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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协会及交易所纪律处分案例速递(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6日)

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6日期间,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行业市场主体采取监管措施、行业处分案例如下: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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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对山西SL期货有限公司、LX、WCL、ZHC、LJX作出纪律处分

处分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SL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并要求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十二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给予LX“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给予WCL“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四)给予ZHC“训诫”的纪律处分;

(五)给予LJX“训诫”的纪律处分。

处分原因:

当事人:山西SL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L期货),法定代表人LX。

LX,男,SL期货董事长兼总经理。

WCL,女,SL期货首席风险官。

ZHC,男,SL期货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

LJX,女,SL期货现任市场部部长、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

SL期货因存在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客户开发,对员工异地展业行为、互联网营销行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27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SL期货董事长兼总经理LX、首席风险官WCL因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27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采取了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SL期货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ZHC、现任市场部部长、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LJX因未恪尽职守,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6年1月27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SL期货与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居间活动,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SL期货总经理LX和首席风险官WCL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SL期货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ZHC、现任市场部部长、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LJX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发布时间:2026-07-24

法条索引: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期货公司不得与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职业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项 会员从事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以下执业准则:

(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加强保密信息管理;


案例2 对东方HJ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

处分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东方HJ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公司应当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六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处分原因:

当事人:东方HJ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HJ期货),法定代表人ZJD。

东方HJ期货河南分公司因存在未有效执行公司关于居间业务的制度要求、在评估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东方HJ期货违规配合居间人担任挂名居间人,对居间人的管控严重不足,未能审慎评估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力,员工合规意识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24

法条索引: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第四项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交易者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期货公司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交易者及居间人以他人名义担任挂名居间人。

交易者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期货公司不得将该交易者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期货公司不得变更居间人。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项 会员从事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以下执业准则:

(一)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第四项 (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加强保密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第五项 (五)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6日期间,各期货交易所对期货行业市场主体采取监管措施、行业处分案例如下:

案例1 某交易所对部分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

处分结果:对相关客户在相应品种上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处分原因:

2026年7月24日,2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相关合约上账户组日内开仓交易量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各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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