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 境外交割结算业务指引
- 来源:上期所
- 施行日期: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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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
境外交割结算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度依据】 为规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结算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境外交割结算要求】 会员应当通过能源中心办理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结算,境内交易者、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在能源中心办理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结算,暂不开展自行结算。
20号胶期货到期合约境外交割货款的结算、使用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交割货款的结算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20号胶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指定存管银行结算账户“同一”管理】 境内交易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在同一家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办理期货境外交割买入和对应离岸货物卖出;将货物自行运回国内报关进口(进境)的,境内交易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同一家指定存管银行网点办理期货境外交割买入和境内付款申报。境内交易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在境外交割结算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结算账户所在的指定存管银行网点报告。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
第四条【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会员、境内交易者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境内银行完成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项下的货物贸易资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要求】 办理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项下货物贸易资金收付业务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
办理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项下货物贸易资金收付业务的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是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且近三年未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辖内分局处罚。对于发生货物贸易分类降级或外汇违规行为的境内交易者,能源中心自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退出业务。
指定存管银行在为会员、境内交易者办理境外交割项下货物贸易资金收付业务时应查询其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
第三章 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货物贸易收支管理
第一节 入库
第六条【境外标准仓单的来源】 用于境外交割的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是由20号胶期货境外厂库根据自身生产加工能力,以自身为货主签发。
20号胶期货境外厂库应当于交割前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入库申报,在能源中心审查合格后,签发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止,首次参与交割后立即注销。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不得转让。
第七条【境外标准仓单担保要求】 境外厂库在签发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之前或同时,其集团交割中心须向能源中心交存与拟签发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货值相对应的现金保证金,或按1.3倍的比例提供与拟签发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货值相对应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第八条【境外交割数据采集】 能源中心采集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境外交割主体、主体国别、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指定存管银行结算账户、所属地外汇管理分局等;
(二)境外交割的数量、单价、交割金额、结算时间等;
(三)用于境外交割的20号胶国别、品牌、装货港码头等;
(四)生产20号胶的境外厂库、境外厂库国别、20号胶商品的库存信息等。
第二节 境外交割结算
第九条【交割前准备】 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开展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前,应向能源中心提交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业务承诺函(详见附件1)。
第十条【境外交割货款结算申报】 参与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的主要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境外厂库作为卖方,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作为买方;一种是境外厂库作为卖方,境内交易者和境内非期货公司会员为买方。
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在货款结算当日进行两笔申报:一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二是还原真实交易的申报。同时,建立好轧差结算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
(一)轧差净额结算的申报
在境外交割货款完成结算当日,期货公司会员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涉外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期货公司”,交易编码为“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收/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指定存管银行应在轧差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此笔虚拟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二)还原数据的申报
对于轧差净额结算还原数据的申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期货公司会员应以自身名义,向指定存管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使其至少包括涉外收付款申报的所需信息。
