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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公开征求《普通交易者参与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键词: 非标准化期权合约

为促进衍生品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功能,配套《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落实对从事套期保值活动交易者的豁免规定,协会起草了《普通交易者参与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公司征求意见,请于2026726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发送至协会邮箱huifuerbu@cfachina.org,文件格式为Excel表格和加盖公司公章的PDF文件。 


普通交易者参与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适当性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衍生品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   济, 充分发挥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功能, 引导衍生品交易业   务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期货公司与普通交易者开展衍生品 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基本要求】普通交易者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于自身真实的生产、加工、贸易、消费等经营活动或与经     营活动相关的投融资需求, 为管理相应环节产生的价格风险、 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特定风险参与衍生品交易。

普通交易者交易的品种限于与前款所述经营或投融资 相关的商品、利率、外汇等, 交易规模应当与自身经营规模 或相关资产、负债规模基本匹配, 交易结构应当与需管理的 风险特征基本吻合, 并与自身的衍生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 能力、经济实力相适应。

第四条【申请材料】普通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 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普通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申请表》, 内容包括  申请人基本信息, 经营品种及规模或相关资产、负债规模, 申请交易品种及规模,以及期货公司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 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 证明经营规模或相关资产、负债规模的材料,   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书、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表或报告、现货仓单、库存证明、加工订单、购销合同、 发票、 债券发行证明、结售汇凭证及其他有效凭证等;

(四)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 保值目标等; 若拟申请交易的品种与经营品种不一致, 应当  充分说明交易的合理性、相关性及风险匹配逻辑等;

(五)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称协会) 及期货公司要求 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诚信义务】普通交易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普通交易者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影响其利用 衍生品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期货 公司 

第六条【适当性审核】期货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交易者适     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交     易者进行穿透核查, 审慎审核普通交易者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经核查普通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目的、申请材料等符合 要求的, 期货公司可以与其开展衍生品交易。

普通交易者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其开展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分级管理】普通交易者参与商品类衍生品套期 保值交易的,可以豁免专业交易者的全部标准。

普通交易者参与利率类、外汇类等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的,可以豁免专业交易者关于投资经历的标准。

第八条【持续管理】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普通交易者的购 销合同、现货库存、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等风险管理 需求与其开展衍生品交易, 并按品种对单一交易者的衍生品 交易存续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做好持续动态监测。

第九条【异常处置】期货公司发现普通交易者有下列情 形的, 应当及时对其采取暂停新增交易、限期终止部分或全 部交易等措施, 并按要求向协会及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 送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

(一)以套期保值名义从事投机交易;

(二)存在隐瞒  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欺诈行为;

(三)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复核回访】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普通交  易者进行回访, 每年对普通交易者进行复核,并更新《普通  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申请表》相关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

对于普通交易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再从事套 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 期货公司应当审慎评估, 区分不 同情形, 及时采取调整限额、暂停新增交易、限期终止部分 或全部交易等措施。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完整保存普 通交易者的申请材料和交易材料, 保存期限自相关交易结束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指引及相关自律要求的, 协会依照自律规则, 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自律管理措施。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 协会将按规定移交证  监会、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等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 期货公司在取得衍生品交易业 务资格前, 或取得资格后完成业务调整前, 其风险管理子公 司已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发布实施】本指引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X  X  X  日起实施。


附件:

普通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申请表

(供机构参考使用)

交易者名称


交易者编号


身份证明

文件类别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经营类型

□生产企业     □加工企业     □贸易企业     □终端消费企业     □其他_______

经营及投融资情况

经营品种 1


年度经营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经营品种 2


年度经营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投融资品种 1


年度投融资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投融资品种 2


年度投融资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计划书       □现货仓单        □库存证明       □加工订单       □购销合同

□发票       债券发行证明       结售汇凭证       □其他_________

衍生品交易计划

交易品种 1


申请交易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交易品种 2


申请交易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交易品种 3


申请交易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交易品种 4


申请交易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交易结构

□互换     □远期     □香草期权及其组合     □累计期权     □其他_________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可另附页)

 


 

交易者承诺:

1. 我方保证将持续按照本表衍生品交易计划、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合法合规通过衍生品交 易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2. 我方对所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自愿承担因信息或材料 不实、违反相关承诺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有权暂停新增交易、限期终止 部分或全部交易、向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报送信用风险信息等,我方自愿承担相应损失(如 );

3.如以上信息或材料发生变更,我方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你公司,并重新提供对应信息 或材料 

 

 

 

交易者签章:                                                                                                                                       

期货公司审核意见:

□通过              □不通过

 

经办人签字:                                                                                                                                        

 

