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萍:制度型开放视域下ETF监管制度的反思与重塑
- 来源:《投资者》2026年第1期
- 作者:袁 萍,武汉大学法学院2025届硕士毕业生,现为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供职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作为制度型开放的产物,ETF凭借“跨境产品创新”与“全球资产配置”的双向驱动机制,在提升资产定价效率和优化风险管理框架方面发挥独特枢纽作用,ETF监管制度的适配性已成为衡量开放成效的关键指标。目前,我国的ETF监管体系是在公募基金宏观监管框架下,辅以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差异化设计。然而,这种监管模式存在监管密度低、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实践中逐渐暴露出“重管制轻自治、重场内轻场外、重前端轻后端”的弊端,尚未完全达到制度型开放所需的监管标准。一方面,应当厘清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与ETF监管之间的连接点,明确制度型开放如何倒逼ETF监管的法治化转型;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可行的监管进路,精准提炼我国ETF市场的本土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契合本土实际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推动我国ETF市场在制度型开放进程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 ETF 金融监管
2024年4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确立了发展与监管并举的指导原则,并特别强调了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中统筹考虑市场安全的核心价值。2025年1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落实《意见》中关于ETF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但在繁荣的背后,ETF作为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一部分以“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基金品种”引入我国,导致其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也面对制度不完善带来的阻力。其特有的交易效率模式以及实物申赎机制存在适用《证券法》的争议;其特殊套利运行模式和两级市场构造也突破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募基金公开和封闭的二元划分。目前我国对于ETF是在公募基金的宏观监管框架下辅以交易所自律管理差异化设计,监管密度低且透明度不足,重管制轻自治、重场内轻场外、重前端轻后端的问题在实践中逐渐凸显,尚未完全达到制度型开放所需的监管标准。在此背景之下,如何认识全球范围内ETF投资繁荣景象以及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倒逼ETF监管的法治化转型?如何提炼ETF监管回应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制度原理证成?如何促进ETF监管与资本市场法治化的协同效应?以上问题仍需予以回应。ETF的蓬勃发展得益于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开放性接纳和包容性支持,同时也依赖于监管框架的持续更新和优化。而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监管环境,我国ETF市场亟需在制度型开放的持续深化中强化监管变革,主动对标和对接国际先进规则,并实现监管体系的自洽构建与整体开放,争取与我国金融市场规模相匹配的制度性话语权。 一、作为市场开放产物的ETF:发展变迁与监管检视 作为金融市场开放与创新的重要产物,ETF不仅以其高效、透明和低成本的特点重塑了资产配置的格局,也以其独特的运行机制对传统监管体系提出了全新挑战。从国际经验到本土实践,ETF的发展变迁既伴随着产品形态与交易结构的持续演进,也折射出监管框架在适应市场深化与开放过程中的调试与抉择。 (一)前提性问题厘清:ETF概念的法律解构 ETF的概念发轫于现代金融市场对高效、低成本投资工具的需求,其核心在于通过被动跟踪指数和独特的套利机制,解决传统基金流动性不足与交易成本高昂的问题。然而,ETF这一萌生于商事实践的金融创新产物,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经济形态中经历了诸多波折,显现出实务和理论概念表述繁杂分散的特点。区别于传统基金形态,ETF呈现出三个典型的特征:其一,交易灵活性,即ETF可在在二级市场实时交易;其二,成本效率性,即ETF通过被动跟踪指数,实现了低成本投资;其三,价格平衡性,即通过一级市场的实物申赎机制和二级市场的交易机制,ETF能够有效平衡市场价格与净值,维持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而上述三种特征本质上是由底层法律关系构造决定的。在中国,ETF本质上属于契约型基金,通过一组合同束搭建起一套复杂且高效的运作框架。其法律关系构造既包括内部的基金合同关系,也涵盖外部的指数使用协议等多重法律安排。而纵观全球ETF实践,ETF多以单位投资信托(Unit Trust)、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为基础,通过内部契约条款的弹性调整实现外部交易构造的最终形态。从商事组织法律构造的效率出发,虽然单位信托和有限合伙提供了便利的组织形式和灵活的契约安排,但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仍需在不同法域中进行适应性调整。EFT的法律结构性特征,也深刻影响了ETF在跨境运作、监管协调及风险分配中的实际表现,成为理解其法律构造与市场实践之间张力的关键所在。 (二)制度型开放的核心范畴与ETF监管的契合 由片点式、管道式的局部性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型,是中国资本市场正在经历的一场系统性变革。而ETF作为资本市场开放的产物,其随着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也完成了从开拓期的零星发展,到探索期和停滞期的试错发展,再到快速发展期和创新期的蓬勃发展。 1.资本市场开放的机制创新与ETF监管的契合 资本市场开放的机制创新,聚焦于跨境融资工具、投资主体、资本流动及基础设施等核心要素的规则重构,旨在通过靶向性制度供给降低市场摩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当前,ETF与制度型开放已形成多维制度耦合:在互联互通层面,ETF纳入沪深港通标的,嵌入互认基金双向跨境机制;在投资准入层面,进一步扩展至QFI可交易范围;在跨境架构层面,通过QDII基金实现境内外ETF市场的标准化联接。这种深度耦合凸显出ETF跨境制度衔接的关键性,要求对境外与境内市场在ETF发行审核、交易结算、做市商管理、产品退市及信息披露等全生命周期环节的规则体系进行系统性整合,以支撑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2.资本市场开放的风险防控与ETF监管的契合 资本市场开放的风险防控机制需植根于系统性风险治理理论,其核心在于构建风险识别、传导阻断与适应性调整的动态框架。ETF贯穿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复杂性,实际上决定了其风险的多元性。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ETF一级市场的实物申赎机制与二级市场的交易定价之间存在天然的信息摩擦,由于涉及一篮子股票的等价交换,这种机制在市场波动时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和价格偏离风险。当成份股市场出现流动性枯竭或政策冲击时,可能暂停申赎服务,导致基金净值(NAV)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偏离度扩大,进而引发跨市场恐慌性抛售。这种风险的本质是市场分割下信息传递效率的断裂,需通过穿透式监管技术压缩套利时滞,重建构建价格的一致性。而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分割风险治理本质上是制度型开放背景下市场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再平衡过程。因此,资本市场开放的风险防控与ETF监管在系统性风险治理框架下形成制度耦合,前者提供“识别—阻断—调适”的动态机制,后者则通过套利机制与穿透式监管技术,实现效率与安全的帕累托改进。 (三)市场与管制的迷思:ETF监管的批判性审视 1.重管制轻自治:ETF监管强度的反思 ETF作为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基金品种”形式引入我国的,对其监管并非自发演进,而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来实现。这种监管模式在追求市场秩序和风险防控的过程中,对ETF的运作施加了较为严格的管制,而对市场自治机制的发挥重视不足,导致行业治理范式在“秩序”与“创新”价值理念的追寻中呈现出螺旋交织的冲突状态。反映于资本市场实践中,ETF同质化现象严重并伴随风险事件,从而落入“被束缚的治理”的陷阱。 我国ETF市场的监管框架呈现出“行政主导型”特征,在产品创设、发行审核、运作规范及交易监控等全链条均存在一定“强审批、弱自律”倾向,这种监管依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创新的活力。以产品创设环节为例,监管层不仅对ETF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设置回溯期、分散度等硬性指标,如要求宽基指数样本数量不低于30只,更深度介入PCF清单(Portfolio Composition File,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审批流程。这也进一步导致我国ETF产品的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以中证A500指数为例,基金公司推出了众多挂钩该指数的产品,包括普通指数基金、增强指数基金、ETF、增强ETF等。截至2025年2月跟踪中证A500指数的产品已累计上报130只,已成立产品的总规模超过3700亿元。 2.重场内轻场外:ETF监管场域的错置 ETF的核心机制包含一级市场的申赎和二级市场的上市交易,二者相互作用构成了ETF独特的套利机制。然而,当前我国ETF监管格局存在“重场内轻场外”的错置现象,导致监管链条无法有效闭合,难以精准定位风险点。具体而言,中国A股市场采用T+1交易制度,限制了当日买入证券的即时变现能力。而ETF凭借其独特的套利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日内收益的途径。在境内ETF市场,机构与个人投资者能够借助折溢价机制捕捉获利机会。当ETF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高于其资产实际价值时,便触发溢价套利窗口,投资者可先行在二级市场购入对应成份股组合,继而在一级市场申购ETF份额,再将新获份额于二级市场高价抛售,反之亦然。这种套利机制的存在,使得ETF的监管重心应当聚焦于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互动。然而,目前监管格局集中于场内市场,交易所层面的异常交易监控指标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层面,无法有效涵盖一级市场的份额申购与赎回环节。目前证监会公开的几起ETF处罚案也均较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所延迟,指向当前监管在场外市场的覆盖不足的问题。 3.重前端轻后端:ETF监管链条的缺漏 一方面,我国ETF监管在前端交易规则方面较为复杂,创设了诸多中国特色的概念,如现金替代、证券代买代卖等。