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天龙、陈晓晓: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财税制度双向赋能:制度适配及路径优化
- 来源:《国际税收》2026年第4期
- 作者:胡天龙(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陈晓晓(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一、引言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抓手。其核心要义在于打破地域性、制度性壁垒,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体系,推动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努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我国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系统性工程,其政策框架与实践路径随国家战略部署持续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为市场一体化改革奠定理论基础;2018年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明确“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提升国民经济整体性水平”的战略要求,为我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国内大循环提供了重要方向指引与实践遵循。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作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纲领性文件,其明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导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改革进入顶层设计引领的全面实施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纳入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提升其战略定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列为重大改革任务,提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为改革纵深推进提供制度支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确立为“十五五”时期主要发展目标之一,明确“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强调通过统一制度规则、消除要素壁垒等举措,加快建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从实践层面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旨在打造竞争充分、协同联动的市场生态,通过促进跨区域跨行业资源自由流动与公平竞争,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将市场优势转化为国际竞争优势。但当前改革仍面临制度性问题,如隐性地方保护主义、区域封锁倾向、要素流动歧视等,仍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形成冲击,成为制约改革纵深推进的瓶颈。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破解制度性市场分割、构建统一开放市场体系,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紧迫任务。
破解上述难题离不开各项关键制度的协同发力与精准施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国家职能落地的关键依托,财税制度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天然存在深刻的内在逻辑关联与紧密的实践联动效应(胡天龙,2024)。财税制度通过发挥其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等职能,可以直接影响要素流动效率与市场竞争环境,协调中央与地方、区域间利益关系,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驱动根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筑牢制度基础。本文聚焦财税制度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关联,深入剖析制度性市场分割的形成根源与作用机制,探索财税制度助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现路径,以期为二者协同推进提供理论支撑及政策参考。
二、财税制度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双向赋能机理 财税制度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并非单向的支撑与被支撑关系,而是深度耦合的协同演进体系,其核心逻辑可概括为“制度保障—效能提升—反向优化”的双向赋能循环。厘清这一内在关联,既是破解制度性市场分割的理论前提,也是打造适配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市场与财税协同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本质是通过制度创新破除地域壁垒与行政性垄断,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规则统一透明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其核心目标可归结为以下三个维度。其一,要素配置的空间优化。即突破区域行政性限制,实现资本、劳动、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动态适配与帕累托最优配置,充分释放超大规模市场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其二,市场竞争的机制规范。即消除基于地域、所有制的差异化待遇与隐性壁垒,构建基于统一规则的平等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与内生增长动力。其三,市场运行的制度协同,即实现全国范围内市场准入、监管标准、交易规则与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体化衔接,降低跨区域交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这三大目标的实现,高度依赖于国家基础性制度的协同保障。