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能可市场操纵燃料油价格案
- 来源:CF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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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欺诈,操纵市场
一、引言
嘉能可国际公司,嘉能可有限公司和Chemoil公司(统称“嘉能可”或“被告”)自2011年8月15日或之后到至少2018年间(“指控期”)发生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商品交易法》(“法案”)第6(c)(1)、6(c)(1)(A)、6(c)(3)和9(a)(2)款、7 U.S.C. §§ 9(1)、9(1)(A)、9(3)、13(a)(2)条、《委员会条例》(“条例”)第180.1、180.2条和17 C.F.R. §§ 180.1条以及《条例》第180.2 (2021)条。CFTC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查结果
总结
被告是一家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和制造的瑞士跨国集团,在其所属行业位居世界前列。其主营的石油现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遍布全球,包括在纽约州的纽约市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旧金山开展大宗交易业务。从大约2007年到至少2018年(“相关时段”),被告参与了一项通过贿赂和利用重大非公开信息操纵石油市场和欺诈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计划,旨在增加现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利润并减少损失。
被告在相关时段的行为涉及操纵或试图操纵报价机构——普氏能源资讯(“普氏”)发布的各种燃料油产品价格评估,以及参考这些评估结算的期货和掉期等衍生品,包括在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和美国洲际交易所等美国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在相关时段和指控期内,被告的衍生品和现货交易头寸,包括在美国持有的头寸,使其面临普氏价格评估的波动。被告的交易员了解到,普氏主要根据每日交易窗口(市场参与者可通过该过程提交特定数量石油产品的买方出价、卖方报价和交易)的交易活动对各种燃料油产品进行价格评估。在被告对这些普氏价格评估基准具有重大敞口的某些日期,被告的交易员在相关交易窗口进行了出价或报价,目的是推动或控制交易窗口的结果,从而推动或控制普氏的价格评估,其方向和方式旨在使被告从其相关现货和(或)衍生品头寸而产生的风险敞口中获益。被告在相关时段及指控期内参与该计划长达数百天,操纵美国三个不同市场上四种燃料油产品及相关衍生产品的相关普氏价格。
被告在相关时段的行为还涉及欺诈、向某些国有企业(“SOE”)(包括巴西、喀麦隆、尼日利亚和委内瑞拉)的员工和代理人支付腐败款项(如贿赂和回扣),以及利用某些SOE(包括墨西哥)员工和代理人的保密信息。被告或其附属公司以此换取不正当的优惠待遇以及与SOE进行石油和石油产品交易的机会。被告的行为旨在并且确实在现货石油产品和相关衍生品的交易中获得非法竞争优势,损害其交易对手方和市场参与者,包括美国的交易对手方和市场参与者。
被告的操纵、欺诈和腐败行为涉及其石油交易集团的交易员和其他人员,包括高级交易员、主管和监管人员,同时还包括石油集团的全球负责人,并从中牟取了数亿美元的不当收益。
被告的操纵和欺骗行为破坏了全球现货和衍生品石油市场的合法供需和完整性,包括CFTC监管的美国衍生品市场和相关现货市场。
被告
嘉能可是一家老牌跨国能源和大宗商品交易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全球多元化自然资源公司之一,同时还是一家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全球贸易商。嘉能可的附属公司包括总部位于纽约州纽约市的嘉能可有限公司,瑞士巴尔的嘉能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纽约州纽约市的Chemoil公司,它们在加利福尼亚州等地开展业务。在相关时段及指控期内,嘉能可在美国、美洲及其他地区的主要交易中心大量交易现货及衍生石油产品。嘉能可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在CFTC注册。
事实
1. 市场背景