这种“重前端”的复杂设计,本质上是为了在后端基础设施和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场内交易的流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该类设计不仅增加了业务链条的复杂度和运营成本,同时将本可由做市商分散承担的风险更多地积聚于基金公司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风险分布的均衡性。 另一方面,我国将国际市场的一些市场化自治行为纳入了监管的必备指标。例如,我国ETF的PCF清单通过交易或结算系统以及网站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布,不收取费用,而境外ETF的PCF清单通常向参与交易商发布,获取需收取一定费用。再如,境外ETF一般采用了授权参与人制度,只有授权参与人才能进行ETF的份额的创设和赎回与套利交易,而我国ETF未限制参与申购赎回以及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类型,在开设了相应的账户的情况,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理论上均可开展套利活动。此外,境外ETF市场拥有成熟的制度框架,包括日内回转交易、卖空机制、融资融券以及做市商制度等。通常情况下,境外ETF从申赎到投资者能够使用ETF份额或成份股需要较长时间,这与基础证券的结算周期大致相同,申赎交收周期一般在T+2至T+10日之间,例如香港市场为T+2日交收。尽管境外ETF的申赎交收效率不高,但由于日内回转交易和卖空机制的存在,投资者在当日申购ETF后即可卖出同等数量的ETF;同样,在当日赎回ETF后,投资者也可以卖出相应数量的股票。这种监管模式在前端交易规则的精细化设计上投入较多精力,但在后端持续监管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监管链条的缺漏。 二、资本市场开放下ETF监管的价值取向与重心提炼 资本市场开放性与复杂性双重叠加,导致传统监管范式与金融创新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作为跨市场、跨资产类别的金融工具,ETF监管效能的实现亟需突破监管机构主导下“自上而下”的监管依赖,转向更具动态适应能力的监管范式。在理论层面,需要在提炼监管的制度原理的基础上,构建适应ETF市场创新与风险防控的监管框架。在实践层面,应当回归我国本土的ETF实践,提炼我国ETF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资本市场开放下ETF监管的价值取向 1.助推式监管与激励性规制的监管方式 截至2024年底,全球50%以上ETF增幅都是主动ETF而不是被动ETF,显示出市场对于主动管理型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进一步印证这一点的是,2025年3月6日,道富环球投资(SSGA)与基金桥水(Bridgewater Associates)合作推出的SPDR桥水全天候ETF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这一事件不仅标志着全球ETF发展迈入主动管理的新时代,也使私募管理人通过作为ETF投资顾问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在全球资本市场主动型ETF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市场的情况却有所不同。由于我国规定ETF必须强制性披露全部持仓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动型ETF的发展空间。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所称的主动型ETF,实际上并非完全融入主动管理策略,而多是指数增强型ETF。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在严格的监管环境下,金融产品的创新显得不足,这需要我国监管机构在维护市场秩序和鼓励金融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对现有的监管规则进行审视和优化,通过助推式监管与激励性规制的软法工具,实现市场主体行为与监管目标的动态结合,回应ETF监管中的现实关切,以达成一种激励相容的治理升级。 助推式监管的核心在于顺应市场规律,避免过度的家长式管制,减少行政控制,以促进市场的自我调节和创新能力。这种监管方式旨在通过适度的引导和激励,而非强制性的命令与限制,来实现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效率的提升。在ETF市场,这种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包括减少那些可能抑制创新的限制性规范,转而增加赋权性规范,给予ETF管理人更大的自主权。例如,在标的指数的选择、管理策略的应用等方面,允许管理人拥有更高的决策自由度。在确保监管可控的前提下,鼓励ETF产品进行创新发展。对于主动型ETF,可以考虑降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适当放宽对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控制标准,进一步减少对持仓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以保护管理人的策略不被过早泄露,从而为其策略的实施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激励性规制是一种通过激励或诱导手段,激发市场主体内在动力的监管方式。它意味着监管机构在压实ETF管理人及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信义义务的同时,也应为ETF行业制定更多优惠政策,以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其竞争力。其核心在于构建市场效率提升与监管成本下降的帕累托改进机制,实现产品竞争和产品创新的共生演进。就我国产品同质化竞争较为严重的现象而言,从根源上丰富高质量的指数跟踪标的、进行费率结构改革、提高审批速度成为ETF突破产品同质化的有效抓手。