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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查资金”到“金析为证”——检察官视角下的《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 (试行)》

  • 来源:公安部经侦局
  • 作者:程睿,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近期,笔者有幸参与“金析为证”竞赛。作为检察官,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之前一段时间与侦查人员的交流,谈一谈对“金析为证”的认识。可以说,《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真正要解决的,不是让资金分析报告多一个漂亮名称,而是让海量资金数据在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时,经得起来源、方法、程序和质证的四重追问。实践中,我们办经济犯罪案件,最怕两种材料:一种是几百页流水摞在那里,看似客观,实际没人说得清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另一种是侦查人员做了一份资金分析表,金额、账户、关系图都有,却说不清数据怎么取、怎么洗、怎么排除异常、怎么复核。前者“有数据没结论”,后者“有结论没程序”。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把问题往前推进了一步。它把资金分析从办案经验、技术协助、侦查研判推向一种可以被审查、被质证、被追责的专门性证据活动。对检察机关来说,这既是工具升级,也是审查压力升级。


一、解决什么问题:让资金分析从“会做”走向“可用”


过去不少案件里,资金分析的难点并不在“有没有人会做表”,而在做出来以后能不能经得起法庭的质证。资金穿透图、账户关系图、收支汇总表,在侦查阶段很有用;但到了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辩护人追问的往往不是图画得漂不漂亮,而是四个问题:数据从哪里来?谁做的?怎么做的?凭什么信?

《程序规定》的制度价值,就在于给这四句话提供了程序答案。它围绕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文书、材料管理、出庭作证和责任等环节,搭起一条“金析为证”的轨道。轨道铺起来后,资金分析成果才有机会从侦查辅助材料,转化为刑事诉讼中可审查、可质证的鉴定意见类证据。

在检察办案中,希望“金析为证”至少可以解决四类老问题:

一是主体不清。谁可以做资金分析鉴定,不能靠“这个单位懂业务”来判断,而要回到机构登记、鉴定人资格、专业范围和回避要求。

二是程序不清。委托事项、受理审查、检材流转、数据预检、分析实施、复核签发,都要有痕迹。没有程序,技术越复杂,质证越困难。

三是方法不清。资金数据不是天然干净的证据。重复、冲正、缺失、格式转换、账户补全、同名主体识别,每一步都可能改变结论。规则、参数、软件版本和日志必须能说清。

四是结论越界。资金分析可以回答资金路径、交易规模、账户关联、收支规律,但不能替代检察官、法官判断犯罪构成、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和最终犯罪数额。

换句话说,《程序规定》不是给资金分析“开绿灯”,而是给资金分析“装刹车、装仪表、装行车记录仪”。有了这些,审查案件的检察官才知道哪里可以相信,哪里还要补证,哪里不能越线。  


二、与司法会计鉴定有什么区别:一个看账,一个看流


实务中容易把资金分析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混在一起。两者都和钱有关,也都可以服务于经济犯罪案件,但所解决的问题并不相同。

司法会计鉴定更接近“看账”。它通常围绕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制度、成本收入、资产负债、损益核算等财会资料展开,回答的是财务会计事实。例如某公司账面收入是否真实、某笔支出是否入账、资金是否形成账外循环、损失金额如何计算。它的知识基础是会计、审计和财务规则。

资金分析鉴定更接近“看流”。它面对的是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虚拟账户、税票数据、支付结算记录等资金数据,重点是数据获取、清洗、检验、关联、穿透和路径还原。它更关心钱经过了哪些账户,账户之间有什么关系,哪些交易符合某类犯罪的资金特征,哪些资金流向需要与合同、物流、发票、言词证据继续印证。

一个简单分界:司法会计鉴定问的是“账上如何反映、财务事实如何计算”;资金分析鉴定问的是“钱实际上怎么流、资金关系怎么呈现”。

比如虚开发票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可以审查企业账簿、进销项、成本结转、税款计算;资金分析鉴定则可以追踪票款是否回流、回流路径是否经过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资金闭环与开票时间是否匹配。只看账,可能看不见回流链条;只看流,也不能直接证明业务是否真实、税额如何计算。好的案件,需要两类证据在各自边界内互相支撑。

再比如非法集资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计算企业账务收支、资产负债、投资款入账情况;资金分析鉴定则更适合识别资金池账户、集资参与人入金、返利返本、层级归集、沉淀去向。但还要注意的是,资金池图画得再清楚,也不能自动替代对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性等构成要件的审查。


三、如何用好“金析为证”:检察官要做的是把问题问准

 