境外厂库作为卖方,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同时进行一笔资本项下资金汇入(交易编码为“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和一笔货物贸易资金汇出(交易编码为“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的申报,汇入和汇出资金金额均与相应境外交割全部货款金额一致,交易附言注明“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字样。期货公司会员可不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作为买方时,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同时进行一笔资本项下资金汇出(交易编码为“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支出”)和一笔货物贸易资金汇入(交易编码为“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的申报,汇出和汇入资金金额均与相应境外交割全部货款金额一致,交易附言注明“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字样。期货公司会员可不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指定存管银行应按照轧差结算日期编制还原数据的申报号码,同时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前款轧差净额结算交易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轧差结算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指定存管银行应在轧差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三节 出库
第十一条【境外标准仓单出库申请】 境外交易者、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境外厂库提出20号胶期货出库申请,由境外厂库办理出库。
第十二条【境外标准仓单出库后去向】 境外交易者、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申请将持有的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对应离岸货物出库的,对应离岸货物的去向包括:
(一)境外交易者自行提货或向境外主体销售离岸货物;
(二)境外交易者向境内主体销售离岸货物;
(三)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将离岸货物直接进口(进境)至国内;
(四)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向境外主体销售离岸货物;
(五)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向其他境内主体销售离岸货物。
第十三条【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进口(进境)要求】 境内交易者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因参与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后,将离岸货物进口(进境)至国内的,在完成进口或进境报关手续后,应对已向期货公司会员支付的境内人民币实物交割货款进行境内付款申报。经境内交易者与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与能源中心确认后,根据对已支付的人民币货款的实际情况,进行境内付款申报。指定存管银行应先确认付款方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情况,再审核以下材料:
(一)能源中心出具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结算单;
(二)对应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清单;
(三)对应20号胶期货交割发票;
(四)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五)主要运输单据(海运提单、陆运单)等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指定存管银行可凭付款方提供的有关信息,为付款方虚拟境内付款申报,交易编码为“121010-一般贸易”或“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交易附言注明“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字样。
第十四条【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向境外主体销售离岸货物要求】 境内交易者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因参与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后,将离岸货物销售至境外主体的,应对收到的货款进行涉外收款申报。指定存管银行应先确认收款方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情况,再审核以下材料:
(一)能源中心出具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结算单;
(二)对应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清单;
(三)对应20号胶期货交割发票;
(四)对应20号胶离岸货物贸易买卖合同;
(五)主要运输单据(海运提单、陆运单)等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指定存管银行可凭收款方提供的有关信息,为收款方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交易编码为“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交易附言注明“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后转卖”字样。
第十五条【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向其他境内主体销售离岸货物要求】 境内交易者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因参与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后,将离岸货物销售至其他境内主体的,对境内交易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其他境内主体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增加境内收付款申报。
1. 境内交易者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将离岸货物转卖至其他境内主体后,应对其他境内主体境内支付的货款进行境内收款申报。指定存管银行应对境内交易者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交割结算信息、与其他境内主体的转卖信息等进行核对后,为境内交易者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境内收款申报,交易编码为“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交易附言注明“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后转卖”字样。
2. 境内主体作为后手买入及后续再行转卖至另一境内主体的,应对已支付或收到的境内资金进行境内收付款申报。经办银行应对境内主体的转卖交易信息和相应的货权流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为境内主体办理境内收付款申报,交易编码为“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交易附言注明“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后转卖”字样。
第四章 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发票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交割发票管理】 卖方应当在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配对后向相对应的买方开具发票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单据(以下简称发票),买方以此作为卖方收款凭证。
