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根据不确定性行动——监管风险偏好框架的情形》
- 来源:国际清算银行(BIS)
- 发布时间: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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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处置措施
5月5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官网发布了《根据不确定性行动——监管风险偏好框架的情形》的报告,介绍了监管机构根据监管风险偏好框架实施有效监督的机理、措施。此处译出了其执行摘要。
根据不确定性行动——监管风险偏好框架的情形
执行摘要
本世纪的两次银行业大危机——2007年金融大危机(GFC)和2023年3月的银行业动荡——暴露了银行治理、风险管理实践以及监管有效性方面的重大缺陷。这些危机表明,企业治理不善和风险文化可能会侵蚀市场信心,触发流动性挤兑并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它们还强调了监管薄弱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例如监管机构(SA)难于识别和应对重大风险时遇到的困难,以免风险升级为系统性问题。文化中缺陷往往是这些缺陷的根源。
虽然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如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已经引入了加强银行内部治理和文化的改革,但监管机构(SA)中尚未广泛付诸类似努力。当发现监督中的缺陷时,事后报告往往无法审查延迟或不充分监管行动的更广泛文化基础。这种遗漏在理解监管机构(SA)文化是否以及如何导致这些弱点方面留下了一个关键的空白。
监督风险——监管机构(SA)的作为或不作为未能实现审慎目标的风险——本身就会破坏金融稳定。这种风险源于内部因素,例如监管机构(SA)的治理和文化薄弱,或者支持日常监督的工具、过程和方法不足。它也可能来自外部因素,超出监管机构(SA)的控制范围,如资源限制、不明确或相互冲突的授权、监管钟摆的变化或权力不足。
无法完全消除监督风险。监管机构(SA)的运作资源有限,职责不断扩张,信息不完善,并在复杂的金融系统内进行监督。完全消除监管风险的努力是不现实的,也可能是不可取的,因为寻求将企业风险承担降至最低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削弱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因此,有效的监督要求监管机构(SA)在追求审慎目标的过程中认识到并管理内在的权衡。
风险偏好框架(RAF)适应监管机构(SA)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要求,为应对这些挑战提供了一种结构化方法。风险偏好框架(RAF)旨在加强企业的治理和文化,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i)明确界定的风险偏好声明(RAS);(ii)可衡量的实施指标;(iii)稳健的治理安排。当针对监管机构(SA)定制时,风险偏好框架(RAF)提供了切实的好处。其中包括定义可接受的监管风险边界,将战略目标与日常监管保持一致,并阐明在实现审慎目标方面的权衡。风险偏好框架(RAF)还促进了优先排序和基于风险的决策——包括关注最重要的风险——同时促进了监管决策的一致性和问责制。通过关注最重要的风险,风险偏好框架(RAF)可以帮助监管机构(SA)更有效地管理资源,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成本。在这么做的过程中,它们还通过使监督更注重风险、更适配和更高效,支持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审慎框架的努力。
尽管监督风险很重要,但并未包括具体规定国际标准,要求监管机构(SA)制定风险偏好框架(RAF)来管理风险。《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BCP)为跨司法管辖区的银行制定了审慎监管和监管的最低标准,概述了对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期望。虽然各种原则要求银行建立和实施风险偏好框架(RAF),但其并未对监管机构(SA)施加同等义务。
迄今为止,很少有监管机构(SA)采用风险偏好框架(RAF)来管理监管风险。值得注意的例外包括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局(OSFI)和欧洲中央银行(ECB)单一监管机制(SSM)。OSFI的风险偏好框架(RAF)优先考虑整个系统的有效性,并将监督、管理、运营和战略风险整合到其框架中。欧洲中央银行(ECB)/单一监管机制(SSM)较狭义的风险承受能力框架(RTF)专门关注监管风险,尤其是机构间优先级和风险范围的一致性。这两个框架都旨在通过促进一致性和问责性,同时赋予监督机构行使判断的权力,来提高监督有效性。
本文提出了一个设计和实施风险偏好框架(RAF)的框架,该框架针对监管机构(SA)的安全和稳健任务进行了定制,旨在增强其治理、文化和有效性。以下概述的这些要素创建了一个双向反馈循环:监督风险偏好框架(RAF)强化了监管机构(SA)的风险文化,同时也依赖于强大文化进行有效实施;
?定义监管风险和受风险偏好框架(RAF)约束的其他风险类别:监管机构(SA)需要考虑风险偏好框架(RAF)是否只关注监管风险,还是包括其他相关风险。应定义监管风险的边界,包括法律风险是否构成其定义的一部分。这些选择为RAS和伴随的定量和定性风险指标的发展提供了信息。
?制定风险偏好量表,明确每个量表的定义:风险偏好量表应该平衡粒度和实用性,提供足够的差异化,同时保持实施的简单。每一层级应对应不同的监督姿态,影响监督参与的强度、侵入性和形式。
?制定高级别的风险偏好声明(RAS):风险偏好声明(RAS)——其中可以公开的方面——应该清楚地阐明监管机构(SA)对监督风险的容忍度,并考虑影响其形成内部因素(在监管机构(SA)的控制范围内)和外部因素(在其控制范围之外)。这使利益相关者清楚地了解在履行监管机构(SA)任务时所做的权衡。由于所有监管机构(SA)在不断增加的责任中面临不同的资源约束,风险偏好声明(RAS)还应在心理安全的环境中明确促进监督判断和适用基于风险监督。
?通过定性和定量指标实施风险偏好声明(RAS):为了将风险偏好声明(RAS)转化为监管实践,监管机构(SA)应考虑制定定性和定量指标和/或相关评估标准。这些指标应与相关的风险偏好量表相对应。
?建立有效的治理安排,包括独立的二线职能部门:监管机构(SA)领导层应批准风险偏好框架(RAF),设定其监管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主管的优先级决策负责。一个独立的二线职能部门应该监督风险偏好框架(RAF)的应用,监控监管团队的风险偏好解释,并维护仪表板以跟踪限额违规行为。最后,反馈循环和定期审查是风险偏好框架(RAF)保持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制定支持采用监管性风险偏好框架(RAF)的国际指南可能有余地。这可能包括制定监管风险的国际统一定义,并在有效银行监管原则(BCP)中建立标准,以设定监管风险偏好框架(RAF)的最低期望。
最终,监管机构(SA)愿意容忍的监管风险水平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反映了立法机构深思熟虑的政策选择,以及监管机构(SA)领导层塑造的整体治理和文化。设计良好的风险偏好框架(RAF)提供了一种结构化方法管理这些选择,平衡了主动监督的需求和实际操作约束。通过这种方式,风险偏好框架(RAF)可以透明地反映监管的动态性质,确保关键利益相关者了解其决策后果以及实现审慎目标所涉及的权衡。
译者:景欣,主要从事金融法学研究与教学。
注:本译文仅供参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