《普通交易者参与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

业务适当性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称 《期货和衍生品法》)及《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称《衍生品办法》)相关规定,促进衍生品市场更好服 务实体经济, 充分发挥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功能, 中国期货 业协会(以下称协会) 起草了《普通交易者参与期货公司衍 生品交易业务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 引》)。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期货和衍生品法》 明确了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  功能定位, 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  动。《衍生品办法》进一步强调支持衍生品市场稳步发展,发  挥管理风险、 配置资源、 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由于衍生品  市场标准化程度相对较低、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具有高杠杆、 高波动的风险特征,为加强交易者保护,《衍生品办法》第十  七条要求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   。同时,兼顾实体企业真实合理的风险管理需求,《衍生品  办法》 也为无法满足专业交易者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即普通  交易者) 预留了制度空间, 明确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  动的, 可以按照规定豁免部分或全部专业交易者标准 

《衍生品办法》发布前,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依据协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开展业务, 关于  交易者适当性,协会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开  展衍生品交易, 并根据标的类型对交易者实施分级管理。其  中, 权益、利率、外汇等非商品类衍生品的交易者应当符合  专业交易者标准, 而基于中小微企业套期保值需求的考虑, 未对商品类衍生品的交易者作上述要求 。《衍生品办法》实施  后, 除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交易者外, 其他交易  者均需满足专业交易者标准 。前期, 协会向部分风险管理公  司进行了调研, 据测算, 期货行业衍生品交易者中, 无法满  足专业交易者标准且有套期保值需求的实体产业客户占比  将近四成。

为配套《衍生品办法》,落实对从事套期保值活动的交易    者豁免专业交易者标准的相关规定, 畅通实体企业风险管理    渠道, 协会结合期货行业服务实体企业套期保值的实践经验, 制定了本《指引》。

二、起草原则

本《指引》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导向 , 充分发挥衍生品市场的功能性  实体企业在经营活动    中面临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特定风险, 衍生品    是其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指引》立足实体企业真实的套期    保值需求, 依据《衍生品办法》有关规定, 适度放宽中小微    企业参与衍生品市场的准入标准, 明确了普通交易者利用衍    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具体路径和管理    要求, 引导实体企业合理利用衍生品市场管理生产经营风险,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与稳定性。 二是压实各方主体  责任, 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对于普通交易者, 从交易目  的、 交易品种、 交易规模、交易结构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细化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申请流程与材料, 强调交易者诚信义  务; 对于期货公司, 从适当性审核、持续管理、异常处置  复核回访等环节明确其对交易者的管理职责,压实期货公司  主体责任 。 同时, 明确自律处罚机制, 从严防范虚假套保、 过度投机等违规行为, 切实维护衍生品市场平稳规范、健康  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十四条, 按照总则、准入管理、持续管理、 自律管理的框架, 从事前 、事中 、事后三个阶段, 构建期货  公司与普通交易者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适用范围, 明确交易者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与普通 交易者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聚焦普通交易者的准入审核和 持续管理, 不适用于专业交易者。 二是明确普通交易者参与 衍生品交易的基本要求, 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实际经 营活动或相关的投融资需求为基础, 交易品种 、规模及结构 应当与其实际经营活动、资产负债水平、需管理的风险特征 相匹配, 并与其衍生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 相适应, 从准入端防范投机交易行为 

(二)规范申请流程, 实施交易者分级管理


一是规范普通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申请流程,应向  期货公司提出申请, 并按规定提供申请表、证明经营资质及  规模的材料、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等其他必要材料 对交易品  种与经营品种不一致的还应当作出合理说明 二是强调交易  者的诚信义务, 强化期货公司适当性管理与材料审核要求, 期货公司不得与材料不实、信息不全的普通交易者开展衍生  品交易。 三是实施分级管理安排, 对于参与商品类衍生品套  期保值的交易者, 可豁免专业交易者全部标准, 重点以交易  行为与风险管理需求相匹配作为实质性审核依据, 切实惠及  中小微实体企业的真实套期保值需求; 对于参与利率、外汇  类衍生品套期保值的交易者, 考虑相关标的受宏观政策 、跨  境市场影响更强 、风险复杂度更高的特征, 保留专业交易者  净资产、金融资产相关适当性标准, 仅豁免投资经历要求, 以满足部分企业通过新设子公司对债券发行、跨境贸易等场  景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

(三) 强化持续监测, 落实常态化管理要求

一是要求期货公司根据普通交易者的购销合同、现货库 存、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等风险管理需求与其开展交 易, 并对衍生品交易存续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做好持续动态 监测。 二是要求期货公司对交易者假借套期保值名义开展投 机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 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要求期货公司至少每半年对普通交易者回访, 年进行复 核, 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材料, 动态掌握交易者经营情况与 套期保值需求变化情况 。通过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 督促期货公司引导普通交易者合法合规参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四) 明确 自律处罚, 做好配套实施安排

《指引》 明确了自律处罚机制, 对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的违规行为,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按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    理。此外,《衍生品办法》 已于 2026  5  15  日发布,将于    11  16  日正式实施,本《指引》作为配套自律规则将同步    实施 , 自实施之日起,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指引》相关规    定的普通交易者新增交易, 存续交易到期终止。 期货公司在    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前, 或取得资格后完成业务调整前, 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应当参照本《指    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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