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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证监会监管处罚案例速递(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7月19日)

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7月19日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行业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案例如下:


来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案例1 山西证监局对上海DZ期货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

经查,上海DZ期货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存在为风险管理子公司提供客户介绍服务管理不规范,个别不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的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16

法条索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案例2 山西证监局对LBM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对LBM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经查,LBM在上海DZ期货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不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但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16

法条索引: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不得向客户收取期货交易咨询费用。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三项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案例3 江苏证监局对XZH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XZH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XZH在ZT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职期间,私自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期权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的建议与指导,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13

法条索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二)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案例4 湖南证监局对DFHJ期货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DFHJ期货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

经查,DFHJ期货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存在未能充分监控监测居间人行为、未能有效识别居间业务风险的情形,反映出DFHJ期货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在居间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14

法条索引:(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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