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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 | 以法治之力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之盾

  • 发布时间:2026-06-10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突破供给约束堵点、卡点、脆弱点,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和安全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作出部署。2026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部共18条的行政法规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构建起关键领域全链条安全保障体系,标志着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迈入系统化、法治化、精细化的新阶段,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筑牢制度根基。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地缘冲突和大国博弈交织的背景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已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问题。部分西方国家滥用国家安全概念,推行“脱钩断链”,泛化技术封锁和经济制裁,频繁对我国采用关税措施、单边制裁、出口管制、贸易壁垒调查等打压手段,导致我国产业链供应链面临断供、卡脖子等多重风险。与此同时,我国虽拥有全球最齐全的产业门类,但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部分领域抗风险能力薄弱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须通过法治手段破解堵点、补齐短板。《规定》的出台,正是顺应风险挑战、填补立法空白的战略之举,将分散的应急保障、出口管制等制度规范整合为系统体系,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支撑。

《规定》构建了“1+4+N”制度框架,实现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全链条闭环管理。“1”指的是贯穿始终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和国际,既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又强化自主可控。“4”指的是关键领域四大核心制度并形成风险防控闭环,包括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和数据安全制度、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N”是多部门协同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下负责属地相关工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治理合力。

《规定》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反制和合规底线,彰显主动维权的法治底气。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歧视性措施,以及外国组织、个人违反市场原则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建立调查和反制机制,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和在我国境内投资、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同时,明确境内组织、个人执行义务,对违规者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形成内外联动的合规体系。此外,《规定》鼓励、支持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参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既维护国家主权,又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制度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定》实施需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一是科学划定关键领域清单,区分核心和支撑类别,定期动态调整,配套财税、金融支持,避免泛化或遗漏;二是强化跨部门协同,建立常态化协调平台,打通信息共享通道,统一执法标准,破解壁垒问题;三是完善“监测-预警-处置-恢复”闭环工作机制,运用数字技术监测关键指标,结合国家和企业储备构建替代体系,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四是精准实施反制措施,细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规则,出台企业合规指引,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五是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六是压实地方政府和企业责任,各地应结合产业特点细化方案,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自查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产业链稳则经济稳,供应链安则国家安。《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应对外部风险的“防护盾”,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以系统思维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以主动思维强化反制和维权能力,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向自主可控、安全高效跃升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关部门应强化政策协同、细化实施细则、加强宣传培训,推动《规定》落地生根,让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坚实支撑,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重构中牢牢把握主动权、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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