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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动态:7 个值得关注的变化

过去两个月,监管部门密集出手。

不是零散出新规,是几个方向同时发力:从财务造假到供应链安全,从反垄断到个人信息保护。

每一条都指向同一个逻辑:监管正在从"出规定"进入"抓执行"。

以下七个变化,合规人员今天就可以关注。

01 证监会第三轮财务造假专项打击,退市+罚款双管齐下

4月24日,证监会部署新一轮打击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

这是第三轮专项打击,跟前两轮最大的不同是首提"三不"生态——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

从"不敢"到"不想",意味着执法逻辑从单纯处罚转向系统性治理。

5月初第一批结果就出来了。

东方通、立方数科、长药控股等18家严重造假公司被强制退市。

同时,中介机构也同步启动先行赔付——中信建投因尽调不充分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这不是只罚企业,中介机构一个也跑不掉。

不上市的企业觉得跟自己无关?

不是。执法逻辑是一致的——财务内控的有效性已经是监管审查任何企业的基础科目。

检查人员看的不再是你有没有制度,是制度有没有留痕、内控有没有闭环。

02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上升为法定义务

4月,《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专项法规,核心要求很明确:

涉及关键领域的企业,必须建立供应链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急替代方案。

司法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解释了这个"小切口"立法的逻辑:不是全面覆盖所有行业,而是聚焦关键领域。

但传导效应比想象的大——大企业会把这个义务一层一层往下压。

你的客户如果是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对方会在合同里加上供应链合规条款。

对合规人员来说,这意味着供应链从"采购部门的事"变成了"需要合规签字的事"。

03 八部门联合严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4月24日,央行、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核心变化:贷款产品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

对支付导流、助贷业务的合规要求全面收紧;合作方资质审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被提到新高度。

不碰金融业务的企业也可以关注一件事:这个管理办法对"网络营销"的合规界定方式,正在成为监管处理类似问题的参考模板。

合规逻辑是相通的——合作方资质审查、宣传内容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每一条都在向其他行业延伸。

04 反垄断合规进入行业精细化阶段

4月到5月,反垄断领域的动作尤其密集。

市场监管总局2月已印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4月各地陆续开展平台企业合规辅导。

5月初,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措施防治"内卷式"竞争。

两个信号:一是反垄断合规正在从"通用规则"走向"行业细则"。二是执法重点从互联网平台扩展到公用事业、民生领域。

有经销商体系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价格管控协议的反垄断风险正在被重新评估。行业协会活动的信息交流边界,也变得更加清晰。

05 最高法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严惩行业"内鬼"

5月8日,最高法发布5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

多起案件涉及内部员工倒卖客户信息,湖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被通报。

这不是第一批,也不会是最后一批。

最高法在发布时明确强调:行业"内鬼"是打击重点。

信号非常清楚:企业不能以"个人行为"免责。

监管审查的重点不是你有没有制度,是制度有没有执行到位——培训有没有留记录、权限有没有分级、异常操作有没有预警。

这不是金融机构才需要操心的事。房地产、教育、保险、电商——任何掌握客户信息的企业,执法逻辑完全一样。

06 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商业贿赂界定方式值得所有行业关注

5月7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卫健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这份文件明确了9种禁止性行为,核心指向两类:一是以任何形式向医务人员输送利益,二是以医药代表名义从事药品销售以外的活动。

表面是管医药行业的,但监管对商业贿赂的认定标准正在细化,医药行业先行一步,其他行业不会太远。

任何有代理商、经销商、渠道返利机制的企业,都应该关注这套规则——对照9种禁止性行为,检查自己的销售费用管理、渠道返利政策、商务招待制度。

不需要全面整改,先排查有没有"形式变了但实质类似"的情况。

07 "扫码入企"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规范化

5月8日,司法部宣布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制度。

核心要求:执法人员进企业检查必须扫码获取"执法码",没有执法码不得实施检查,检查内容和结果全程留痕。

对合规人员来说,"扫码入企"提供了一个建立检查档案的制度化工具——谁来了、查了什么、出了什么结论、整改要求是什么,全程可追溯。

过去检查记录靠纸笔、靠记忆,以后有统一平台。

还有一个实用价值:如果执法人员的检查不规范(比如不出示执法码、检查超出登记范围),企业有依据提出异议。

— 结 语 —

七个变化看上去分散,但指向同一个方向:监管从"出规定"进到"抓执行"的阶段。

企业的应对逻辑也要跟着转——从"有没有制度"转向"制度有没有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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