全球石油市场包括石油生产商、炼油商、运输和储存设施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现货商品流动。这些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石油产品,包括原油、提炼和精炼产品,以及各种不同规格的混合石油副产品。这些不同的石油产品在到达分销商和最终用户之前会在不同的地理区域流动。美国在全球现货石油和石油产品市场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重要的交易中心包括美国西海岸市场、美国大西洋沿岸市场和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市场。
各种现货和衍生品市场(包括美国石油市场)将世界各地石油产品的现货流动联系在一起。市场参与者利用衍生品市场,其中包括期货、期权和掉期,来管理现货价格敞口并推测价格趋势。美国是衍生品市场的世界领导者;在美国和国外的CFTC注册实体提供并清算众多与石油产品价格挂钩的衍生产品。例如,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期货合约的合同规范(根据《条例》第§ 151.2(c)(2)条、17 C.F.R. § 151.2(c)(2) (2021)条的核心参考期货合约),规定可以使用国内和国外来源的原油进行交割,如北欧(布伦特原油或奥塞伯格原油),尼日利亚(邦尼轻质原油或夸伊博原油)和哥伦比亚(库西亚纳原油),这反映了石油市场的全球性。
普氏是一家总部位于伦敦的报价机构,在美国等35个国家设有办事处。普氏为包括石油产品在内的世界各地的各种能源相关产品和市场提供基准价格。普氏提供的基准价通常作为掉期和期货等石油产品衍生品结算的基本参考价格,也经常被市场参与者用作现货合约的价格参考。这些合约通常设定在一个商定的基准值上,加上或减去可能反映产品质量或交易其他方面的美元议价差额。
这里相关的普氏基准价是在美国评估的,具体是指普氏洛杉矶船用燃料油380 CST 3.5%码头交货基准(“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普氏纽约港6号1%燃料油基准价(“纽约LSFO基准”),普氏纽约港6号3%燃料油基准价(“纽约HSFO基准”)和普氏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市场高硫燃料油基准价(“USGC HSFO基准”),它们由普氏位于德克萨斯州休斯顿的办公室进行评估。普氏使用“收盘市场”(“MOC”)方法对基准进行评估。同其他普氏基准价一样,普氏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报告了这些每日基准价,作为其订阅市场报告服务的一部分。最终用户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包括美国的最终用户和市场参与者,将这些信息用作航运、船用燃料和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价格基准,并用作许多衍生品结算的参考价格。
在相关时段内,普氏一般主要基于相关产品在一段被称为“窗口期”的特定时期内,买卖双方的报价和交易情况来确定该日的基准价,在此期间,普氏授权的市场参与者向普氏报告,普氏再报告给广大订阅人。除少数例外情况,普氏会要求窗口交易存在现货表现。每天,在交易窗口开启前,普氏通常会向市场参与者报告一个被称为“锚定价格”的价格。该价格通常是普氏授权的市场参与者在出价或报价交易窗口打开时的起始参考价格。普氏通常部分基于嘉能可等市场参与者向普氏报告的交易信息或其他市场信息来确定锚定价格。
一般来说,现货石油价格、石油衍生品价格和石油基准价格是相互关联的。期货和掉期等衍生产品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对冲现货交易,管理价格风险,进行价格发现,并作为其现货交易的补充。基准价格既可以作为现货交易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期货合约和掉期的定价参考。此类期货合约在美国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如NYMEX,一家由芝商所集团拥有的指定合约市场(“DCM”),并在已注册的衍生品清算组织(“DCO”)(如洲际欧洲清算所)进行清算。与之类似的是,掉期合约参照这些基准价格进行定价, 无论是通过美国DCO清算的,或是没有集中清算的,都要通过交换数据存储库向CFTC报告数据。有时,市场参与者也会使用期货合约进行期转现交易,将期货头寸转为现货商品进行交易,然后将此期货头寸提交给DCO进行清算。
2. 被告的操纵和欺诈行为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大宗商品交易商之一,被告通常每年交易超10亿桶现货石油和石油产品,是石油衍生品市场和其他掉期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在相关时段,被告与美国交易对手方和在CFTC注册的掉期交易商进行了价值数万亿美元的衍生品交易,如期货合约和掉期,包括利率掉期、跨币种掉期以及石油和石油产品掉期。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被告经常在被称为“策略”的多组关联交易中买卖相关现货和(或)衍生品头寸。