就目前ETF销售费用而言,暂无关于赎回费的标准要求,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场外赎回费可以参照常规基金的标准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这种较为灵活的费率设置有利于回应监管的需求。而针对ETF规模相对境外发达资本市场较小的问题,涉及进一步对ETF短线交易或举牌的豁免,以培育长期投资的创新资本生态。 2.适配“五大监管理念”的监管链条完善 2023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强化“五大监管”,即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监管和持续监管,为制度型开放背景下ETF市场风险与监管提供了系统性框架。五大监管理念的协同实践,标志着中国ETF监管从“碎片化应对”向“系统性治理”的监管转型。这既不是简单照搬国际规则,也不是固守传统管制思维,而是通过技术刚性约束与制度弹性空间的有机结合,探索出一条兼顾创新活力与市场秩序的“中国式现代化”监管路径。其一,机构监管是ETF监管的总抓手,重点关注金融机构作为市场重要节点的稳健性。在ETF市场中,这意味着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做市商等关键参与者的全面监管。一方面,要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边界,从源头界定风险的负责人,防止风险累积;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交叉。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其风险控制能力和合规记录,确保管理人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标准,从而保障ETF市场的稳定运行。其二,行为监管是ETF监管的核心,并与审慎监管相对。主要通过制定严格的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对ETF的发行、交易、申购赎回等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通过实时监控交易数据,及时发现并处置异常交易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其三,功能监管是ETF监管的原则,由于ETF的类型的多样性,跨行业类别、跨境的特点,需要把握统一的监管尺度,防止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功能监管还注重协调不同市场之间的监管政策,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等,防止因监管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套利行为,维护市场的整体稳定。其四,穿透监管是ETF监管的主要方式,透过ETF复杂的金融结构和交易形式,精准识别风险的本质和来源。主要涉及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详细的持仓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累积。其五,持续监管是ETF监管的保障。持续监管体现为对ETF产品的动态监测和风险评估,持续关注其运作情况,包括交易活跃度、流动性风险、跟踪误差等指标。根据市场环境和产品表现的变化,及时调整监管策略和措施,确保ETF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资本市场开放下ETF的监管重点 1.指数编制中的透明度强化与利益平衡 自LIBOR利率操纵事件后,消除金融基准编制的利益冲突成为全球监管的主要目标,并构成IOSCO的金融基准原则之一。而随着以ETF为代表的指数跟踪被动投资的兴起,“指数编制内部化”现象背后的利益冲突与权利滥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指数编制内部化”可以降低成本,ETF管理人通过内部化指数编制,利用自身基础设施和经验,避免向外部指数提供者支付许可费,从而产生显著的成本节约,并通过降低ETF费率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此外,“指数编制内部化”使ETF管理人在设定指数策略、目标和定制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权力,以满足投资者日益多样化和独特的目标。然而,监管机构担忧指数提供者的独立性,当指数提供者与ETF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时,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理论上,如同LIBOR利率操纵的逻辑,指数提供者也可能会调整其基准,以不适当地提升集团内部发行的ETF的业绩。2023年IOSCO启动了一项调研工作,深入调查资产管理公司与指数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四项关注点:资产管理公司和指数提供者的角色、指数提供者提供的指数、行政管理错误对投资基金的影响以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同年,SEC也对指数提供商展开了监管调查,对于MSCI、S&P Dow Jones Indices以及FTSE Russell等指数编制机构是否应从信息提供者重新分类为投资顾问。 于我国而言,尽管目前我国ETF产品追踪的指数大多数均来自于中证指数公司、深圳证券信息公司、中华交易服务公司这三家交易所官方指数编制机构,尚不存对该风险的担忧。但随着制度型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指数编制机构也必将迎来市场化的变革以应对全球指数竞争与话语权争夺,需要从现在起未雨绸缪。此外,相较于全球范围的ETF实践,中证、深证等官方指数机构虽具备公信力,但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逐渐显现矛盾。尤其是在国际化竞争维度,我国的官方指数编制机构既承担着维护境内市场稳定的公共职能,又需参与全球指数定价权争夺。在此背景之下,我国指数编制机构的市场化改革是ETF监管的关键进路。