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草案)》的完善——以资本市场为视角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 来源: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
- 发布时间: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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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期货
2026年5月10日,“《金融法(草案)》的完善——以资本市场为视角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财经法学》杂志、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特聘院长郭锋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友苏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东方教授等在内的100余名理论界、实务界专家出席了会议。会议历时近七个小时,成果丰硕。
(会议全景图)
第一单元 开幕式 第一单元开幕式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施天涛主持,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特聘院长、教授郭锋发表致辞。 郭锋教授发表了题为“《金融法(草案)》的缺陷与完善——以《立法法》‘四性’标准为视角”的致辞。他表示,制定金融法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立法任务。《立法法》确立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四性”标准,为评价《金融法(草案)》提供了权威标尺。当前《金融法(草案)》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具体表现为立法定位模糊、规范体系松散,部门本位主义凸显且存在立法越位扩张现象,条文与现行单行法重复、法律边界界定模糊,以及立法滞后于金融实践、制度创新供给不足等问题,与“四性”立法要求存在明显差距。针对上述问题,他建议,坚持系统性原则,明确立法定位、优化规范体系,立足整体性要求,统筹金融法治全局、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强化协同性导向,清理重复条文、明确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契合时效性需求,回应金融实践发展、强化制度增量创新,切实将“四性”要求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金融法治体系,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郭锋教授) (施天涛教授) 第二单元 金融法总则 研讨会第二单元仍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施天涛主持。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王静发表了题为“贯彻党领导金融立法原则的几点思考”的演讲。她指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义重大。当前,我国金融立法在系统性、协同性方面仍显不足,难以满足金融强国建设需求。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领导金融立法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与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金融法(草案)》贯彻党领导立法原则,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多项成功经验、成熟政策转化为了法律规范,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为对中国特色金融之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草案也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建议在立法理念上更加注重保障金融强国建设,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的中央要求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建议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系统性金融信息平台建设,明确金融领域多元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程序、路径与各方责任。在立法技术层面,更加注重政策性语言向法言法语的转化,进一步提高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王静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杨东就“金融法制定的理论体系:重构性、兜底性、基础性”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我国金融法体系建设正面临从工业化向数字化时代转型的关键节点。当前社会正经历从工业文明向数字文明的范式转移,金融法治应顺应“交易大爆炸”趋势,实现从传统证券法向现代金融服务法的逻辑跃升。他建议将资本市场法、金融服务法及消费者保护深度整合,构建以微观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在具体修法上,他提出:一是专章规定金融基础设施,确立我国数字金融的领先地位;二是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章,体现法治人民性;三是完善涉外法治,增设域外适用条款并确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保障跨境金融安全的同时提升国际影响力。 (杨东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高丝敏以“金融法草案的难题:通约性?协调性?重述性?”为题,对当前《金融法(草案)》提出了深度思考。她指出,金融立法面临价值多元与主体多元的挑战,如何在宏观审理安全性、市场公平性及投资者保护等多元价值间建立“通约性”,是确保立法科学性的关键。她认为,草案在协调性上虽尝试通过许可主义和实质优于形式原则来覆盖监管漏洞,但在部分条款上仍存在与《破产法》等基本法律原则冲突的隐忧。针对未来修法,立法者应在“宏观稳定”与“横向交易统合”间做出明确取舍。避免审慎监管规则的过度扩张,通过提升规则的抽象化与体系化水平,确保金融法在重塑金融法治格局的同时,保持与现有法律体系的深度协同。 (高丝敏副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文莉就“坚持统筹系统观,处理好金融立法几大关系”为主题,提出了核心思考。她指出,草案紧扣金融强国战略主线设计,体系逻辑清晰,结构完整,充分体现了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服务实体经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总体要求。她认为,金融立法应坚持系统思维和统筹理念,重点处理好金融法与各金融部门法、金融发展与安全稳定、金融发展与开放、中央与地方事权、政策导向与法治化表达等五大核心关系。她建议,处理好金融安全与稳定关系,做好《金融法(草案)》与《金融稳定法》的衔接;处理好金融发展与安全关系,发展与安全作为价值理念应贯穿落实到整部立法,不宜单独设章,将“金融发展与安全”专章修改为“服务实体经济”,将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及离岸金融、国际金融中心等制度融入其中;统筹理论研究与立法技术,构建系统化金融法治体系,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李文莉教授)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编审、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围绕“信用理念、信用机制融入《金融法》的路径”发言。他指出《金融法(草案)》直接涉及信用的条款有6个,这其中的“信用”包含三种含义:一是传统金融学意义上的跨期资源交易;二是法学、伦理学理论层面的诚信经营与守信义务;三是第79条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语境下的“信用”。他认为信用理念、信用机制融入《金融法》是指“信用”的第三种含义。他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并不是只有第79条提到的“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而是包括信用信息披露、信用奖惩等在内的四个部分。关于信用理念、信用机制如何融入《金融法》,他的意见是:(1)在“总则”部分规定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同时将来颁布专门的金融信用体系法规;(2)在金融监管方面,引入信用监管的理念;(3)除了草案中提到的“五个金融”之外,增加教育金融;(4)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到其他相关领域;(5)重新界定“征信”的概念,以适应各行业信用体系协调发展的需要。 (石新中会长) 评议环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前会长洪磊先生提出,证券市场需要监管有定价权的经纪商和交易商,通过中介机构市场化发展路径,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政府从行政审批中超脱,从根本上防止腐败问题。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徐钢律师对各位发言人提出的建议表示非常赞同,并指出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海放指出,《金融法》制定从零起步难度极大。从经济法角度看,该法应定位为监管法,明确币值稳定、宏观审慎、微观审慎及行为监管四大目标。 (第二单元评议人依次为洪磊先生、徐钢主任、姚海放教授) 第三单元 主体与产品 研讨会第三单元由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海燕主持。 (由左到右依次为周友苏研究员、唐海燕主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围绕“《金融法》草案中的金融法主体及其行为”,以一张关系图展开介绍,指出草案在“金融业务”“金融活动”等核心术语的界定上有待进一步厘清。金融活动分为合法的与非法的金融活动,合法的金融活动包含不需要牌照即可从事的合法金融活动与必须持牌经营的“金融业务”,无牌从事后者则构成“非法金融业务”。草案虽未明示该术语,但其规范内涵已隐含于条文之中。对于金融法主体,邢教授建议可将所有履行金融管理职责的中央及地方机构统称为“金融机关”。针对第31条,他指出管理方式涵盖批准、注册、登记或备案等,对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一律构成非法金融活动的倾向提出质疑,并建议为豁免留下空间,同时将“经依法授权的组织”修改为“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同时在草案第3条增设“非法经营活动”的明确定义,以增强法律预期与可操作性,推动草案概念体系与制度设计的严谨周延。 (邢会强教授)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温笑侗围绕“《金融法》草案中“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界定”展开讨论。温教授指出,“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界定直接关联金融业务等金融法核心概念,但现行草案未明确其内涵,易引发法律适用问题。她谈到,提供金融产品应限定于一级市场交易缔约行为,二级市场转售原则上不纳入,变相公开发行除外;单纯的产品设计开发、产品推介亦不属于提供金融产品的范畴。