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提货业务指引
- 来源:上期所
- 施行日期: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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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
境外交割提货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度依据】 为规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提货业务有序开展,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业务主体定义】 本指引所称提货人是指通过能源中心20号胶期货境外交割业务,完成实物交割履约,取得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的买方。
本指引所称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经能源中心指定从事期货商品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
本指引所涉集团交割中心,应当是总部位于境内,统筹管理集团内20号胶期货交割事务,为境内外交割提供履约保障并承担集团管理职能的企业;境外厂库应当是境外(含港澳台地区)20号胶商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20号胶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企业。境外厂库不能向提货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集团交割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境外提货定义】提货人在完成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注销后,经与境外厂库协商一致,可以按照约定办理对应20号胶商品境外提货。
第二章 境外提货
第四条【境外提货申请及确认】 境外提货申请
(一)提货人应当在拟提货日的10日之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境外厂库提交境外提货申请,确定对应20号胶商品境外提货的数量、拟提货日、船舶计划、装货港码头、提货方式、提货计划(每日提货量)、提货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拟提货日最晚为交割后40日。
(二)境外厂库在提货人提交境外提货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参照提货人提交的拟提货日、船舶计划、装货港码头等,确认境外提货申请。提货人和境外厂库可以协商并修改提货日。
如果提货人提交的拟提货日有多个持有对应20号胶商品的提货人同时申请境外提货,且日提货总量超出境外厂库的日发货量时,境外厂库可以参照各个提货人申请拟提货日的先后、提货计划及生产计划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提货人提交境外提货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提货人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境外提货时间范围和发货计划(每日发货量)。提货人无异议的,可选择并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定发货计划。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和境外厂库协商直至双方确定一致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如协商不成的,境外厂库应当按申请拟提货日的先后次序发货,同一申请提货日,按申请提交先后排序。
(三)因第(二)项所述多个提货人同时申请境外提货而造成提货人提货时间的延迟,境外厂库不承担赔偿责任。境外厂库应当及时报告能源中心并阐明原因。
第五条【境外提货商品生产日期】 境外提货对应20号胶商品生产日期应在确定的拟提货日前六个月内。
第六条【提货人境外提货要求】 提货人应至少在提货日的10日之前向境外厂库发送船舶计划,包括船舶名称、船代信息、预计到港时间、滞期费率等。提货人应当确保船舶能够合法进入指定装货港码头并符合装货条件。境外厂库应当在收到船舶计划后及时进行确认。
提货人和境外厂库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者委托境外厂库提货并发货。
第七条【境外厂库交付材料】 提货人和境外厂库约定境外提货并需要在境外提货地出口的,境外厂库应当根据提货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政策,向提货人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包括:
(一)生产国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如有);
(二)检验实验室资质证明(含翻译件)及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数量证书(如有);
(三)对应20号胶期货交割发票;
(四)原产地证明、装运声明;
(五)所在地出口许可证(如有)及所在地清关文件等;
(六)主要运输单据(海运提单、陆运单)等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提货人和境外厂库约定境外提货,无需在境外提货地出口的,境外厂库应当遵守提货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政策,向提货人提供必要的凭证和商业单据等。
第八条【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境外厂库负责将对应20号胶商品交付至买方指定船舶(装货港码头),完成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货港码头越过船舷前所有费用及风险。
提货人负责指定船舶(装货港码头)、卸货港码头及提货日时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所有费用及风险。
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境外厂库应当协助提货人解决问题,配合提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由提货人指定的船舶或任何替代船舶无法及时完成装载时,境外厂库有权在向提货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将对应20号胶商品交付至其指定的装货港码头的任何仓库。
提货人选择自行到库提货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的,对应20号胶商品离开境外厂库后所有费用及风险由提货人承担。
第九条【境外厂库回购】 提货人和境外厂库经协商一致,境外厂库可以回购对应20号胶商品。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十条【提货发货违约处理】 境外厂库或者提货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提货日或者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额=∑[5(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对应20号胶商品数量]。
因境外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提货日起5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对应20号胶商品发货的,提货人可以要求境外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20号胶期货最近月份合约最后提货日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应发未发的对应20号胶商品数量×120%。
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境外厂库或者提货人不需要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境外厂库和提货人应当妥善保管对应20号胶商品发货计划、协商确认材料以及发货和提货单据等,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第十一条【质量和数量验收】 境外厂库应当保证对应20号胶商品的出库质量符合能源中心该品种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
提货人提货时,可以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检验细则》,对申请境外提货的对应20号胶商品的质量和数(重)量进行现场检验。对应20号胶商品的质量和数(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为准,按照20号胶期货合约的具体规定执行。检验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提货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境外厂库发货无误,境外厂库、集团交割中心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该对应20号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提货人对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对应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能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凡因20号胶境外标准仓单引起的或与境外标准仓单有关的任何纠纷和争议,均应由上海金融法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院管辖,权利义务关系处理适用中国法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规则解释】 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能源中心,本指引未规定的,按照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2026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