一方面,要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指数编制,增强市场活力与创新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要通过市场化机制将指数编制的公共属性与商业属性进行结构性分离。可以考虑事关市场稳定的核心宽基指数,应维持其公共产品定位,由交易所下属机构通过透明化流程编制,而对于主题型、策略型指数,则促进市场化指数编制机构的参与,鼓励多元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需加强对指数编制机构的全链条监管,提升指数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其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2.产品创新下的流动性保障与差异化发展 市场效率绝大程度上取决于ETF的流动性,它代表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时对资产价格影响的难易程度。ETF的流动性主要来源于表层二级市场流动性(On-Screen Liquidity)和深层一级市场流动性(Underlying Liquidity)两个方面。由于ETF份额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二级市场流动性通常是可以观察的,每日交易量及规模是其直接衡量指标。然而一级市场流动性通常无法观测,由投资者通过一篮子股票申购赎回来创造。本质上,流动性使ETF成为一种易于获取的动态工具,增强了其对追求效率、灵活性以及快速应对市场变化能力的投资者的吸引力。然而,当一些流动性较低的股票被纳入指数并包装成流动性较高的ETF时,可能会出现一种流动性假象,从而掩盖了真实状况。 另外,标准化信息披露框架局限性也在ETF管理主动化的趋势下逐渐凸显,具体表现为每日投资组合持仓的披露阻碍了ETF的差异化发展。过度透明的持仓信息使机构投资者面临策略被套利者高频复制的风险,从而导致主动型ETF呈现出“策略空心化”的困境。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市场上所谓主动增强型ETF并非指ETF的主动管理,而是在传统指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选股和优化权重来实现优于指数变动的超额收益。而面对我国ETF的同质化竞争,精细化的指数编制与资产管理已经逐渐成为行业的必然要求。在资产配置维度,ETF产品的战略布局需遵循梯度化、特色化与前瞻性原则。针对宽基类产品,应加速中小盘及细分风格指数的市场盲区覆盖,与主流沪深300、中证500等形成错位布局;对于主题类产品,则应聚焦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高度契合的热门主题,构建具有政策导向性和产业趋势性的主题矩阵,满足投资者对细分赛道的配置需求。作为服务于资产配置需求的标准化工具,而非单纯追求规模扩张的金融商品,ETF的监管框架设计应强化需求侧管理,通过建立产品创新与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动态匹配机制,以回应当下监管的严格限制阻碍ETF产品创新的困境。 三、制度型开放驱动下ETF监管的重塑:体系协同与规范展开 金融市场的创新迭代与风险形态演化,不断冲击传统监管范式的边界。ETF作为兼具工具属性与策略复杂性的金融产品,其监管框架亟需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适应”,即构建以回应性监管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在横向层面,打通《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则壁垒,平衡行政监管与自律治理的功能分界,厘清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张力;在纵向层面,以主体责任明晰化、监管对象整合化、治理工具智能化为抓手,重塑全链条监管架构;最终落脚于产品创设及运行治理两大场景的规则再造,形成“风险可识别、策略可适配、责任可追溯”的动态监管闭环。 (一)《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协同 作为兼具证券属性与基金特征的创新产品,ETF监管框架需突破传统《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度分立。现行《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ETF的监管存在规范竞合与功能割裂双重困境。作为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基金品种引入我国,在《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层面并无针对ETF特点而设计的具体规定,而是直接将ETF纳入传统公募基金的监管框架。一方面,ETF作为上市交易的基金产品,其发行与交易受《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基金运作规则约束。另一方面,ETF作为追踪标的指数投资的主体,其又受到《证券法》中举牌规则、异常交易监控的限制。而在我国ETF的实践中《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则交织下的法律问题如ETF操纵已备受关注,并引发了一些风险问题。 201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四起ETF市场操纵案件进行了集中处罚,四家公司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一账户或账户之间进行相关ETF交易,简化交易流程如下:(i)二级市场买入成份股、(ii)一级市场申购ETF份额、(iii)二级市场卖出ETF份额、(iv)二级市场买入ETF份额、(v)一级市场赎回一篮子成份股股票、(vi)二级市场卖出股票,影响ETF交易量,变相进行ETF与相应成份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具体而言,(i) (ii) (iii)通过一个账户进行操作构成一个正常的溢价套利,(iv) (v) (vi)通过另一个账户进行操作构成一个正常的折价套利,但(iii) (iv)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操纵证券市场,由此导致(ii) (v)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不得赎回的规定,(i) (vi)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禁止股票同日反向交易的规定(股票的买卖效率)。 