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监管逻辑不同,前者属产品监管,后者属行为监管,应当区分规制。草案第31条将金融服务限定为与金融产品直接相关的服务,无法涵盖银行现钞汇款等不依托金融产品的纯金融服务业态,建议调整金融服务定义逻辑,合理拓宽其适用范围。 (温笑侗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林一英针对“金融法草案中的股东补充资本义务”展开分析。她指出,股东补充资本责任制度起源于美国,虽有约束股东道德风险、增强市场信心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抑制市场投资、推高银行杠杆、执行成本高等弊端。《金融法》草案将其以监管责令的形式设定,归入股东侵权追责范畴,与美国事前明确责任倍数的前置约束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她认为,《金融法》草案中该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细化:一是适用范围缺乏合理区分,仅银行类负债经营机构具备适用必要性;二是应厘定适用主体的范围,明确实际控制人与主要股东的责任差异;三是需设定补充责任上限以稳定市场投资信心;四是需处理好破产法律程序的衔接问题。 (林一英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志伟聚焦“《金融法(草案)》中的央地关系”,指出央地业务权责划分并非本次草案首创,多部金融相关法律及条例草案均有涉及,但在适用对象、责任划分上规定不一,该难题即便在金融法出台后仍会长期存在。草案划定三种央地风险处置协作模式,却未明确各方具体履职细则。地方政府被赋予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牵头职责,但缺乏法定独立处置权限,只能依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指导授权,形成有责无权的失衡局面。从各类银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看,处置资金来源混乱,无常态化保障机制,地方只能临时调配资金。同时财政资金兜底易造成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相互传导,缺少有效风险隔离机制。以上问题亟须在金融法立法中加以完善。 (刘志伟副教授)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王爱宾以“金融法草案中的两个实务关注问题”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内的基础性法律,应当明确该领域的根本性、原则性的问题,建议吸纳习总书记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决定作用、建设金融强国的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放管服”的导向,引入《证券法》已明确的放松管制原则,体现“加强监管与放松管制的平衡”;针对穿透式监管,虽然这一原则十分必要,但也存在内涵与边界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建议引入行政合理性原则、审慎适用原则,在具体使用时注重说理性,并可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提前明确监管要求,以增强行业预期,提高穿透式监管的规制效果。 (王爱宾总监) 在评议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玉总结,要构建超越企业法、贯通募投管退等四大金融法体系,并强调需统一同类行为监管标准。 (赵玉教授) 第四单元 涉外法治与投资者保护 研讨会第四单元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伟,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文华主持。 (由左到右依次为肖伟教授、李文华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冷静以“《金融法(草案)》关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规定的体例与衔接:以第33条、第44条和第53条为例”为题,指出草案虽在各级金融规范中均有相关保护条文,但存在明显不足:体例上缺乏专门章节,相关条文分散且未明确客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等概念定义;价值导向上未凸显保护重要性,具体条文衔接协同性不足。为此,她提出多项优化建议,包括单列权益保护专门章节、在附则中明确相关概念定义、补强前端保护制度等,同时建议完善跨境交易及金融新业态下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系统化设计更好契合立法的人民性要求。 (冷静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克玉以“涉外法治视域下《金融法》(草案)相关条款的完善”为主题,围绕统筹推进国内金融法治和涉外金融法治展开汇报。王教授建议在草案总则中明确涉外金融法治原则及法律域外适用规则,合并细化金融金融制裁与反制裁现有规定,明确金融制裁决定主体与程序。同时提出加强金融数据跨境安全审查与合规管理,增设“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管理”相关规定;推动国际金融规则对接,增设“国际金融规则国内转化”条款。同时,王教授还提出优化外资金融机构准入与监管规则、完善涉外金融法律责任与跨境执法机制、健全跨境金融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法律建议,为金融法(草案)完善提供具体路径,助力提升我国涉外金融法治水平。 (王克玉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马更新以“跨境金融治理与投资者权益保护:金融法草案的突破与完善”为主题汇报,内容围绕跨境金融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及跨境与投资者保护交汇点(风险处置中的权益平衡)展开。