被告的石油交易团队活跃于美国以及世界各地,包括英国、亚洲、非洲和南美。
a. 操纵
i.交易活动和基准风险敞口
被告的现货交易包括大量的燃料油交易,有时也被称为“货物”。被告还与船东等最终用户进行了少量的船用燃料油交易,有时也被称为“船用燃料油”。被告从事的货物交易包括与一家墨西哥国企进行的大宗货物交易(“货物交易”),包括用于交割的以及往返洛杉矶市场间的货物。旧金山的一名高级交易员(“交易员1”)参与并监督这些交易。
在相关时段内,同该国企进行的大约100多笔货物交易是参照普氏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定价的。货物交易价格由指定日期(“货物定价日”)的每日基准价格平均值加上或减去双方指定的美元议价金额确定。同其他普氏基准价一样,普氏广泛报告每日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将之作为订阅市场报告服务的一部分,而最终用户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将其用作航运和船用燃料油行业的价格基准。
在货物定价日,被告的交易头寸通常对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有很大的价格敞口。当货物交易为被告向该国企出售时,如果货物定价日的平均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更高,被告的货物交易头寸将获得更多利润:如果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上升,被告将以更高的价格向该国企出售。相反,当货物交易是被告从该国企买入时,如果货物定价日的平均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更低,被告的货物贸易头寸将获得更多利润:如果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下跌,被告将以更低的价格从该国企买入。
2012年12月左右至2016年1月左右期间,被告与该国企联合成立了一家非正式“合资企业”(“JV”),通过该合资企业,(a)该国企将在指定日期(“JV定价日”)从交易对手方处购买参考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定价的燃料油货物(“JV货物交易”),(b)被告将向该国企出售一种被称为“沥青稀释油”的石油产品,用来与通过JV货物交易获得的燃料油进行混合,以及(c)国企将向新加坡市场出售由此产生的混合物。被告和国企调整了合资企业的规划和利润分成。因此,合资企业通常对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有很大的价格敞口。如果JV定价日的平均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更低,JV货物交易头寸将获得更多利润:如果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下跌,国企将以更低的价格从交易对手方处购买,从而产生更多利润,并由被告和国企分享。
在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市场和纽约港市场,除了现货货物和燃料外,被告的交易活动还包括期货和掉期等衍生品,这些衍生品根据特定月份或部分月份的日均基准评估进行结算。同其他普氏基准价一样,普氏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报告这些基准,将其作为订阅市场报告服务的一部分,而最终用户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将其用作价格基准。在指控期内,被告的现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有时会对纽约LSFO基准、纽约HSFO基准或USGC HSFO基准有巨大的价格敞口,且被告的交易员有时会增加其期货和掉期等衍生品的头寸,从而扩大其敞口,进而从操纵基准中获得潜在利润,而不是使用衍生品来抵消被告对相关基准的风险敞口。
ii. 操纵基准以及相关期货和掉期
在相关时段内,被告曾数百次操纵或试图操纵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并试图操纵USGCHSFO基准、纽约港市场LSFO基准和纽约港市场HSFO基准,从而操纵以基准结算的掉期和期货等衍生工具,以增加被告从其衍生品和参照基准定价的现货交易中获得的利润(或减少损失)。此类交易行为是被告的常规做法,监管人员了解并有时直接参与该行为。