因此,就ETF监管的总体框架而言,其核心在于对于ETF两级市场套利机制的有效监管设计。现行《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割裂式监管框架,既无法覆盖从一级市场申赎到二级市场交易的套利链条全流程,更难以识别如利用融资融券与程序化交易叠加实施的时空套利的跨市场操纵新型手法。当传统意义上分类监管捉襟见肘时,应当引入功能穿透与动态适配的回应性监管,解决这一问题。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证券法》维度豁免ETF的举牌规则,但强化对ETF异常交易的监控标准,并细化账户组洗售操纵的认定。需要明确的是,ETF持有成份股的目的非控制公司经营权,而是被动跟踪指数,其大额持有行为不构成《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规范目的。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维度进一步,新增“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专章,明确实物申赎的法律效力以及套利机制的运行规则。从风险防控的纵向分层来看,《证券投资基金法》聚焦一级市场申赎的财产权保护,《证券法》侧重二级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从监管工具的横向联动来看,当ETF套利行为同时触发两法责任时,应当适用“责任吸收原则”,即优先适用处罚力度更高的法律条款,避免重复惩戒导致的监管过度。 (二)ETF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体系展开 当前ETF市场中,管理人、托管人、做市商等被监管主体的责任边界存在模糊性,导致风险事件中多头监管却无人担责的困境频发。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制度性角色冲突与合约不完备性的叠加效应。一方面,现行法规对各类主体的权责界定停留在信义义务等原则性层面,却未细化具体场景下的操作标准;另一方面,市场参与方通过格式合同转嫁责任,进一步加剧责任认定的复杂性。这种责任边界的模糊性,不仅使得各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降低了监管效率,更在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难以迅速确定责任主体,延误风险处置的最佳时机,进一步放大了市场风险。 为了应对监管责任的模糊化,首先需要在法规层面明确各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这包括对管理人、托管人、做市商等主体在ETF运作中的权责进行具体和明确,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确定责任主体。其次,需要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监管,防止市场参与方通过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转嫁责任,从而构建一个权责清晰、高效协同的ETF监管生态,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形成管理人专注策略管理、做市商强化流动性供给、托管人严控操作风险,各司其职、协同共治的生态闭环,从而提升整个ETF市场的监管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此外,随着指数编制机构的市场化发展为ETF市场进一步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对监管责任的明晰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市场的不断演进,指数编制机构在ETF生态中的地位愈发关键,其编制的指数直接决定了ETF投资组合的资产构成与投资方向。然而,当前部分指数编制机构在编制过程中,由于缺乏严格规范的流程与明确的责任约束,存在指数样本选取不科学、调整不及时等问题。这不仅导致ETF产品跟踪误差增大,无法精准反映目标市场表现,还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损害市场整体利益。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指数编制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从指数编制质量、市场影响力、信息披露及时性等多个维度,对指数编制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将评估结果向市场公示,对于信用评级高的机构,给予政策支持与业务拓展机会;对于信用不佳的机构,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其整改,甚至限制其业务范围。通过这种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指数编制机构不断提升编制水平,切实履行自身责任。 (三)制度型开放驱动下ETF监管的规则塑造 1.产品开发:优化产品指数管理机制及编制方法 建立指数编制机构准入与评估体系是夯实指数质量基础的关键一步。在准入环节,应对编制方提出多维度的严格要求。方法透明度至关重要,编制方需详细阐述指数编制所依据的规则、数据选取标准、权重计算方法等,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清晰理解指数构建逻辑。例如,在股票指数编制中,要充分说明并披露对于成份股的筛选标准,应明确规定市值规模、流动性指标以及行业代表性等具体量化要求。同时,要求编制方说明如何避免因自身商业利益而影响指数编制的公正性。