首先,马教授指出,《金融法(草案)》不仅在跨境金融治理上构建“开放+监管+安全”三位一体框架,还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实现专章保护、穿透追责等突破,同时规定风险处置豁免制度首次入法。随后,她提到草案仍存在制度缝隙,针对相关问题,马更新提出完善建议,包括明确金融数据安全审查范围与牵头部门、优化赔偿责任机制、划定风险处置豁免边界等,以此助力草案完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底线。 (马更新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洪艳蓉以“《金融法(草案)》下的投资者保护与章节设置”为主题汇报,核心内容围绕投资者保护目标的重要意义与法律地位、草案中投资者保护条款的非体系化问题,投资者保护专章设置必要性及建议三部分展开。首先,洪副教授指出,投资者保护是顺应投融资经济规律、借鉴国际监管实践、体现国内金融立法宗旨及金融法制“人民性”的关键。随后,她提到《金融法(草案)》未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相关条款散见于各章节,内容更侧重规定金融机构义务,较少直接赋予投资者权利。对此,洪艳蓉建议在草案第7章“金融监管”前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与公平对待,完善普惠金融、投资者纠纷解决等相关制度。 (洪艳蓉副教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伟以“关于《金融法(草案)》与证券监管处罚关系的几点问题”为主题,从实务视角,就草案与证券监管处罚衔接问题提出三点核心思考。首先,周律师提出草案虽确立统一监管框架,但监管协同机制落地细则缺失,例如: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规则不明确,易引发监管标准冲突。其次,周律师还提到草案全面扩张金融监管部门调查权限,部分权限涉及公民通信、财产等基本权利,需细化程序与边界,规范执法权行使。最后,周律师指出草案虽创新性采用营业额、交易额作为罚款基数,但该规定与现行单行法衔接不畅,适用情形模糊。对于单行法未规定罚则的行为,直接适用金融法罚则处罚可能提升执法结果的不确定性。 (周伟律师) 评议环节,蚂蚁集团高级政策专家毛智琪建议,金融法草案应设金融消费者保护专章、明晰概念界定,强化金融人工智能应用监管,完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游认为,金融法草案未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逻辑,适当性义务规则模糊、责任缺失,建议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完善处罚标准与金融涉外法治。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京鹤建议,金融法草案应明确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内涵与外延;通过立法将相关标准、规则提高至金融法层面,如在金融法中完善举证责任、赔偿标准及代表诉讼制度,强化投资者保护。 (第四单元评议人依次为:毛智琪专家,李游副教授,王京鹤律师) 第五单元 稳定与发展 研讨会第五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耿利航主持。 (耿利航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达松作了题为“数字金融的包容性法治——《金融法》与《金融稳定法》草案视角”的发言。他指出,数字金融可作狭义、中性与广义三个层次的理解,当前社会、技术已全面进入数字时代,金融法亦应全面进入数字时代。他认为,《金融法(草案)》定位为金融基本法,但内容上偏重监管,存在“名”与“实”不相符的问题,下一步应不断完善,或更名为《金融监管法》,或丰富内容真正成为系统全面的金融基本法。他强调,金融立法应秉持开放包容态度,遵循“求大同、存小异”的普遍性立法理念,既要与世界接轨,又要体现国情和安全底线,应当构建包容性的规则体系。当前国际金融业已开始接受区块链等新技术,并已升级传统结算系统,我国金融立法仍停留于前数字时代,应急起直追、全面更新,以适应数字金融发展的需要。 (袁达松教授)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守亮作了题为“以金融法律服务视角看《金融法(草案)》制度创新”的发言。他从金融法律服务视角,分析了草案对中介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四项制度创新。一是草案第八条确立穿透式监管职责的法定性,要求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由形式审查转向穿透式核查,工作量与执业风险显著加大。二是中介机构判断责任的法定化,草案第三十七条将注意义务从行业规范提升为金融监管的法定义务,与穿透式核查责任叠加后,使中介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前所未有地加重。三是金融监管权力的延伸,账户冻结等措施可能影响中介机构正常业务开展。四是投资者保护的加强,草案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针对投资者保护作出专章规定,对中介机构而言有利有弊——中介机构既可代表投资人开展维权业务,也可能因此成为被告。他建议立法应合理划分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责任范围,并指出投资者维权、金融机构合规将成为金融法律服务新的业务增长点。 (王守亮主任) 北京市因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奇烽作了题为“建议增设金融创新试验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发言。他结合实体经济转型现状指出,当前上市公司经营压力较大,化债已成为经济主旋律,破产重整成为重要手段,金融立法应当鼓励创新而非过度强调监管。