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洁: 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法律构造
- 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
- 作者: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金融监管协同机制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目标,强化部门间监管协同、央地监管协同、地方监管协同以及监管机构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综合性、系统化的金融风险治理框架。准确界定金融监管协同的牵头机构和配合机构,是设置监管协同义务、明确监管协同内容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同机制,需要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的常态化机制,综合利用“五大监管”提升金融监管协同性,借助金融司法补充金融监管的治理效能,明确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央地金融监管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当前,应当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协同,设置统一协调的监管标准,充分释放地方金融监管效能,强化执法司法机制协调衔接,从而实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目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协同;金融司法;系统性风险;金融基本法
全文内容
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公众公司的制度机理与立法范式研究”(23STA020)。
来源:
本文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