如是否存在与成份股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潜在利益冲突。历史回溯误差率的公布,能够让市场检验指数编制方法的稳定性和准确性。通过回溯过往数据,评估指数实际表现与理论预期之间的偏差程度,以此衡量编制方法的可靠性。 2.运行治理:完善实物申赎监管与差异化披露安排 在ETF运行治理中,实物申赎机制与信息披露体系是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的核心环节,也是保障ETF两级市场套利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要素。实物申赎机制直接关系到ETF份额的创设与赎回,其运作的规范性与高效性对市场公平与效率影响深远。这一过程确保了ETF的市场价格紧密围绕其净值波动,防止出现大幅溢价或折价,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定价。此外,实物申赎机制是套利行为得以实现的关键桥梁,连接了ETF的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同时,对于现金替代这一中国特有的概念,应积极探索与国际接轨的有效路径。现金替代机制的国际接轨需充分兼顾本土市场特性与全球通行规则。在境内市场,现金替代本质上是应对交易摩擦的过渡性安排。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部分股票存在涨跌停限制、停牌较为频繁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在实物申赎过程中,投资者难以按时、足额交付或赎回某些成份股。此时,现金替代机制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允许投资者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用现金替代部分难以交付的成份股,从而顺利完成申赎操作。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中国需深入研究国际成熟市场现金替代机制的运作模式、定价原则、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的经验。在定价方面,参考国际通行的定价模型,如基于市场波动率、流动性溢价以及无风险利率等因素构建的定价模型,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流动性状况、利率水平以及交易成本等特点进行调整,使现金替代价格更能准确反映市场真实价值,避免出现价格扭曲导致的套利空间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信息披露体系则为投资者提供了透明、准确的产品信息,是市场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保障。全面、及时且准确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利益受损。对于结构相对简单、风险特征较为明晰的传统ETF产品,可维持简明扼要的披露要求,着重突出投资组合的核心构成、净值表现以及跟踪误差等关键信息,让投资者能够快速把握产品要点,减少信息处理成本。而对于未来可能引入我国的主动型基金,鉴于其投资策略的灵活性与复杂性,允许采用延期披露或半透明披露资产组合的方式。主动型基金的投资经理往往会根据市场动态频繁调整资产组合,若进行实时、完全透明的披露,可能导致投资策略过早暴露,引发市场跟风行为,削弱基金的投资优势。因此,适当延期披露资产组合,可给予投资经理一定的操作空间,使其能够更从容地实施投资策略。比如,规定主动型基金在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一季度的资产组合情况,既能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定期获取需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策略的保密性。此外,半透明披露资产组合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性地披露部分核心资产或资产类别,而对一些短期交易性资产或敏感性较高的投资头寸予以保留披露。例如,对于主动型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战略性长期持股,可详细披露其名称、持股比例等信息;对于因短期市场波动而进行的波段操作所涉及的资产,则可不作具体披露,仅说明该部分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大致占比范围。这样既能让投资者对基金的整体投资方向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又能避免过度暴露投资细节,降低投资策略被模仿的风险。 四、结语 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型开放正经历从局部突破到系统重构的深刻转型,ETF作为这一进程中的重要实践载体,既是开放成果的体现,也是监管范式革新的试验场。本文以制度型开放与ETF监管的互动关系为主线,揭示了传统监管模式在应对市场复杂性、跨境风险传导中的局限性,以及监管体系从“被动防御”向“主动适应”转型的必然性。制度型开放并非简单的规则移植,而是需要在国际标准与本土实践之间构建动态平衡,既要吸收成熟市场在穿透式披露、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又需立足我国市场特有的交易机制、投资者结构等现实约束,形成具有韧性的监管框架。 本文通过剖析ETF机制,揭示了市场创新与监管回应之间的张力与协同逻辑。全新ETF监管范式的提出,旨在突破管制和自由的二元对立,通过规则分层、工具适配与主体协同,构建兼顾效率与安全的治理网络。其在保障市场安全稳定的前提下,为创新预留合理空间。展望未来,ETF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需在多维度展开深化探索。中国应主动推动指数、结算等ETF“软基础设施”全球化,对接主流投资理念与交易流程,以提升制度型开放话语权,吸引国际资金并参与全球规则制定;监管者须开放包容,持续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