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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公开征求《普通交易者参与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键词: 非标准化期权合约

为促进衍生品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功能,配套《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落实对从事套期保值活动交易者的豁免规定,协会起草了《普通交易者参与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公司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7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发送至协会邮箱huifuerbu@cfachina.org,文件格式为Excel表格和加盖公司公章的PDF文件。 


普通交易者参与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适当性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衍生品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   济, 充分发挥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功能, 引导衍生品交易业   务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制定   本指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期货公司与普通交易者开展衍生品 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基本要求】普通交易者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于自身真实的生产、加工、贸易、消费等经营活动或与经     营活动相关的投融资需求, 为管理相应环节产生的价格风险、 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特定风险参与衍生品交易。

普通交易者交易的品种限于与前款所述经营或投融资 相关的商品、利率、外汇等, 交易规模应当与自身经营规模 或相关资产、负债规模基本匹配, 交易结构应当与需管理的 风险特征基本吻合, 并与自身的衍生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 能力、经济实力相适应。

第四条【申请材料】普通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 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普通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申请表》, 内容包括  申请人基本信息, 经营品种及规模或相关资产、负债规模, 申请交易品种及规模,以及期货公司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 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 证明经营规模或相关资产、负债规模的材料, 如  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书、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表或报告、现货仓单、库存证明、加工订单、购销合同、 发票、 债券发行证明、结售汇凭证及其他有效凭证等;

(四)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 保值目标等; 若拟申请交易的品种与经营品种不一致, 应当  充分说明交易的合理性、相关性及风险匹配逻辑等;

(五)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称协会) 及期货公司要求 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诚信义务】普通交易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

普通交易者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影响其利用 衍生品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期货 公司 。

第六条【适当性审核】期货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交易者适     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交     易者进行穿透核查, 审慎审核普通交易者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经核查普通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目的、申请材料等符合 要求的, 期货公司可以与其开展衍生品交易。

普通交易者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其开展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分级管理】普通交易者参与商品类衍生品套期 保值交易的,可以豁免专业交易者的全部标准。

普通交易者参与利率类、外汇类等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的,可以豁免专业交易者关于投资经历的标准。

第八条【持续管理】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普通交易者的购 销合同、现货库存、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等风险管理 需求与其开展衍生品交易, 并按品种对单一交易者的衍生品 交易存续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做好持续动态监测。

第九条【异常处置】期货公司发现普通交易者有下列情 形的, 应当及时对其采取暂停新增交易、限期终止部分或全 部交易等措施, 并按要求向协会及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 送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

(一)以套期保值名义从事投机交易;

(二)存在隐瞒 、 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欺诈行为;

(三)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复核回访】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普通交  易者进行回访, 每年对普通交易者进行复核,并更新《普通  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申请表》相关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

对于普通交易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再从事套 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 期货公司应当审慎评估, 区分不 同情形, 及时采取调整限额、暂停新增交易、限期终止部分 或全部交易等措施。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完整保存普 通交易者的申请材料和交易材料, 保存期限自相关交易结束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指引及相关自律要求的, 协会依照自律规则, 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自律管理措施。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 协会将按规定移交证  监会、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等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 期货公司在取得衍生品交易业 务资格前, 或取得资格后完成业务调整前, 其风险管理子公 司已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参照本指引执行 。

第十四条 【发布实施】本指引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自 X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


附件:

普通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申请表

(供机构参考使用)

交易者名称


交易者编号


身份证明

文件类别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经营类型

□生产企业     □加工企业     □贸易企业     □终端消费企业     □其他_______

经营及投融资情况

经营品种 1


年度经营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经营品种 2


年度经营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投融资品种 1


年度投融资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投融资品种 2


年度投融资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计划书       □现货仓单        □库存证明       □加工订单       □购销合同

□发票       □债券发行证明       □结售汇凭证       □其他_________

衍生品交易计划

交易品种 1


申请交易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交易品种 2


申请交易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交易品种 3


申请交易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交易品种 4


申请交易规模

(注明数量单位)

交易结构

□互换     □远期     □香草期权及其组合     □累计期权     □其他_________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可另附页)

 


 

交易者承诺:

1. 我方保证将持续按照本表衍生品交易计划、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合法合规通过衍生品交 易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2. 我方对所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自愿承担因信息或材料 不实、违反相关承诺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有权暂停新增交易、限期终止 部分或全部交易、向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报送信用风险信息等,我方自愿承担相应损失(如 有);

3.如以上信息或材料发生变更,我方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你公司,并重新提供对应信息 或材料 。

 

 

 

交易者签章:                                                                                                                       年        月        日

期货公司审核意见:

□通过              □不通过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普通交易者参与期货公司衍生品交易