他认为草案第三十五条存在理念偏颇、缺乏鼓励创新的程序性规则、未建立创新责任体系三大缺陷,并提出三方面完善建议:一是树立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基本理念,坚持技术中立和竞争中立原则,建立监管规则适应性评估调整机制和监管测试机制;二是补充允许创新的程序性条款,打造金融创新绿色通道,构建从申报、受理、批准到试行、动态评估再到立法转化的完整程序;三是建立“程序合规、结果免责”的创新责任豁免机制,涵盖规则豁免、责任豁免与尽职豁免三个层次,为金融创新提供真正的制度保护。 (梁奇烽主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敏作了题为“《金融法》草案中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司法程序衔接条款评析”的发言。她指出,草案第七十条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作出规定,核心内容包括三终止制度、行政处置结果的司法确认以及案件集中管辖的程序协同,但存在法条本身的瑕疵与制度结构性失衡问题:三终止未规定明确期限,股权与财产并列表述易引发适用范围争议;行政机关单方主导、司法权难以深度参与,缺乏有效制衡机制。她以新华人寿、安邦保险等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行业风险保障基金仅承担事后付款箱功能、筹资机制不够灵活等问题。借鉴美国保险业风险处置经验,她建议构建分层分级的风险处置框架,将行业保障基金定位纯粹化为消费者保护,丰富处置措施,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以实现行政高效处置与司法公正监督之间的平衡。 (李敏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朱翔宇以“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资本市场私权秩序让位及其边界——以《金融法(草案)》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为中心”为题展开汇报。朱老师指出,《金融法(草案)》第67、70条在赋予监管机构风险处置权的同时,形成四重私权让位:一是豁免公司治理程序导致股东表决权虚置;二是重构股东债权人的财产权益;三是削弱投资者基于信息披露的决策基础;四是限制私人救济权利。对此,朱老师建议建立分层规范体系,对豁免条款增设必要性审查、比例原则及期限恢复机制,并保留最低限度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市场约束机制。 (朱翔宇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王辰龙发表题为“《金融法(草案)》下问题金融机构退出模式的再审视——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视角”的报告,提出金融机构退出模式的重构方案。王博士通过金融工具四分法理论(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交换、风险转移),论证银行类机构具有系统性风险传导特性,应适用行政主导的有序清算程序;而证券、保险等非银机构则应以司法破产为原则,仅在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机构时例外。王博士建议借鉴欧盟“公共利益测试”标准,建立银行类机构推定系统性风险的“可反驳推定”机制。 (王辰龙博士生) 在第五单元评议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指出,金融立法需在安全底线与创新空间间寻求平衡,建议建立监管权扩张的配套救济机制,通过“监管沙盒”等制度创新实现动态平衡。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东辉强调,《金融法(草案)》相关规避条款司法效力需审慎界定,主张通过体系解释协调金融法与民商法关系,防止不当否定金融交易效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瑞轩建议建立金融机构接管信息披露平台,采用精准集中管辖机制,在提升处置效率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诉讼权。 (第五单元评议人依次为:黄尹旭副教授,刘东辉副教授,李瑞轩律师) 第六单元 闭幕式 本次会议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主持闭幕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东方作会议总结。他指出本次研讨会精准把握时代脉搏,选题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与会专家学者秉持求真务实的态度,围绕金融法草案展开全方位、深层次探讨,形成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李东方教授最后系统回顾了各单元发言亮点。 (李东方教授)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特聘院长、教授郭锋发表闭幕致辞。他指出,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必须坚持以下要求:一要坚持科学立法,遵循立法规律;立足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系统协同、坚持依法立法、依宪立法原则,合理界定权责边界,规范监管权力运行。二要坚持民主立法,汇集各界智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吸纳各界意见,突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三要坚持高水平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精益求精打磨条款、完善制度,统筹发展与安全,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他代表证券法学研究会向各协办方、会务团队和与会人员表示感谢。 至此,在热烈的掌声中,《金融法(草案)》的完善——以资本市场为视角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文/王苗霏、贺卓凡、任勤勤、石孟鑫、田敏瑞、杨馥宁、徐钰然、李喜洋、彭博、杨迁 图/王雪川、赵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