买卖双方有关发票开具所需的具体信息、发票等应当由双方会员进行核实、传递及确认。买卖双方会员负责调解、处理相关纠纷。境外经纪机构应协助会员进行发票开具所需具体信息、发票等的核实、传递及确认,并协助会员调解、处理相关纠纷。能源中心可以协助传递发票开具所需的具体信息。
第三交割日前,买方会员应当向卖方会员提供有关发票开具所需的具体信息。卖方会员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发票交至买方会员。
第十七条【发票保证金收取及清退】 买方会员确认卖方会员已办妥20号胶境外交割相关发票事宜后,填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交割发票事宜确认函》(详见附件4)提交至能源中心。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卖方会员未办妥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发票事宜的,能源中心当日对卖方会员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交割结算价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买卖双方办妥发票事宜并经双方会员申请、确认后清退。
卖方会员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应当缴纳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的,每天应当缴纳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为不交发票,应当缴纳货款金额15%的违约金。滞纳金、违约金在买卖双方确认、申请后,由能源中心向卖方会员收取,划转给买方会员。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第十八条【发票收取的确认】 买方会员应当在收到发票之日后尽快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告知卖方会员。
因买方会员、买方、买方境外经纪机构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的时间可以顺延。
第十九条【境外标准仓单期转现业务发票管理】 20号胶期转现使用境外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发票由卖方向买方开具。买方会员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的一个交易日内,向卖方会员提供有关发票开具所需的具体信息。卖方会员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发票交至买方会员。
买方会员确认卖方会员已办妥20号胶境外交割相关发票事宜后,填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交割发票事宜确认函》(详见附件4)提交至能源中心。
卖方会员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的下一个交易日14:00之前未办妥发票事宜的,能源中心当日对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买卖双方办妥发票事宜并经双方会员申请、确认后清退。
纠纷调解、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的处理等其他发票相关未尽事宜 参照本指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管原则】 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所涉货物贸易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所涉外汇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参与境外交割的会员、境内交易者、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外厂库等不得构造交易转移外汇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二十一条【指定存管银行的监管义务】 指定存管银行和经办银行应严格落实展业原则,做好尽职审核,以及有关国际收支和境内收付款信息申报等。
(一)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
(二)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业务收支申报要求,进行收支信息申报,规范填写交易附言,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三)指定存管银行在办理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业务前,应制定对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控制度、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案等。同时在业务办理中,指定存管银行及经办银行应做好流动资金监管,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对于发现的异常可疑交易行为,银行应及时报告能源中心及所属地外汇管理分局(省级或市级,下同)。
第二十二条【真实性审核要求】对于参与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业务的境内交易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参与离岸货物转卖的其他境内主体,原则上,企业应在90天内将离岸货物运回境内或将资金收回,买卖单价偏离度不应超过±30%,若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能源中心自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退出业务。
第二十三条【能源中心的监管义务】 能源中心在定期报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跨境交割月报表》的基础上,完整采集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境外交割的明细数据,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报送上个月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明细信息(详见附件2)。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监管职责要求集团交割中心、境外厂库等提供相关账户、交易、资金等信息或者材料,接受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在岸转卖的特别要求】 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将离岸货物转卖至其他境内主体时,应负责告知交易对手方,其负有向能源中心和所属地外汇管理分局逐笔报送转卖信息的义务。此项报送义务将延续至后续所有参与转卖的境内主体,直至该批货物被最终转卖至境外主体,或报关进口(进境)运至境内为止。
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以及所有后续参与转卖的境内主体,均应向能源中心和所属地外汇管理分局逐笔报送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后离岸货物情况(详见附件3)。企业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个月情况。对于未履行报送义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能源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等措施。若存在违规行为的,能源中心可以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规则解释】 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能源中心。本指引未规定的,按照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2026年7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交割业务承诺函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我司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拟向能源中心申请开展20号胶境外交割业务。对于交割买入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我司拟通过 支(分)行办理银期转账、对应20号胶离岸货物有关国际收支和境内收付款信息申报等,我司拟选择开展下列业务(可多选)。
