粮油商品交易所会员开展经纪业务。准许我国公民通过经纪行在交易所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人们对投机的疑虑和畏惧可见一斑。在此情况下,“规则和细则”只能隐晦地用合约转让、标准化合约、非标准化合约、或是远期合约等表示其中的期货涵义。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确定的既定发展目标是由现货交易起步、逐步向期货交易过渡的原因。
(五)六个月以上的合约是远期合约并不限定322合约只是远期合约
关于六个月以上的合约为远期合约的规定是当时的历史环境决定的。从现在的视角分析,我们并不认为322合约仅仅就是远期合约的概念。322合约称之为远期合约,主要依据是规则规定。交易管理细则(暂行)第三十条规定,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合同为现货合同。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以内的合同为远期合同。尽管采用这种交割时间段界定远期合约在市场运作实践中简单易行,但是,它并没有明确的理论依据。所以,从历史的角度看,这项规定,仅就交割期长短,并不能限定322合约只是远期合约。自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市交易之日起,其成交的现货合约中就有远期合约,而远期合约中就包含有既有远期合约性质、又有一定标准化程度的标准合约。
五、标准合约的意义及其评估
(一)标准合约的概念和实践丰富了期货市场理论
期货市场的理论观点认为,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远期合约,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但是,理论文献都没有对合约条款内容和标准化程度做出明确定义。尤其是在现实中,尽管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但分辨起来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当代衍生品层出不穷的复杂情况下。而标准合约概念的提出和实践,探索出一条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成功发展期货合约的路径。标准合约没有按照当代国际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模式一步到位推出期货交易,而是循序渐进,在对合约进行标准化规定、但并没有完全固定合约条款的同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例如允许合约转让、实行合约保证金制度、市场本身不参与交易、进场交易者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批准等。标准合约的概念诠释了理论上尚未明确结论的、有关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的模糊界限部分,丰富了“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远期合约”的理论,也为国际上发展期货合约提供了全新模式。事实表明,提出标准合约的概念是实事求是的,不仅符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二)标准合约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合约的组成部分
标准合约产生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因而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具有远期合约性质的期货合约雏形、又是具有期货合约性质的远期合约。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尽管还不具备交易标准化期货合约的条件,但是,我们全方位地对合约条款进行标准化,以标准合约的形式,为开展真正意义的期货交易创造了条件。实际上,标准合约与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主要差别,仅在于合约条款内容是否固定化。也就是说,对标准合约的合约条款进行标准化之后,其内容并未固定化。例如,合约单位、标的质量、交割地点等合约条款都具有类似于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的具体规定,只是没有统一固定,不同的合约仍可通过协商确定合约条款内容。尽管当时的市场环境并不适应期货交易,但是,标准合约与期货合约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规则和细则”还为其安排了期货交易的机制和制度,使得标准合约仅距期货交易一步之遥。鉴于郑商所是我国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的期货市场试点单位,最早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规则中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明确规定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非标准化合约和标准化合约的集中交易场所,因此,以322合约为标志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交合约当然是我国最早的、具有期货交易性质的标准合约,也是培育和发展我国标准化期货合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标准合约为推出标准化期货交易奠定了基础
“规则和细则”除了对基本的合约条款(包括上市品种、交易单位、交易方式、合约转让等)做出规定外,还在交割和运输、以及结算和风控等方面按照期货交易惯例做了规定。例如,标准合约实行交货定点制。自郑州市场开业之始,场内每宗交易,均分别确定了交货点,并由市场统一代客户向铁路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铁路运输部门给予优先安排,为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固定交货点创造了条件。标准合约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场内每笔交易,一旦成交签约,交易双方必须依法交纳保证金,并经市场法规部门监证,强化了履约机制,提高了市场信誉。因此,以322合约为代表的标准合约与传统远期合约的区别是明显的。实际上,它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远期合约了。它既是具有标准合约条款的标准合约,也是具有一定程度标准化的标准合约。因此,与其说是远期合约,倒不如说是标准合约。简言之,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在期货交易机制下、交易的是由市场统一制定的、具有一定标准化程度的标准合约,为我们研究、开发和推出真正意义的电子化、标准化的期货交易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首笔标准合约成交时间可提前至10月12日
322标准合约是在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粮食期货市场的探索中,自主创新开发和成功运行的。在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当日、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与驻马店地区议价粮油公司达成的第一笔交易或将成为第一份标准合约。根据1990年10月21日的报道,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副总裁、兼亚太办事处主任格罗斯曼对商务周刊(Business Weekly)记者说,“这个市场(指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不是批发市场,而是远期市场。”“这个市场只有一个方面与期货市场不同,那就是合约、运输和交割日不是标准化的。”他还说,“非标准化根本不是主要问题。”自1990年10月12日开业当日成交的第一笔合约起,交割期六个月以内的标准合约(包括现货合约及远期合约)即告诞生,随后逐步发展到交割期超过六个月的标准合约。322合约是交割期超过六个月的标准合约的标志。从性质上说,322合同与其之前和之后成交的合约一样,都是标准合约。不同之处,一是其交割期限延长。这意味着,一些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市场信号对粮食供求关系进行预测,进而防止由于价格波动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冲击。二是企业面临的价格风险进一步显现。三是合约转让潜在需求已经发生。因此,无论外部条件如何,322合约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基本满足了期货交易的需要,更接近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范畴。
(五)标准合约是期货合约发展史上的首个里程碑
郑商所的标准合约发展路径是我国期货合约发展的缩影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是从标准合约(包括现货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合约),发展到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的过程(见附图3中国期货合约发展史示意图)。这是一条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期货合约不能一步到位的国情,我国期货市场的仁人志士另辟蹊径走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标准合约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期货合约不一定非要完全具备条件再发展。只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即使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现货批发市场起步的基础上,就可以先行发展标准合约,启动期货市场试点。在条件成熟时,一举推出标准化期货交易。
Abstract
Nearly 30 years have passed since the first forward contract was signed at China's Zhengzhou Grain Wholesale Market, the predecessor of the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On the occasion of the 30th anniversar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futures market, can we explore and endow this forward contract with the updated connotation and attributes, as well as the current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n the basis of reviewing the basic concepts of forward contract and futures con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rst forward contract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Zhengzhou Grain Wholesale Market, and finds that the so-called forward contract, which has been comprehensively standardized by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has gone beyond the scope of forward contrac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irst proposed the concept of "standard contract", and from the angle of history and reality, by identifying analyzes believed that the first forward contracts, and Zhengzhou Grain Wholesale Market clinch a deal the contract is a standard contract with double meaning, thus for the first time unearthe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futures contracts by the standard contract to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futures contracts. Finally, the paper evaluates the significance of standard contract. First, the concept and practice of standard contract enrich the theory of futures market. Second, the standard contract is China's earliest component of the futures contract. Third, the standard contract laid a foundation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standardized futures trading. Fourth, the transaction time of the first standard contract should be advanced to October 12, 1990. Fifth, the standard contract is the first milestone in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China's futures contract.
附图1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第一份远期合同(标准合约)
附图2 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史示意图
说明
1848年CBOT成立后的10年里交易少量的远期合约,而1858年至1868年的10年里,是远期现货交易向期货交易过渡的10年。交易的是未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标准化程度不高)。1868年CBOT开始交易标准化期货合约,而到1873年才规定了集中交易的时间,期货合约还在不断地提高标准化程度。自然生长的标准化期货合约是一个缓慢的演变过程,且没有明确的时间点表面合约性质发生了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