在洛杉矶燃料油市场,被告这样做是为了增加其在参考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定价的货物交易和JV货物交易中的利润,包括通过扭曲有利于被告的货物交易价格,以及扭曲有利于合资企业的JV货物交易价格来增加获利。通常,为了进一步操纵价格,被告在交易窗口期间向普氏提交了普遍增加的出价或普遍减少的报价,普氏随后向其订阅人报告了这一情况。此外,被告的员工有时会在窗口外向普氏传达误导性的不完整、“精心炮制”或不准确的信息,例如关于被告的员工对市场状况或供求关系的所谓看法,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也确实会影响普氏的评估。通过这种行为,被告有意并确实在货物定价日和JV定价日创造了未能反映可靠供求的、人为调高(或人为调低)的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以便被告能够以人为调高的价格向国企出售货物(或使被告能够以人为较低的价格从SOE买入货物)。
被告在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市场和纽约港燃料油市场从事了操纵行为,以增加被告在对USGC HSFO基准、纽约港LSFO基准和纽约港HSFO基准的净敞口中获得的利润(或减少损失),这些敞口来自期货和掉期等衍生品,以及参照基准定价的现货交易。通常,在西海岸市场,当被告对基准净敞口很大的几个月里,为了进一步推进操纵行为,被告在交易窗口期间向普氏提交了普遍增加的出价或普遍减少的报价,普氏随后向其订阅人报告了这一情况。通过这种行为,被告有意创造了未能反映合法供求的人为较高(或人为较低)基准,以便被告的衍生品和现货头寸能够以对其更有利的水平结算或定价。
由于操纵行为,被告赚取或节省了数百万美元的额外利润。
iii. 示例
以下是美国西海岸市场、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市场和纽约港市场数百起操纵行为的例子。被告的行为意图操纵美国西海岸市场和纽约港市场的相关基准,以及参照相关基准定价的衍生品价格,人为创造价格,而且有时还成功操纵了价格。
洛杉矶市场。在2013年5月左右,被告与国企签订了一项货物交易,向其出售约40000公吨的燃料油,价格参照2013年5月28日、29日和30日的平均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交易员1指示被告的一名员工在窗口期内向普氏提交买单,并提高这些买单的价格。该员工在2013年5月28日、5月29日和5月30日分别做出了大约27次、23次和9次此等行为。这一交易活动导致每天都有一个人为的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大大高过当天的起始锚定价,使被告在当天定价的货物交易头寸中获利。被告在2013年5月28日、29日和30日货物定价日窗口期内的活动获得了大量不当额外收入。
洛杉矶市场。在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与国企签订了两项货物交易,其中包括从国企购买约40000公吨燃料油。这两项交易均参照2015年10月23日、26日和27日的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进行定价。交易员1指示被告的一名员工在窗口期内向普氏提交卖单,并降低这些卖单的价格。该员工在2015年10月23日、10月26日和10月27日分别做出了大约39次、38次和22次此等行为。这一交易活动导致每天都有一个人为的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大大低于当天的起始锚定价,使被告在当天定价的货物交易头寸中获利。被告在2015年10月23日、26日和27日货物定价日窗口期内的不当活动节省了大量成本。
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市场。2012年11月左右,被告对当月普氏USGC HSFO基准的日均多头敞口超过8800000桶。因此,提高月平均基准将为被告带来额外收入。风险敞口来自当月与基准相关的掉期和期货等衍生品,以及被告当月参照基准定价的现货交易。为了从这一敞口获利,被告的交易员当月向普氏报告了约728次出价、59次货物购买。被告在普氏窗口的买入端表现非常活跃,在当月所有出价和较高出价中占据一大部分。被告当月在窗口期的活动旨在向上操纵每日普氏USGC HSFO基准,以及参照该基准结算的掉期和期货等众多衍生品价格,这可能会给被告带来大量不当收入。
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市场。2018年7月左右,被告对当月普氏USGC HSFO基准的日均空头敞口超过4000000桶。因此,降低月平均基准将为被告带来额外收入。风险敞口来自当月与基准相关的掉期和期货等衍生品,以及被告当月参照基准定价的现货交易。为了从这一敞口获利,被告的交易员当月向普氏报告了约530次报价并下调了报价,且报告了约26次货物销售。被告在普氏窗口的卖出端表现非常活跃,占了当月所有报价和较低报价的大部分。被告当月在窗口期的活动旨在向下操纵每日USGC HSFO普氏基准价,以及参照该基准结算的掉期和期货等众多衍生品价格,这可能会给被告带来大量不当收入。