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制度作为调节利益分配、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区域关系的重要制度工具,天然具备与上述目标的理论适配性与实践关联性,也是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基础性制度——唯有完善财政利益分配格局与考核激励机制,才能从根本上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财税制度的核心职能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高度契合,其作用机理直指市场运行中的关键矛盾破解:其一,资源配置职能通过税收激励(如差异化税率、税收减免)与财政支出结构性安排(如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战略性产业补贴),引导生产要素向高效领域、战略产业与薄弱环节流动(李戎等,2021),弥补市场自发配置的盲目性与“市场失灵”,为要素跨区域优化配置提供制度引导;其二,收入分配职能依托央地财税权限科学划分与转移支付精准设计(刘勇政等,2019),平衡中央与地方、区域间利益格局,化解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根源,避免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陷入“逐底竞争”;其三,宏观调控职能通过税制结构优化、财政补贴精准投放、赤字与债务动态管理等手段,平抑经济周期波动,对冲市场不确定性,为市场建设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这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所秉持的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发展方向高度契合。 财税制度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双向赋能逻辑具有坚实的实践根基,其核心运行形态体现为二者的双向互动关系。财税制度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凸显了财税制度的关键地位。按照立破并举、系统协同的制度改革创新思路,财税制度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支撑路径集中于三点:一是统一税收征管标准、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区域性财税优惠,消除要素跨区域流动的财税成本差异,破解要素流动“制度性梗阻”;二是依托法定原则构建全国统一的财税政策执行框架,明确地方政府财税行为的法定边界,遏制其为争夺税源而设置的市场准入壁垒、区域封锁等非理性行为;三是通过转移支付精准化设计,以财力均等化为目标,弥合区域发展差距,提升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为要素自由流动创造均等化制度环境,夯实市场统一的区域协调基础。 同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反向赋能财税制度动态优化。从税基拓展维度看,要素自由流动与跨区域产业协作可以扩大经济活动的空间范围与产业深度,既拓展税基广度(覆盖更多市场主体与交易行为),又提升税基深度(产业升级带动税源质量提升),从而为财税收入增长提供稳定可持续来源;从征管效能维度看,市场规则统一化与交易行为规范化,降低了跨区域税收征管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为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提供实践场景,契合优化税制结构、提升征管效能的改革方向;从制度迭代维度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催生的产业链整合、数字经济等新形态,对财税制度提出适应性改革要求,如产业链一体化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以消除重复征税,数字经济“虚拟联结”特征推动税收管辖规则从传统“物理联结”向“经济联结”转型,这种需求倒逼机制推动财税制度向更为中性、公平、高效的方向迭代,最终形成“市场发展—制度适配—效能提升”的良性循环。 三、市场分割的财税逻辑:深层成因与治理偏差 市场分割按形成机制可分为自然性、技术性与制度性三类。其中制度性市场分割是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因素,会显著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与市场分工深化,而财税体制是造成这类制度性市场分割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在面对区域竞争时,需要统筹多重目标: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履行政府调控职能,也要协调国家整体发展目标与地方发展积极性。在多重目标的平衡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易出现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而产生制度性市场分割。深刻剖析这一复杂现实情境,有助于从财税角度把握我国制度性市场分割的动因,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支撑。 (一)根源性成因:央地财政关系失衡的制度逻辑 我国财税制度的核心构成维度涵盖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支出责任界定与收入分配格局配置,而这三大核心要素的结构性失衡,则可能引致地方政府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与市场分割行为动机。在此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为维系本地中短期经济利益而实施的局部化政策干预,不仅容易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系统性扭曲,而且可能进一步加剧市场碎片化态势、导致市场统一性受损(吕冰洋等,2022),进而演变为制度性市场分割形成的根本诱因。 1.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定模糊 属地化管理模式与事权下移趋势,导致政府跨区域的治理职能弱化,地方政府获得本地事务的主导决策权与资源配置权,原本需跨区域协同推进的市场整合政策被拆解为属地化治理责任(刘尚希等,2024)。在本地经济核心领域,地方政府既要担负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又享有较强的政策主导权,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模糊边界,使其决策逻辑更倾向于短期本地利益,忽视区域协同发展的长期价值。尤其在具有正外部性与规模效应的产业领域,地方政府缺乏跨区域合作动力,往往通过行政手段割裂市场联系,以保障本地财政收入与就业稳定(范子英等,2010)。尽管我国多次推进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探索,但事权与支出责任之间的失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化解。地方政府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的过程中,自主决策与管理的权限边界仍需规范,该问题也为全国统一市场规则的建立带来了一定挑战。 2.财税收入划分机制不合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框架,但收入分享环节整体仍坚持生产地原则,这一制度设计为地方政府涵养税源留下缺陷与隐患。