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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证监会监管处罚案例速递(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12日)

案例1 天津证监局对JT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罚原因:

经查,JT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居间人管理不到位,未对居间人的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监督,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风险测评环节未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未关注客户短期内提升风险等级且前后问卷中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08

法条索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客户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必要费用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 广东证监局对GM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GM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经查,GM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使用分子账户功能的外接客户短期内密集产生异常交易的情况,回访不充分,核查不到位,未有效排查风险。反映出GM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10

法条索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案例3 广东证监局对PYP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PYP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PYP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在案例2中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10

法条索引:(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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