纽约港市场。2016年12月左右,被告对当月普氏纽约LSFO基准的日均多头敞口超过450000桶。因此,提高月平均基准将为被告带来额外收入。风险敞口来自当月与基准相关的掉期和期货等衍生品。为了从这一敞口获利,被告的交易员在当月的某些日期向普氏报告了约70次出价并提高了出价。被告在普氏窗口的买入端表现非常活跃,占了所有出价和提高出价的大部分。被告当月在窗口期的活动旨在向上操纵每日普氏纽约LSFO基准,以及参照该基准结算的掉期和期货等众多衍生品价格,这可能会给被告带来不当收入。
纽约港市场。2016年9月左右,被告对当月普氏纽约LSFO基准的日均多头敞口接近800000桶。因此,提高月平均基准将为被告带来额外收入。风险敞口来自当月与基准相关的掉期和期货等衍生品,以及被告当月参照基准定价的现货交易。为了从这一敞口获利,被告的交易员当月向普氏报告了约107次出价、5次货物采购。被告在普氏窗口的买入端表现非常活跃,占了所有出价和提高出价的大部分。被告在窗口期的活动旨在向上操纵每日普氏纽约HSFO基准,以及参照该基准结算的掉期和期货等众多衍生品价格,这可能会给被告带来大量不当收入。
通过操纵或试图操纵这些美国市场的基准价格,被告操纵和扭曲,或试图操纵和扭曲参考这些基准价格直接或间接评估的其他基准价格,以及参考基准定价的许多期货、掉期以及其他衍生品和现货交易。这将损害具有相反风险敞口的市场参与者(包括被告的交易对手方),或那些希望将基准价格作为公平的现货或衍生品交易(包括美国期货合约和掉期)价格参考的市场参与者。
b. 欺诈和腐败行为
i. 利用保密信息
在相关时段和指控期内的不同时间段,被告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从多家国企(包括墨西哥)的员工和代理人处以不当手段获取了非公开信息。这些信息对被告的业务和交易至关重要,例如与国企的交易以及衍生品交易。有权获取保密信息的国企代理人,以及根据法律和适用的雇佣政策对国企负有保密义务的国企代理,向被告披露了非公开信息,包括被告与国企交易或相关现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重要信息。被告的交易员在明知拥有保密信息的情况下,达成了相关现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并以其他方式在其业务中使用该信息,包括在美国市场的交易和业务。
被告的交易员了解其不当获取的保密信息的敏感性,并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国企不会获悉其拥有该保密信息。正如被告的一名员工就不当获取的信息提醒交易员时所说的那样:“这是保密的,[国企]不知道我们有这些[信息]。”
被告的交易员考虑了同被告某些交易和业务决策(如制定业务和谈判策略时)有关的信息材料。例如,在2013年10月或前后,被告的员工(包括一名美国交易员)使用从一家明确承认为“保密”的SOE获得的信息,分析与该SOE相关的潜在项目的经济性,并确定被告在与该SOE谈判时可能采取的潜在立场。该经济分析可用于被告的石油部门全球负责人召开的会议。有时,该保密信息还在被告的石油贸易商和人员之间传播,包括被告在美国、伦敦和新加坡的贸易商,用于相关现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其他业务。
ii. 优惠待遇和交易的腐败款项
在相关时段和指控期内的不同时间段,被告通过其贸易商和代理人向巴西、喀麦隆、尼日利亚和委内瑞拉的国企员工和代理人支付了腐败款项。被告或其附属公司支付该腐败款项,以换取不正当的优惠待遇和与国企的交易机会,旨在增加被告在世界各地石油市场(包括美国现货和衍生品市场)上某些现货和衍生品交易中的利润。被告参与的此类腐败行为,涉及受CFTC注册实体规则约束的掉期和期货合约等衍生品,以及与交易对手方的交易。同时,在相关时段和指控期内,被告的员工有时还会参与来自美国市场的计划。腐败行为在被告的石油业务中普遍存在,监管人员了解此等行为的存在,有时还直接参与腐败。
为了掩盖腐败,支付往往会采用大量现金。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通过第三方公司向被告虚开发票,以支付隐藏的成本或服务,如“预付款”、“营销服务”或“佣金”。被告的交易员和中介机构在提及腐败款项时,有时会使用“文件”、“报纸”或“巧克力”等暗号。
关于涉及尼日利亚和喀麦隆的交易,被告至少从2007年到2015年,在几年时间内向国企代理人支付了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腐败款项,以换取优惠待遇和包括原油在内的100多个石油货物交易机会。关于涉及委内瑞拉的交易,被告在至少2012年左右至2014年左右,通过中间人向国企代理人支付了与相关国企的石油和石油产品交易中产生的滞期费和滞纳金有关的腐败款项。关于涉及巴西的交易,在相关时段,被告通过中介机构向国企代理人支付了腐败款项,以换取优惠待遇和交易机会等。
