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文献
首页  /  研究文献  /  详情
搜索工具栏

人工智能沙盒中的监管合作:来自金融科技的启示

  • 来源:Law,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 作者:Ruth Plato-Shinar以色列内塔尼亚学术学院银行法与金融监管中心;Andrew Godwin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墨尔本法学院。

摘 要

随着人工智能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各国逐渐开始借鉴在金融监管领域中常用的“监管沙盒”模式,测试不同场景和领域中人工智能的应用。欧盟更是向前跨进一步,其新出台的《人工智能法案》强制要求成员国建立人工智能监管沙盒。本文提出了一种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监管合作的最优模型,借鉴金融科技沙盒的经验,深入探讨了在人工智能领域监管沙盒的几种潜在运营模式。


一、引言: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是为创新企业提供的受控实验环境,企业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下试点新的产品或技术,同时在试验阶段可以获得特定监管要求的豁免或放宽,从而降低了创新的不确定性与合规成本。这一概念发轫于2016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正式启动的监管沙盒而广为人知,后被大量国家复制移植到金融领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全球的发展,各国开始把这套源自金融科技的沙盒机制迁移到AI场景当中,用来检验AI在不同领域下的应用风险与合规边界。其中最典型的是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它不仅仅是鼓励,而是强制要求成员国在本国境内建立起AI监管沙盒,把沙盒从一项自愿创新工具升级为了制度性的义务。

然而,伴随着人工智能领域监管沙盒的出现,多监管机构的合作难题也随之接踵而来。AI沙盒的技术对象天然牵扯到多条监管线,在行业监管机构之外,还常常触及到数据/隐私监管、AI专门监管、创新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多个机构。这种“多监管实体汇聚”的局面,使得沙盒的成败不再只取决于技术测试本身,还高度依赖于监管机构之间能否成功合作与协调,牵扯出诸如“谁来牵头、信息怎么共享、权限怎么划分、不一致时谁来兜底”等一系列的难题。


二、从金融科技沙盒到人工智能沙盒

金融行业因其强监管、高风险、技术迭代快等特征,长期面临着“监管跑不过创新”的困境,沙盒因而通过受控实验与有条件的监管豁免,成为平衡创新与安全的关键工具。这一逻辑在AI场景中被进一步放大:AI不仅技术迭代更快,还叠加了伦理风险、社会偏见、黑箱不可解释等复杂挑战。当前,国际组织(如OECD)已广泛推动AI沙盒实践,挪威、英国、新加坡等国均已落地相关机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更是直接将沙盒升级为了成员国的强制义务。

监管沙盒通常涉及申请、准备、测试、退出和评估四个阶段。被纳入该计划的企业通常会被分配一个专业的监管团队,全程伴随试验过程并审查是否符合现有的监管与法律要求。在沙盒的试验期内,如果现有法规会对受测创新构成重大障碍,企业可能将获得标准监管要求方面的某些放宽或豁免。在人工智能领域,监管放宽或豁免允许在涉及隐私保护等法律情形下使用原本被禁止的数据,不过这不意味着可以脱离监管、不受限制。

迄今为止在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中积累的经验,对人工智能沙盒也能够同样受益。沙盒模式降低了企业的合规门槛、有助于监管机构调整监管框架、对整个创新生态而言亦能够促进创新、增强竞争。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所暴露出的监管资源紧张、资格标准与裁量权风险、消费者与安全风险、公平性与竞争问题等方面的缺陷,在人工智能领域有可能被进一步放大,更需要深入理解其在人工智能应用测试中的实施。


三、监管合作与金融科技的启示

监管合作在人工智能沙盒中之所以关键,首先是因为AI相关活动天然横跨多个监管领域,涉及金融服务、数据隐私、反垄断等多类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协调实现统一的评估与测试方法,尤其是在跨行业场景下,这种协调能有效减少企业的不确定性。其次,合作是防范监管失效的核心。既要避免监管重叠导致的重复要求与创新阻碍,也要堵住监管空白引发的风险漏洞,更要遏制“监管套利”带来的恶性竞争。

全球金融科技沙盒的实践已沉淀出三类可以迁移至Ai领域的沙盒运营模式:

1.单一入口模式

企业仅需对接一个窗口,由牵头监管机构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典型案例包括中国香港(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共用入口,牵头方负责跨机构联络)和英国数字证券沙盒(FCA与英格兰银行共用申请入口,信息双向共享)。该模式对企业友好,但考验牵头机构的协调能力。

 2.分离入口模式

各监管机构保留独立申请通道,企业需分别对接。典型案例为印度(央行、保险局、证监会的沙盒相互独立)和澳大利亚(ASIC与APRA的沙盒分开运营),虽灵活性较强,但易出现标准不一、企业协调成本高的问题。

 3.联合委员会机制

通过常设机构统筹多监管部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硬法模式(立法赋权、具备决策权),如美国学者提议的联邦监管委员会、以色列曾拟议的跨金融监管委员会,优势是权威性高,但易因层级复杂降低效率;另一类是软法协调模式,基于谅解备忘录(MoU)成立协调委员会,无决策权但通过信息共享、经验交流促进协作,灵活性更强,适配技术快速迭代的场景,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与英格兰银行的谅解备忘录。

在讨论包括上述三种模型在内的合作模式时,关键在于如何实现监管合作。在人工智能沙盒的监管合作背景下,软法可能比刚性立法形式的硬法更有用。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快,软法可以在不打破各部门法定权责的前提下,通过灵活约定信息共享、协商流程、联合行动规则来实现高效协同。


四、人工智能沙盒的监管合作

欧盟力推AI监管沙盒合作的动作不无道理,其重要性甚至超过金融科技领域。因为AI决策系统(如信贷、招聘算法)直接关乎隐私、非歧视和自主权等人权议题,风险远超单纯的金融风险。加之AI模型多为难解的“黑箱”,技术迭代又极快,必须协同确立透明标准,才能跟上步伐并维持公众信任。

人工智能沙盒的监管合作需锚定四大要素:以法律支持和渠道支撑的主动信息共享、以跨部门谅解备忘录为基础的协商互助、覆盖各层级的常态化协调措施,以及统筹跨领域事务的协调机构或流程。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与英格兰银行就数字证券沙盒(DSS)达成的谅解备忘录(DSS MoU)不仅包含了上述所有四个要素,并且展示了以谅解备忘录和协调委员会形式运用软法的益处,可以成为人工智能沙盒领域监管合作的借鉴范本。其核心模块包括:明确各监管机构角色、建立“主动+响应式”双向信息共享机制、设置实质性问题早期协商流程、在政策制定初期即开展跨机构磋商以规避规则冲突、针对双重监管对象同步风险信息与监管行动、在执法行动中提前互通并开展联合行动、设立无决策权的咨询委员会作为协调平台。


五、结论

综合来看,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将人工智能监管沙盒从自愿动作变成法定任务,而监管合作则是决定这套机制能否真正落地的关键变量,要让合作从理念走向实操,需夯实上述四大要素。

在模式选择上,金融科技沙盒实践沉淀的三种不同运营模式各有适用场景,但单一入口模式无疑更适配AI这类天然跨界的技术形态。而在工具层面,软法远优于刚性硬法。其中,英国数字证券沙盒的谅解备忘录范本,凭借其在信息共享、联合行动、风险协调上的成熟设计,已成为人工智能沙盒监管合作可直接运用的最佳实践。


相关文章

暂无数据

相关网站链接:

学术支持单位: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
豫ICP备05018130号-4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0号 邮编:450018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