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LLENGER LIFE有限公司持仓超限案
- 来源:CF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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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持仓
一、引言
自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5月9日期间(“相关时段”),被告Challenger Life有限公司(“被告”)违反了美国《商品交易法》(“法案”)第4a(b)(2)和(e)款、7 U.S.C. §§ 6a(b)(2)、(e)条、《委员会条例》(“条例”)第150.2款和17 C.F.R. § 150.2 (2022)条。CFTC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查结果
总结
2022年3月30日,被告在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或“交易所”)2022年4月到期的铂金期货合约上持有的头寸超过了《条例》第150.2条、17 C.F.R. § 150.2 (2022)条和第150部分附录E和17 C.F.R.第150部分附录E (2022)中针对该合约规定的现货月投机头寸限制。被告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案》第4a(b)(2)条、7 U.S.C. § 6a(b)(2)条和《条例》第150.2条。
此外,截至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5月9日,被告超过了《纽约商品交易所规章》第562条针对2022年4月和2022年5月铂金期货合约设定的500手交割限制, 也违反了《纽约商品交易所规章》第562条、《法案》第4a(e)条、7 U.S.C. § 6a(e)条。
被告
Challenger Life有限公司位于澳大利亚, 是一家年金提供商,其未以任何身份在委员会注册。
事实
《条例》第150.2条、17 C.F.R. § 150.2 (2022)条和《条例》第150部分附录E和17 C.F.R.第150部分附录E (2022)规定了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的投机头寸限制水平。根据《条例》第150.2条,任何人在合约现货月内不得持有超过500份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按净期货合约等价计算)。《条例》第150.1条在相关部分中规定“现货月”的起点为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自(i)合约市场中清算机构可发出交割通知的第一日的前一交易日结束时起,或自(ii)合约到期前倒数第三个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结束时起, 直至合约到期时止。”
2022年4月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的现货月为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27日。在2022年3月30日收盘时,被告在2022年4月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中持有874份净多头期货合约,超出了适用限制。而被告不符合《条例》第150.1条和17 C.F.R. § 150.3 (2022)条规定的豁免条件,不允许超出《条例》第150.2条规定的头寸限制。
根据《纽约商品交易所规章》第562条,市场参与者不得进行(发行)或接受(停止)针对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进行500份以上净期货等价物合约的交割,除非其已获得交易所的对冲豁免。
2022年3月30日,被告的700份2022年4月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停止交割,超出了交易所500份合约的交割限制。而被告未能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重新提交超出限制的200份合约,因此,在交易所铂金期货到期月500份合约交割限制的基础上超出了200份合约。2022年3月31日,被告因72份额外合约而被停止交割,且未能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重新提交这些额外合约或者之前存在的200份超额合约,最终在交易所铂金期货到期月500份合约交割限制的基础上超出了272份合约。此外,关于2022年5月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截至2022年5日9日,被告通知交易所,打算交割536份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再次超过交易所的交割限制。
三、法律讨论
被告违反了CFTC现货月头寸限制
《法案》第4a(b)(2)条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任何商品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以供未来在任何合同市场上交割或受任何合同市场规则约束……超出委员会对该商品规定的或与该商品相关的任何头寸限额……”均为非法行为,7 U.S.C. § 6a(b)(2)条。根据《条例》第150.2条和《条例》第150部分附录E,任何人在现货月内持有的交易所铂金期货头寸,无论是净多头还是净空头,都不得超过500份合约,除非其符合《条例》第150.3条、17 C.F.R. §§ 150.2条和150.3条第150部分附录E(2022)规定的豁免条件。
2022年3月30日,被告持有超出了500份限额的2022年4月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头寸。由于被告不符合《条例》第150.3条规定的任何豁免,其违反了《法案》第4a(b)(2)条和《条例》第150.2条。
CFTC无需为了证明被告违反投机头寸限额规定而立论,即提供被告意图超出适用投机头寸限额的证据。《CFTC诉亨特(Hunt)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二编第591卷第1211、1218页(1979年第七巡回法庭);《萨贝里(Saberi)诉CFTC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三编第488卷第1207、1212页(2007年第九巡回法庭)。《法案》“明确规定了违反投机头寸限制的责任”。《萨贝里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三编第488卷,第1212页。
被告违反了交易所的头寸限制
《法案》第4a(e)条规定,任何人“违反任何合约市场的任何章程、规章、条例或决议……由委员会指定……对任何人在任何商品销售合约下可能持有的……头寸进行限制……如果该章程、规章、条例或决议已获得委员会批准或经注册实体根据第5c(c)(1)条认证……”均为非法行为,7 U.S.C. § 7a-2(c)(1) (2018)条。
根据《纽约商品交易所规章》第562条,在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的现货月内,任何人不得进行(发行)或接受(停止)500手以上的净期货合约等价物交割,除非其已获得交易所的对冲豁免。参见《纽约商品交易所规章》第562条(《纽约商品交易所规章手册》,第5章,头寸限制、头寸责任和可报告级别表);《纽约商品交易所规章》第105102.D条;芝商所集团市场监管咨询公告RA2117-5(2022年1月4日起生效)。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和5月9日超出了2022年4月和2022年5月交易所铂金期货合约的交割限额,违反了《纽约商品交易所规章》第562条。被告违反《纽约商品交易所规章》第562条的行为也构成了对《法案》第4a(e)条的违反。
《法案》第4a(e)条明文规定了违反指定合约市场头寸限制的责任,例如这里所讨论的规则。《萨贝里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三编第488卷,第1212页(驳回了需要提供意图证明才能确定违反合约市场头寸限制的论点)(援引《亨特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二编第591卷,第1218页)。
四、违规调查结果
基于以上情况,CFTC认定,在相关时段内,被告违反了《法案》第4a(b)(2)和(e)条、7 U.S.C. §§ 6a(b)(2)、(e)条、《条例》第150.2条和17 C.F.R. § 150.2 (2022)条。
五、命令
被告应停止违反《法案》第4a(b)(2)条和第(e)条以及《条例》第150.2条;被告应支付金额为十五万美元(15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CMP义务”)。如果CMP义务未立即全额支付,则应从本命令生效日起对CMP义务的未付部分累计判决后利息,并应根据28 U.S.C. § 1961条的规定,使用本命令生效之日的国库券利率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