三、法律讨论
违反《法案》第6(c)(1)条和《条例》第180.1条规定的操纵或欺骗手段
《法案》第6(c)(1)条、7 U.S.C. § 9条和《条例》第180.1条、17 C.F.R. § 180.1 (2021)条禁止在跨州交易中使用或试图使用与任何商品掉期或销售合约有关的任何操纵或欺骗性手段、不真实或误导性陈述或疏忽或欺骗性行为,或用于期货交割。具体而言,《条例》第180.1(a)(1)–(3)条规定如下行为:
……直接或间接地,与跨州交易中任何商品的任何掉期或销售合约有关,或根据任何注册实体规则进行的期货交割合约有关,故意或罔顾后果地(1)使用……或试图使用……任何欺诈的操纵手段、计划或计谋;(2)对重大事实作出或试图作出任何不真实或误导性的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3)参与或试图参与任何对任何人构成或将构成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实践或业务过程,都是非法的。
《法案》第6(c)条和《条例》第180.1条禁止欺诈或操纵。CFTC诉Monex信贷公司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三编第931卷第976-977页(2019年第九巡回法庭)(在杠杆交易的背景下,“CFTC可以起诉欺诈性欺骗活动,无论其是否也是操纵性的活动。”)。
如要认定违反《法案》第6(c)(1)条和《条例》第180.1(a)(1)–(3)条规定的欺诈或操纵行为,CFTC必须证明,被告:(1)试图从事或参与被禁止的欺诈或操纵行为(即,使用操纵手段、计划或计谋进行欺诈;做出重大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欺骗性疏忽;或从事将被视为欺诈的商业行为);(2)明知或存在恶意;和(3)与任何掉期、跨州交易中任何商品的销售合约、在任何注册实体规则下交割的期货合约有关。CFTC诉麦克唐奈(McDonnell)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三次补充汇编第332卷第641、717页(E.D.N.Y. 2018年);McVean贸易公司案,CFTC案件号:17–15,2017 WL 2729956,第10项(2017年6月21日)(同意令);另见CFTC诉S. Tr. Metals公司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三编第894卷第1313、1325页(2018年第十一巡回法庭)。
对于操纵行为,《法案》第6(c)(1)条和《条例》第180.1条不要求显示影响价格的意图或对价格的实际影响。例如,McVean贸易公司案,2017 WL 2729956,第10项;格雷迪(Grady)案,CFTC案件号:18–41, 2018 WL 4697026,第5项(2018年9月26日)(同意令)(内部引文省略)。也不要求“在根据CEA第6(c)(1)条和最终《规则》第180.1条提起的政府诉讼中显示对市场参与者的依赖或损害。”McVean贸易公司案,2017 WL 2729956,第10项。CFTC“将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发生了违反第6(c)(1)条和《条例》第180.1条规定的行为。”同上(内部引用省略)。
被告违反了《法案》第6(c)(1)条和《条例》第180.1条规定,其中包括与掉期、跨州交易中商品销售合约以及在任何注册实体规则下或受任何注册实体规则约束的期货交割合约有关的行为,有意或罔顾后果地:(1)提交操纵性投标和报价,并以其他方式参与普氏现货燃料油价格基准相关的期货和掉期操纵性交易活动,以从美国衍生品市场上持有的现货头寸和相关衍生品头寸中获利;(2)利用盗用和腐败获取的非公开信息材料,例如用于被告进行的现货石油产品及相关衍生品合约交易;(3)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石油市场进行现货石油产品和相关衍生品合约的交易,从交易对手方的代理人处获得不正当的优惠待遇和交易机会,从而欺骗交易对手方并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
违反《法案》第6(c)(3)条和第9(a)(2)条以及《条例》第180.2条的价格操纵
《法案》第9(a)(2)条规定,“任何人在跨州交易中操纵或试图操纵任何商品的价格,或在未来根据任何注册实体规则交割商品。”都是非法的,7 U.S.C. § 13(a)(2)条。
《法案》第6(c)(3)条、7 U.S.C. § 9(3),禁止操纵或试图操纵任何掉期的价格,或跨州交易中的任何商品价格,或者在任何注册实体的规则下进行期货交割,且《条例》第180.2条规定,“直接或间接操纵或试图操纵任何掉期或跨州交易中任何商品的价格,或在任何注册实体的规则下进行期货交割,都是非法的。”17 C.F.R. § 180.2(2021)条。