“金析为证”好不好用,关键不在鉴定文书有多厚,而在委托问题准不准、基础数据全不全、分析过程能不能复盘。

笔者倾向于把检察审查分成五步。一是先看“要证明什么”。是证明资金流向,还是证明犯罪数额;是证明账户关联,还是证明资金性质。能交给资金分析鉴定的,是专门性资金数据问题;不能交出去的,是法律判断和证明标准判断。二是再看“数据从哪里来”。银行流水、支付数据、税票、合同表、平台数据是否依法调取,原始数据是否随案移送,哈希值、介质编号、流转记录是否完整。数据不稳,算法再好也只是空中楼阁。三是接着看“怎么洗、怎么算”。重复交易、冲正交易、失败交易、缺失字段、账户补全、主体合并、对手方匹配,都要留下规则。尤其是用软件、SQL、模型筛选时,不能只给截图,要给脚本、参数、版本、日志和输出文件。四是然后看“结论说到哪一步”。资金分析可以说某账户收取多少、转出多少、与哪些账户存在密集交易,可以说某类交易与票据、合同、报案人名单不匹配;但不能直接说行为人构成某罪,不能把“资金异常”写成“犯罪所得已查明”。五是最后看“能不能质证”。鉴定人能否出庭说明,辩护人能否接触必要基础材料,异议能否得到回应,是否存在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事由。这一步决定了“金析为证”能否真正走到法庭中央。

这里有一个实务提醒:不要把“金析为证”理解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所有资金分析报告都自动证据化”。真正的证据化,不是换标题,而是换流程;不是把侦查结论包装成鉴定意见,而是让数据、方法、主体和结论都经得起外部审查。


四、举几个办案场景的例子


以下,笔者通过假设的一些办案场景再进行说明。

场景一: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资金池识别。某案中,侦查机关调取了上百个账户、数百万条交易流水。传统做法往往是先圈出几个“核心账户”,再统计入金、返利、提现和沉淀。资金分析鉴定可以把这个过程规范化:哪些账户入池,依据是什么;集资参与人如何识别;账户间内部流转如何剔除;返利返本如何区分;异常数据如何处理。这样形成的意见,比单纯“办案民警制作资金分析表”更容易接受质证。但检察官审查不能到此为止。资金池只能证明资金归集和流转特征,不能单独证明公开宣传、社会性、利诱性和非法性。未报案人员的身份,也不能只靠姓名、账号、金额匹配认定。资金分析结论要和合同、宣传材料、证人证言、业务模式、人员分工一起看。

场景二:虚开发票案件中的票款回流。虚开发票案件常见争点是“有票、有款、有货,还是票款空转”。资金分析鉴定可以从开票时间、付款路径、回流账户、关联人员、现金取现、第三方支付等维度,还原票款是否形成闭环。它尤其适合处理跨公司、跨地区、多层账户拆分回流的问题。不过要注意,票款回流不是虚开的唯一证明。真实货物交付、运输轨迹、仓储记录、上下游交易习惯、税票和合同是否一致,仍需综合审查。资金分析鉴定可以把“钱的异常”讲清楚,但不能把所有商业异常直接翻译成刑事犯罪。

场景三: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中的去向追踪。在侵财类案件中,资金分析鉴定常被用来追踪被害单位款项流入个人账户、亲属账户、空壳公司或网络平台后的去向。它能帮助检察官判断资金是否被拆分、转移、套现、消费、投资,进而发现赃款流向和追赃线索。但同样还要注意,资金进了某个账户,不等于账户所有人当然明知;资金用于消费或理财,也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当然成立。主观明知、共同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最终还是要回到行为过程、沟通记录、身份关系、资金控制力和利益归属去综合判断。


五、审查“金析为证”的几个关键点


一是看到机构证书,不等于审查结束。还要看鉴定时点资格是否有效、项目是否覆盖、鉴定人是否适格、是否存在暂停整改。

二是看到结论金额,不等于金额成立。还要看原始数据范围、清洗规则、异常数据、补全记录、统计公式和复核过程。

三是看到软件模型,不等于方法科学。还要看软件版本、参数、脚本、日志、输出文件和能否由他人复算。

四是看到资金图谱,不等于事实闭环。还要看合同、发票、物流、言词证据、电子数据、会计资料能否互相印证。

五是看到“资金异常”,不等于犯罪成立。资金分析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不能替代法律判断。

结语:让技术回到证据的位置

资金数据越来越大,经济犯罪越来越隐蔽。没有专业资金分析,很多案件确实很难看清全貌。但越是依赖技术,越要警惕技术遮蔽证明。检察官不是资金分析软件的旁观者,也不是鉴定意见的签收人,而是证据进入法庭前的把关人。

《程序规定》给了我们一个新的审查方式:让资金分析有主体、有程序、有方法、有文书、有质证。用好了,它能让案件从“感觉有问题”走向“证据能说明”;用不好,它也可能变成另一种形式的结论先行。

所以,真正的“金析为证”,不是把钱查出来就算完事,而是把每一笔钱如何成为证据讲清楚。讲得清来源,讲得清方法,讲得清边界,也经得起法庭上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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