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行业证监会监管处罚案例速递(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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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5日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行业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案例如下:
来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案例1 江苏证监局对DH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DH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
DH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6-30
法条索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基于专业优势和服务能力,规范审慎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
案例2 江苏证监局对QH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QHX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
QHX作为公司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在案例1中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
发布时间:2026-06-30
法条索引:(同前)
案例3 江苏证监局对SZJ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SZJ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
SZJ作为公司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对公司在案例1中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发布时间:2026-06-30
法条索引:(同前)
案例4 江苏证监局对SM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SMZ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
SMZ作为公司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对公司在案例1中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发布时间:2026-06-30
法条索引:(同前)
案例5 广东证监局对ZH期货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ZH期货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采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经查,ZH期货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员工展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6-30
法条索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