被告专门有意操纵洛杉矶船用燃料基准、纽约LSFO基准、纽约HSFO基准和USGC HSFO基准,以及期货和掉期等相关衍生品,以使其相关现货和衍生品头寸(包括掉期、根据CFTC注册实体规则或受其规则约束的期货,以及参照基准定价的现货合约)从中获利。为了进一步实现这一意图,被告的交易员和员工在基准交易窗口期间向普氏提交了买方出价、卖方报价和交易,以扭曲相关普氏基准价,从而以对被告有利的方式,扭曲参照基准定价的被告头寸价值。通过这些行动,被告的交易员和其他人可能有时也会在洛杉矶市场造成基准价格的人为波动,从而导致相关衍生品和现货交易的人为波动。被告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案》第6(c)(3)条和第9(a)(2)条以及《条例》第180.2条。
关于石油产品的虚假、误导性或不准确报告,违反了《法案》第9(a)(2)条和第6(c)(1)(A)条以及《条例》第180.1(a)(4)条
《法案》第9(a)(2)条和7 U.S.C. § 13(a)(2)条规定,任何人“故意通过邮件或通过电报、电话、无线或其他通信手段,发送或安排发送虚假或误导性或故意发送不准确的报告,涉及影响或倾向于影响跨州交易中任何商品价格的作物信息或市场信息或条件。” 都是非法的。
《法案》第6(c)(1)(A)条、7 U.S.C. § 9(1)(A)、《条例》第180.1(a)(4)条和17 C.F.R. § 180.1(a)(4) (2021)条同样禁止有意或罔顾后果地对市场信息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具体而言,《条例》第180.1(a)(4)条规定如下行为:
……直接或间接地,与跨州交易中任何商品的任何掉期或销售合约,或根据任何注册实体规则进行的期货交割合约有关,故意或罔顾后果地……交割或促使交割,或试图交割或促使他人交割,以通过邮件或跨州交易的方式传输……一个关于……的虚假、误导或不准确的报告……影响或倾向于影响跨州交易中任何商品价格的市场信息或条件都是非法的。
在相关时段,被告通过电子、电话和其他通信方式,在知情、有意或罔顾后果的情况下,促使他人向普氏提交买方出价、卖方报价和交易,以及有关市场活动和供求观点的信息,普氏确定并提供各种基准价格评估的服务,如洛杉矶船用燃料油基准价、纽约LSFO基准、纽约HSFO基准和USGC HSFO基准。这些市场信息影响或倾向于影响跨州交易中的商品价格,包括评估本身的价格、参考这些评估定价的商品销售合约价格,如燃料油和燃料,以及参考评估结算的期货、掉期和其他金融工具。被告报告的买方出价、卖方报价和交易以及其他信息构成虚假、误导或故意不准确的报告,因为这些报告没有反映合法的供求力量,而是反映了被告为了使其相关现货、期货和(或)掉期头寸【包括有时利用相关信息和(或)通过欺诈手段取得】从中获利,而扭曲相关基准价格评估和相关衍生产品价格,使其上升或下降。被告知道这些报告包含虚假、误导或故意不准确的信息。
因此,被告违反了《法案》第6(c)(1)(A)条和第9(a)(2)条以及《条例》第180.1(a)(4)条。
四、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
基于上述情况,CFTC认定,被告违反了《法案》第6(c)(1)、6(c)(1)(A)、6(c)(3)和9(a)(2)条、7 U.S.C. §§ 9(1)、9(1)(A)、9(3)和13(a)(2)条,以及《条例》第180.1和180.2条、17 C.F.R. §§ 180.1、180.2 (2021)条。
五、命令
被告应停止违反《法案》第6(c)(1)、6(c)(1)(A)、6(c)(3)和9(a)(2)条、7 U.S.C. §§9(1)、9(1)(A)、9(3)和13(a)(2)条,以及《条例》第180.1和第180.2条、17 C.F.R. §§ 180.1、180.2 (2021)条;被告应在本命令生效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共同和连带支付金额为八亿六千五百六十三万零七百八十四美元(865,630,784美元)的民事罚款,外加判决后利息(“CMP义务”)。如果CMP义务未在本命令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得到支付,则应从本命令生效之日起对CMP义务累计判决后利息,并应根据28 U.S.C. § 1961条的规定,使用本命令生效之日的国库券利率进行计算。
根据刑事决议支付的任何款项将抵消十一亿八千六百三十四万五千八百五十美元(1,186,345,850美元)的货币制裁,最高可抵消八亿五千二百七十九万七千八百一十美元(852,797,810美元)。被告应提供刑事决议项下任何付款的证明,包括与该付款有关的案件名称和编号,以及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减少货币制裁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