□进口(进境)至国内
□向境外主体销售离岸货物
□向其他境内主体销售离岸货物
□ 其他
我司郑重承诺:
一、我司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均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危害国家风险防范体制及经济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我司诚信守法合规情况良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A类,且近三年未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辖内分局处罚,资金收付结构合理稳定,按规定报告货物贸易、真实报关等信息。
三、我司具备完善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内控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外汇及单证管理。我司已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及监测机制,能自证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
四、我司通过自评已符合境外交割准入要求。我司承诺将按照国家政策制度依法办理外汇业务,所提交的单据真实合法有效,并积极配合能源中心、指定存管银行及外汇局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对于交割取得离岸货物转卖至其他境内主体时,我司负责告知交易对手方,其负有向能源中心和所属地外汇管理分局逐笔报送转卖信息的义务。此项报送义务将延续至后续所有参与转卖的境内主体,直至该批货物被最终转卖至境外主体,或报关进口(进境)运至境内为止。我司承诺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能源中心和所属地外汇管理分局逐笔报送上个月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后离岸货物情况(详见附表)。
六、本承诺函自我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表:
境内交易主体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后离岸货物情况表 | ||||||||||||||||||||||||||||||
报送时间:____年___月 报送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 | ||||||||||||||||||||||||||||||
序号 | A参与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的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填写 | B出库去向为"报关进口/进境"的须填写以下信息 | C出库去向为"境外转卖"的须填写以下信息 | D出库去向为"境内转卖"的须填写以下信息 | ||||||||||||||||||||||||||
企业名称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 | 企业所属外汇管理局 | 跨境交割结算单号 | 交割数量(吨) | 单价(元) | 本次出库货物数量(吨) | 出库货物去向(选填"报关进口/进境"或“境外转卖”或“境内转卖”) | 累计出库货物数量(吨) | 未出库货物数量余额(吨) | 进口/进境 | 数量(吨) | 单价(元) | 报关企业名称 | 报关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 | 海关单证编号 | 转卖日期 | 转卖数量(吨) | 转卖单价(元) | 转卖收入国际收支申报编号 | 转出方企业名称 | 转出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 | 转出方企业所属外汇管理局 | 转卖日期 | 转卖数量(吨) | 转卖单价(元) | 转入方企业名称 | 转入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 | 转入方企业所属外汇管理局 | 转卖标的的提单号或境外仓单号 | |
1 | ||||||||||||||||||||||||||||||
2 | ||||||||||||||||||||||||||||||
3 | ||||||||||||||||||||||||||||||
…… | ||||||||||||||||||||||||||||||
注: | ||||||||||||||||||||||||||||||
![]() |
附件2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信息明细表 | |||||||||
报送时间:____年___月 | |||||||||
序号 | 交割企业名称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所属外汇局 | 交割日期 (年-月-日) | 交割库名称 | 跨境交割结算单号 | 交割数量(吨) | 单价(元) | 交割合同金额(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注: | |||||||||
附表1是上海国际能源中心向上海市分局报送的交割信息明细表。由上海市分局负责将非沪企业转发至交割企业所属地外汇管理分局(省级)。相关分局以此表为基础,开展后续离岸货物的闭环追溯管理。 | |||||||||
附件3:
境内交易主体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后离岸货物情况表 | ||||||||||||||||||||||||||||||
报送时间:____年___月 报送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 | ||||||||||||||||||||||||||||||
序号 | A参与20号胶期货跨境交割的境内交易者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填写 | B出库去向为"报关进口/进境"的须填写以下信息 | C出库去向为"境外转卖"的须填写以下信息 | D出库去向为"境内转卖"的须填写以下信息 | ||||||||||||||||||||||||||
企业名称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 | 企业所属外汇管理局 | 跨境交割结算单号 | 交割数量(吨) | 单价(元) | 本次出库货物数量(吨) | 出库货物去向(选填"报关进口/进境"或“境外转卖”或“境内转卖”) | 累计出库货物数量(吨) | 未出库货物数量余额(吨) | 进口/进境 | 数量(吨) | 单价(元) | 报关企业名称 | 报关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 | 海关单证编号 | 转卖日期 | 转卖数量(吨) | 转卖单价(元) | 转卖收入国际收支申报编号 | 转出方企业名称 | 转出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 | 转出方企业所属外汇管理局 | 转卖日期 | 转卖数量(吨) | 转卖单价(元) | 转入方企业名称 | 转入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 | 转入方企业所属外汇管理局 | 转卖标的的提单号或境外仓单号 | |
1 | ||||||||||||||||||||||||||||||
2 | ||||||||||||||||||||||||||||||
3 | ||||||||||||||||||||||||||||||
…… | ||||||||||||||||||||||||||||||
注: | ||||||||||||||||||||||||||||||
附件4: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交割
发票事宜确认函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我司( 公司)为20号胶境外交割的买方会员,确认卖方会员已办妥20号胶境外交割相关发票事宜,未产生滞纳金、违约金,或者滞纳金、违约金事项已办理完毕,且无境外交割发票相关纠纷,同意不收取或清退卖方会员相应的保证金。
20号胶境外交割明细信息如下:
卖方会员号:
卖方会员名称:
业务类型:?到期交割 ?期转现
到期交割合约号:
期转现申请日期:
境外交割实际数(重)量: 吨
境外交割标准数(重)量: 吨
境外交割金额: 元
买方会员名称(公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