税收属地管理在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的同时,也激发了其通过跨区域差异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征管灵活性等手段争夺企业与投资的动机,进而可能引发地方间的恶性财税竞争(马光荣等,2022)。地方政府为培育地方税源,经常追求短期经济增长,通过设置行政壁垒限制区域外商品流入、强制本地企业配套采购等地方保护措施,构建“本地闭环”的经济生态。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这种竞争模式伤害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公平性,会形成区域间相互割裂的“小市场”“小循环”,限制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自由流动与市场整合(沈坤荣等,2006),从而一定程度上背离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根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3.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现有转移支付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要素流动导向”的激励逻辑,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域本位主义,进一步固化区域发展不均衡带来的市场分割基础。在纵向转移支付方面,资金分配较多参照户籍人口等静态指标,未能充分兼顾人口流入地区的动态发展需求,与人口集聚效应下的公共服务供给缺口需要进一步有效适配。这一情况可能使人口净流入的发达城市与产业集聚区域面临一定的财政运行压力。部分地区政府为平衡财政收支矛盾,采取提高人口迁入门槛、对外来资源参与本地市场设置相应准入要求等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力与资本的跨区域流动竞争。在横向转移支付层面,其调节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市场一体化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资金一定程度上多侧重于弥补地方财政缺口,对跨区域产业协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整合项目的专项支持相对有限。 (二)衍生性制约:财税治理适配偏差的传导效应 财税制度层面的根源性成因进一步衍生出多重制约因素,从市场规则统一、财税治理效能、制度体系协同等多个维度,持续影响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进程。 1.地方财政体制的结构性分割困境 现行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本地税收与地方债务,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倾向,催生了差异化的市场干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属地征管与增值税生产环节征收模式下,部分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往往会采取过度税收优惠、定向财政补贴等政策,导致区域间制度机理碎片化。例如,部分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实行税收返还、土地出让金减免等隐性优惠,而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准入壁垒,这种差异化待遇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导致资源向政策洼地集中而非向效率高地流动。同时,部分地方政府的短期化政策导向明显,为快速提升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速,其往往过度干预市场资源配置,推动低水平重复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区域产业同质化与市场分割,削弱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模效应与分工优势。 2.转移支付协同性不足制约市场整合 转移支付机制的行政区域导向与要素流动需求脱节,会进一步固化市场分割。纵向转移支付以行政区划为分配单元,其指标设计侧重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缺口等静态因素,忽视了跨区域合作、要素流动带来的动态需求,这使得地方政府在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时,往往优先投向本地短期见效的项目,而非跨区域基础设施联通、产业协同配套等市场整合领域。部分地方政府利用转移支付资金补贴本地企业,形成“政策保护+财政支持”的双重壁垒,影响外来企业与资本进入。而横向转移支付的调节效能不足,不利于有效引导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分享发展红利,反而会使部分欠发达地区过度依赖中央转移支付,缺乏推动市场一体化的内生动力,从而固化区域间市场壁垒。 3.税收治理能力与市场需求存在差距 税收治理的规范化、协同化水平不足,难以适配全国统一大市场下跨区域、复杂化的交易场景。一是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与统一性需持续优化。当前,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同地区和领域在执法尺度与标准的把握上仍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推动执法实践与法治要求进一步契合,将有助于增强税收治理的公信力,减少因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差异给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二是税收风险防控仍有短板。随着产业链延伸与交易模式复杂化,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机制还需完善,征管过程中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复杂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监控难度较大,给税收流失与不正当竞争留有空间和时间。三是纳税服务的精细化程度有待提升。面对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涉税诉求,当前纳税服务模式主要侧重于标准化供给,针对复杂交易场景的合规指引与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健全,在指导企业降低制度性成本方面仍需优化。 4.财税政策与相关制度协同仍有不足 财税政策与反垄断法、政府采购制度等市场规制体系缺乏有效衔接,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在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2023年起先后推出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等一系列政策,但反垄断监管部门与财税部门的协作机制仍需深化,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往往通过税收优惠扶持大型企业,赋予其不当市场优势,间接助长了区域性垄断行为。