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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证监会监管处罚案例速递(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6日)

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6日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行业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案例如下:


来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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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深圳证监局对FN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经查,FN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存在个别从业人员私下接受部分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并获取收益、对部分客户可疑交易回访工作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对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24

法条索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案例2 深圳证监局对CYL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对CYL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经查,CYL作为FN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从业人员,存在私下接受部分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并获取收益,未充分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风险,指导客户通过适当性测试与应对营业部回访,转发其他客户交易记录等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一)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24

法条索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与客户就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以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

第十条第(一)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二)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案例3 宁波证监局对WR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WR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经查,WR作为YH期货有限公司宁波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存在不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但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24

法条索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三项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不符合相关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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