业务适当性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称 《期货和衍生品法》)及《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称《衍生品办法》)相关规定,促进衍生品市场更好服 务实体经济, 充分发挥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功能, 中国期货 业协会(以下称协会) 起草了《普通交易者参与期货公司衍 生品交易业务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 引》)。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期货和衍生品法》 明确了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  功能定位, 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  动。《衍生品办法》进一步强调支持衍生品市场稳步发展,发  挥管理风险、 配置资源、 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 由于衍生品  市场标准化程度相对较低、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具有高杠杆、 高波动的风险特征,为加强交易者保护,《衍生品办法》第十  七条要求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  准 。同时,兼顾实体企业真实合理的风险管理需求,《衍生品  办法》 也为无法满足专业交易者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即普通  交易者) 预留了制度空间, 明确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  动的, 可以按照规定豁免部分或全部专业交易者标准 。

《衍生品办法》发布前,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依据协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开展业务, 关于  交易者适当性,协会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开  展衍生品交易, 并根据标的类型对交易者实施分级管理。其  中, 权益、利率、外汇等非商品类衍生品的交易者应当符合  专业交易者标准, 而基于中小微企业套期保值需求的考虑, 未对商品类衍生品的交易者作上述要求 。《衍生品办法》实施  后, 除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交易者外, 其他交易  者均需满足专业交易者标准 。前期, 协会向部分风险管理公  司进行了调研, 据测算, 期货行业衍生品交易者中, 无法满  足专业交易者标准且有套期保值需求的实体产业客户占比  将近四成。

为配套《衍生品办法》,落实对从事套期保值活动的交易    者豁免专业交易者标准的相关规定, 畅通实体企业风险管理    渠道, 协会结合期货行业服务实体企业套期保值的实践经验, 制定了本《指引》。

二、起草原则

本《指引》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导向 , 充分发挥衍生品市场的功能性 。 实体企业在经营活动    中面临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特定风险, 衍生品    是其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指引》立足实体企业真实的套期    保值需求, 依据《衍生品办法》有关规定, 适度放宽中小微    企业参与衍生品市场的准入标准, 明确了普通交易者利用衍    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具体路径和管理    要求, 引导实体企业合理利用衍生品市场管理生产经营风险,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与稳定性。 二是压实各方主体  责任, 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对于普通交易者, 从交易目  的、 交易品种、 交易规模、交易结构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细化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申请流程与材料, 强调交易者诚信义  务; 对于期货公司, 从适当性审核、持续管理、异常处置 、 复核回访等环节明确其对交易者的管理职责,压实期货公司  主体责任 。 同时, 明确自律处罚机制, 从严防范虚假套保、 过度投机等违规行为, 切实维护衍生品市场平稳规范、健康  有序发展 。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十四条, 按照总则、准入管理、持续管理、 自律管理的框架, 从事前 、事中 、事后三个阶段, 构建期货  公司与普通交易者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适用范围, 明确交易者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与普通 交易者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聚焦普通交易者的准入审核和 持续管理, 不适用于专业交易者。 二是明确普通交易者参与 衍生品交易的基本要求, 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实际经 营活动或相关的投融资需求为基础, 交易品种 、规模及结构 应当与其实际经营活动、资产负债水平、需管理的风险特征 相匹配, 并与其衍生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 相适应, 从准入端防范投机交易行为 。

(二)规范申请流程, 实施交易者分级管理


一是规范普通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申请流程,应向  期货公司提出申请, 并按规定提供申请表、证明经营资质及  规模的材料、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等其他必要材料, 对交易品  种与经营品种不一致的还应当作出合理说明 。二是强调交易  者的诚信义务, 强化期货公司适当性管理与材料审核要求, 期货公司不得与材料不实、信息不全的普通交易者开展衍生  品交易。 三是实施分级管理安排, 对于参与商品类衍生品套  期保值的交易者, 可豁免专业交易者全部标准, 重点以交易  行为与风险管理需求相匹配作为实质性审核依据, 切实惠及  中小微实体企业的真实套期保值需求; 对于参与利率、外汇  类衍生品套期保值的交易者, 考虑相关标的受宏观政策 、跨  境市场影响更强 、风险复杂度更高的特征, 保留专业交易者  净资产、金融资产相关适当性标准, 仅豁免投资经历要求, 以满足部分企业通过新设子公司对债券发行、跨境贸易等场  景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

(三) 强化持续监测, 落实常态化管理要求

一是要求期货公司根据普通交易者的购销合同、现货库 存、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等风险管理需求与其开展交 易, 并对衍生品交易存续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做好持续动态 监测。 二是要求期货公司对交易者假借套期保值名义开展投 机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 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三 是要求期货公司至少每半年对普通交易者回访, 每年进行复 核, 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材料, 动态掌握交易者经营情况与 套期保值需求变化情况 。通过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 督促期货公司引导普通交易者合法合规参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四) 明确 自律处罚, 做好配套实施安排

《指引》 明确了自律处罚机制, 对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的违规行为,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依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按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    理。此外,《衍生品办法》 已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发布,将于    11 月 16  日正式实施,本《指引》作为配套自律规则将同步    实施 , 自实施之日起,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指引》相关规    定的普通交易者新增交易, 存续交易到期终止。 期货公司在    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前, 或取得资格后完成业务调整前, 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应当参照本《指    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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