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传统“物理联结”的税收管辖规则难以适配“虚拟联结”的交易特征,导致税收来源与归宿错位,而部分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剧了平台企业的垄断倾向,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在政府采购领域,财政支出管理与政府采购制度衔接不畅,部分采购模式长期依赖定点定向习惯,财政资源向特定供应商集中,形成“非市场”潜在优势地位,推动行业集中度上升,扭曲了市场竞争结构。同时,采购程序需要避免重形式合规、轻实质审查的问题,进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市场整合、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5.产业链协同的财税支持尚不完善 现行财税制度对产业链供应链整合的支持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产业环节割裂与区域产业同质化,弱化了市场一体化的产业基础。一是增值税抵扣链条尚不完善,多档税率、简易计税政策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并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上下游企业间抵扣链条中断,在跨行业、跨区域合作中易引发重复征税和抵扣受限问题,进而抬高企业协作成本,制约产业链的精细化分工。二是企业所得税的属地征收模式及其收入分享机制强化了地方政府的产业保护动机,使得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引进产业链的核心环节企业,导致产业链布局趋于分散,对跨区域优势互补与协同合作形成制约,不利于产业体系整体竞争力的提升。三是对创新的财税支持政策存在短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延长等政策多聚焦创新中后期,对技术研发初期的支持力度不足,企业在补链强链、突破核心技术过程中面临较大财务压力。现有的财税支持政策难以有效推动产业链升级与协同整合,影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产业支撑能力。 四、财税制度优化的核心原则与市场适配性 财税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与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规则统一透明”的建设目标具有深层的逻辑一致性。财税法定、公平、效率、量能四大原则,构成现代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导向,构筑起二者双向赋能的内在机理。其中:财税法定原则以制度刚性统一财税规则与权限边界,遏制地方政策碎片化,筑牢市场规则统一的法治根基;财税公平原则破除差异化政策藩篱,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地位,培育有序竞争环境;财税效率原则聚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效能,助力要素自由流动;财税量能原则立足区域与主体禀赋差异,优化税负分配与转移支付,弥合区域差距、夯实资源均衡配置基础。这四大原则从制度、竞争、要素、资源四个维度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形成逻辑耦合与实践协同,共同构成破解制度性市场分割、实现财税体制与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度适配的关键路径(如图1所示)。 (一)财税法定原则:与市场制度统一的内在契合性 财税法定原则是我国财税领域的基础性法治准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分为财政法定与税收法定两大范畴。财政法定要求以法律规制政府财政运行全流程,全链条严格恪守法定权限与程序,实现财政行为全闭环约束,有效遏制地方违规出台破坏市场公平的差异化财政政策。税收法定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税收法律保留原则,将各项税收基本制度纳入法律规范,确保政府征税行为全程于法有据、不得法外设权,防范地方政府违规出台区域性税收政策。财税法定原则以制度刚性规避不当财税干预、稳定市场预期,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对规则法定统一的诉求具有深度内在契合性。 从国家治理维度分析,财税法定原则直接决定财税制度的实施效能与权威性。通过立法确立全国统一的财税概念体系、执法标准与裁量尺度,明确地方政府财税权限的法定边界与财政支出范围阈值,能够有效协调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资金分配和执行监督中的“各自为政”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区域壁垒与地方保护主义,破解地方政府政策执行不一致、行政干预市场、区域规则碎片化等现实阻碍。同时,该原则通过规范财税决策程序,可以提高管理中的规范性与透明度,确保各地区政策执行的一致性(邓力平,2020),进而提升市场要素流动的顺畅度,高度呼应市场规则统一的目标。从市场主体维度来看,财税法定原则可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准确和稳定的纳税依据与统一的行为规则。通过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规则、统一税收政策执行标准、强化财税信息公开披露,能够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公平的营商环境,稳定其决策预期,与市场竞争有序的建设方向形成精准适配。从实践看,财税法定原则通过厘清地方政府财税行为的法定边界、统一全国财税执法标准、规范政策制定与执行流程,可为减少隐性地方保护政策、化解区域规则差异提供法律层面的适配路径,对地方政府政策执行不一致、行政干预、区域规则碎片化等现实问题形成针对性回应,与市场规则统一的建设目标达成深度耦合。 (二)财税公平原则:与市场竞争有序的逻辑同构性 财税公平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无论地域、所有制、规模差异,均能在统一财税规则下获得平等竞争地位,避免差异化政策导致的市场分割与竞争失序。这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对公平竞争环境的诉求具有天然逻辑同构性。 在市场整合层面,财税公平原则通过消除地方政府的选择性财政激励与差异化财税政策,可以压缩地方性财税壁垒的形成空间,化解由区域性税收优惠、定向财政补贴引发的不公平竞争(马海涛等,2022),针对性回应地方差异化税收优惠、隐性准入壁垒、区域间不公平竞争等现实问题。该原则要求财税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透明化、统一化,推动市场资源突破行政区域限制实现自由流动,避免因地方财税制度割裂导致的市场碎片化,与要素自由流动的目标形成内在协同。在营商环境优化层面,财税公平原则通过构建透明、公正、可预测的财税体系,可以显著提升市场主体的经营预期与信心(李旭红,2024),减少市场主体在财税遵从中的不确定性与税务争议,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与经营风险。这一过程不仅能够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与投资意愿,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而且能培育有序规范、高效协同的市场竞争环境,与市场竞争公平的建设目标形成深度回应。 (三)财税效率原则:与要素自由流动的耦合性 财税效率原则的核心内涵在于在财税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机制的扭曲性干预,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能与行政执行效率,推动政府角色从“直接干预者”向“规则制定者”与“公共服务提供者”转型(韩一多等,2023),这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对要素流动效率的诉求具有高度耦合性。 财税效率原则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的协同适配,避免制度性扭曲与资源错配(刘尚希等,2014),从而有效缓解税收治理能力不足、公共资源配置低效等现实阻碍。例如:营改增、增值税税率简并与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既落实了减税降费要求,又强化了税收中性原则,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整合规范等举措,提升了财政资源配置的精准性,减少了重复投入与无效支出,为市场主体创造了清晰稳定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增强其跨区域、跨行业竞争能力,与要素高效配置的目标形成精准适配。在行政效率层面,财税效率原则要求构建集约高效的政策执行体系,降低制度运行成本。近年来,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财政支出监管智能化升级、全国统一电子发票系统与智慧财税平台建设等改革实践,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纳税服务,更强化了财政资金追踪与绩效评估能力,协调区域间政策执行,降低了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的制度摩擦,积极回应征管流程烦琐、跨区域制度摩擦等现实问题,与要素自由流动的建设目标形成正向协同。 (四)财税量能原则:与资源均衡配置的价值契合性 财税量能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依据市场主体的实际经济能力与区域发展水平,合理分配财税负担与公共资源,实现横向与纵向的协调平衡,其适用范围贯穿征税环节、财政支出安排、转移支付体系构建及财税激励机制设计全过程。这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对资源均衡配置的要求具有核心价值契合性。 在市场主体层面,财税量能原则要求税制在形式统一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地区、行业、企业规模等多维差异,确保市场主体按照实际负担能力履行财税责任。例如,针对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与财政支持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其经营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力,避免因税负不均导致的资源错配,推动公平竞争环境形成,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建设目标形成内在协同。在区域发展层面,财税量能原则通过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与发展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既能弥补欠发达地区的财政缺口,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又能夯实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条件,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为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扫清障碍,回应区域财力差距固化、要素流动受限、资源错配等现实阻碍,与区域协同发展的建设方向形成正向呼应。 五、破解市场一体化阻碍的财税改革:靶向路径与制度创新 锚定《“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财税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其改革深化程度直接关乎市场要素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与经济循环畅通效能。当前,亟须以服务国内大循环为导向,立足市场一体化运行需求,构建靶向精准、系统协同的财税改革路径,通过制度重构与机制优化破除市场分割壁垒,推动财税制度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深度契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一)厘清中央和地方财政权责配置,破解体制失衡根源性制约 针对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收入分配结构性失衡的根源性成因,应以权责对等、财力协调为核心,重塑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格局。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边界,将全国性、跨区域公共服务与产业调控事权上收中央,强化中央在产业政策制定、跨区域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规避地方政策冲突与重复干预;地方政府聚焦属地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事务,依托区域资源禀赋提升政策执行精准性。优化中央和地方税种配置结构,对税基流动性强、具有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的税种划归中央,并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执行细则,规范征管执法裁量权基准,从制度根源遏制地方政府间过度税收竞争;适度拓展地方税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稳步将后移环节对应的税收收入下划至消费地政府,进一步理顺税收收入在生产地与消费地间的分配关系,优化税收来源地与税收归属地的匹配度。深化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构建精准化、差异化转移支付机制,重点弥补欠发达地区财政缺口,平衡区域财力水平,从根源上弱化地方政府保护主义行为动机。 (二)规范财税政策执行秩序,消解区域市场分割壁垒 针对地方财政体制障碍引发的区域分割效应,以政策统一、执行规范为导向,清理地方保护壁垒,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建立财税政策“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双向机制,清理地方违规设立的税收返还、定向财政补贴、隐性准入限制等政策,破除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资质认定等非税收壁垒。构建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框架,明确政策适用条件、实施边界与期限,提升政策普惠性与透明度,杜绝地方政府选择性政策倾斜,防范市场竞争格局扭曲。将公平竞争审查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政策执行的全流程监督,确保财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落地,保障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三)提升财税治理现代化水平,适配市场一体化运行需求 针对税收治理能力与市场发展需求不对应的问题,以规范执法、协同监管、高效服务为抓手,强化财税治理效能。完善税务执法制度体系,明确执法边界与程序规范,严厉打击逃税、虚假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保障税费征收的公平性与统一性。完善纵向联动、区域横向协同的税务协作机制,利用跨区域税收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涉税数据资源,联合开展跨区域税务稽查,统筹调解地区间税收利益争议。健全跨区域财税纠纷裁决机制与司法审判体系,统一裁决标准与程序规范,提升纠纷处理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稳定市场主体决策预期。优化个性化、精准化纳税服务,简化跨区域办税流程,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适配市场一体化运行需求。 (四)强化财税与相关制度协同,筑牢公平竞争市场基础 针对财税政策与相关制度协同不足的问题,推动财税政策与反垄断法、政府采购制度深度联动,构建协同共治的制度体系。建立反垄断监管部门与财税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将政府采购领域纳入反垄断重点监管范围,清理采购环节排他性条款、隐性准入壁垒,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提升财税监管公正性。针对地方政府通过不当税收优惠助长企业垄断的行为开展协同整治,防范市场集中度失衡与竞争失序。深化政府采购制度与财税政策融合,实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一体化管理,强化采购资金财税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市场公平竞争的导向作用。 (五)优化产业导向财税政策,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融通发展 针对产业链协同财税政策支持不足的问题,以打通抵扣链条、强化创新支持为核心,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梳理优化现行税制中阻碍抵扣链条畅通的条款,简化征管流程,完善增值税抵扣机制,消除多档税率、简易计税政策带来的抵扣链条中断问题,降低跨行业、跨区域产业协作成本。强化研发全周期税收支持,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产业链核心技术研发、补链强链环节的财税扶持力度,缓解企业创新投入压力。推动产业政策与财税政策协同发力,依托龙头企业引领作用,优化产业链财税扶持导向,促进区域间产业分工协作,规避产业同质化布局,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产业支撑能力。 (六)创新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机制,应对新型市场发展挑战 针对数字经济征管适配性不足的问题,立足数字经济跨区域、虚拟化特征,构建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建立与数字平台企业运营特点相匹配的税收征管模式,深化税收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精准监控数字经济交易活动。破解“税源地与税收地分离”的征税权划分与跨区域利益分配难题,优化数字经济跨区域税收利益分配机制,在坚持全国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调整税收属地划分标准,确保经济活动实际发生地获得合理税收份额,平衡区域财力差距。推动数字平台涉税信息共享,在招投标、融资等重点领域强化信息披露,打通跨平台、跨行业数据壁垒,提升数字经济领域税务合规水平,保障数字市场公平竞争。 六、结语 财税制度改革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度契合、双向赋能,二者协同发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破除市场壁垒、畅通要素流动、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为核心导向,其有序推进离不开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更需财税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财税制度的优化创新与政策协同,不仅直接影响要素流动效率与资源配置效能,更成为破解区域分割、筑牢市场统一根基的关键抓手。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可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筑牢制度根基。通过优化税制结构、规范财税政策执行、消解地方保护主义,能够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破除政策协同性不足的阻碍,畅通资源跨区域流动与优化配置渠道,为市场主体营造平等竞争的制度空间,激发市场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同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更为财税制度的动态完善注入持久动力。随着市场一体化水平提升,要素自由流动与跨区域产业协作持续深化,不仅能够拓宽税基覆盖范围、优化税源结构,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与质量,更能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夯实财税政策落地的微观基础。此外,全国统一大市场催生的新经济形态与市场需求,还能促进财税制度适配升级,提升财税政策实施效能与可持续性,优化“财税赋能市场-市场反哺财税”的良性循环。 唯有持续深化财税制度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战略协同、实践联动,着力实现二者深度适配,方能有效释放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破除制度性市场分割壁垒,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持久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