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能化品种协议交收 业务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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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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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能化品种协议交收
业务指引(试行)
为了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能化品种协议交收业务的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与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指引。能化品种协议交收业务的信息公布申请、审核、发布、业务办理和监督管理等按照本指引进行。
本指引如有内容与有关规定不一致,以有关规定为准。
一、信息的公布
(一)信息公布的申请
1.交割库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发布协议交收服务相关信息,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详见附件1),内容包括:申请品种和申请协议交收类型(异地提货、换货)、交割库拟向交易所申请发布协议交收服务相关信息、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提供协议异地交收服务的,协议交收地点应当为交割库的关联公司或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其他主体,并具备良好的储存、保管、装卸、计量、物流运输等设施和条件。应提交《大连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地点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提交股权结构说明或合作关系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查询卡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资料、码头和铁路专用线(如有)使用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3)提供协议交收换货服务的,协议交收产品应当为满足国家质量、安全、环保和法律规定的货物。应提交《大连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产品申请书》(详见附件3),如协议交收产品由供应商提供,应说明主要供应商名称、是否签订长期协议等证明材料;
(4)承诺书(详见附件4);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交易所批准交割库申报的协议交收服务相关信息后,交割库向交易所申报服务费标准或差价的报价和报价有效期,报价和报价有效期经交易所同意后公布,有效期内不可以再次调整。报价仅为指导价格,最终以协议价格为准。
3.报价有效期到期后,交割库未申报新的报价和有效期的,交易所不再公布该交割库开展协议交收服务相关信息。
4.交割库变更或终止协议交收服务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5.交易所对交割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和合理性审核,可以视情况组织对交割库申请的协议交收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
(二)信息的公布
1.交割库公布协议交收服务相关信息的申请通过交易所审批后,交易所对外门户向市场公布相关信息,包括:
(1)交割库名称;
(2)品种
(3)提供的协议交收类型;
(4)协议交收地点信息;
(5)协议交收货物品牌、牌号等信息;
(6)服务费或差价;
(7)报价有效期;
(8)业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协议交收服务信息的真实性由提供协议交收服务的交割库负责。
二、业务流程
1.交割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之间的协议交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交割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后(含注销日)的3个自然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通知书(详见附件5)、协议交收现货合同,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2)拟注册标准仓单的货主如其货物不在提供协议交收服务的交割库存货地点的,货主可以与交割库协商协议交收,由交割库提供物流配送服务将货主位于异地的货物运送至交割库存货地点,由此产生的服务费及相关发票由双方自行结算处理。
交割库应当在达成协议交收现货合同的3个自然日内,将协议交收现货合同提交至交易所,用于备案使用。
三、监督管理
1.协议交收履行过程中双方有争议的,交易所可根据协议交收通知书、协议交收现货合同等进行调解,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协议交收服务的,交易所可视情况暂停、取消交割库的协议交收服务信息公布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与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交割库进行处理。
协议交收双方应当配合交易所对协议交收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交易所有权要求协议双方提供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等协议交收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2.交割库提供的协议交收地点和货物品牌、牌号等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1)协议交收地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2)协议交收产品的商标、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发生变化;
(3)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或者不配合交易所对协议交收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交易所可以对交割库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
协议交收服务信息发布申请
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申请品种及服务类型
申请品种:
申请服务类型:
二、拟申请的协议交收地点\产品情况
(拟申请协议交收地点需写全名称、产品需写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具体牌号)
同时提交附件2或附件3
三、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交割库)
申请日期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地点
申请书
申请单位(交割库) | |
申请日期 |
大连商品交易所:
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司向贵所申请(拟申请协议交收地点全称)作为协议交收地点,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运输条件及装卸能力
1.协议交收地点及其具体地址:
2.主要入出库运输方式:
3.有无自有码头(如有,请说明泊位数量和吨位,最大靠泊能力和作业能力):
4.有无租赁专用码头(如有,请说明泊位数量和吨位,最大靠泊能力和作业能力):
5.周边最近码头和距离:
6.有无铁路专用线及长度:
7.周边高速公路情况及与协议交收地点的距离:
8.不同运输方式下日发货速度:最高发货速度 吨/日,近一年日均 吨/日
9.不同运输方式下日接货速度:最高日接货速度 吨/日,近一年日均 吨/日
二、协议交收地点与指定交割库的关系/合作方式
请提供具体证明材料。
三、周边区域相应品种生产加工、消费和物流情况
项目 | 请具体说明协议交收地点周边区域拟申请品种生产加工、消费、物流情况 |
生产加工 | 周边上游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年产能): |
消费情况 | 周边下游消费企业(企业名称、年消费量):
|
物流情况 | 协议交收地点与指定交割库的距离、平均运输时间、平均运输费用等(以明细展示) |
附件3
大连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产品
申请书
申请单位(交割库) | |
申请日期 |
大连商品交易所:
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司向贵所申请(拟申请产品名称+牌号)作为协议交收产品,具体情况报告如下(请说明应说明主要供应商名称、是否签订长期协议等内容):
产 品 概 况
(如申请多个产品,则每个产品单独填一份该表)
产品名称 | 注册商标 | ||
执行标准 | 投产日期 | ||
生产企业名称(全称) | |||
产能(万吨/年) | 去年产量/贸易量(万吨/年) | ||
今年(1至 月) 实际产量/贸易量(万吨) | 产量/贸易量(万吨/年) | ||
产量/贸易量(万吨/年) | |||
产量/贸易量(万吨/年) | |||
产量/贸易量(万吨/年) | |||
市场分销量(吨) | 销售区域及比例 | ||
产品销售模式说明/主要供应商: | |||
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 | |||
商品的包装及规格:产品标识(提供产品标牌的数码及彩色照片)
| |||
商标注册号: 有效期: 商标图案:
注:若有多个商标,请说明区分方法 | |||
注:
1.生产型厂库和贸易商厂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2.产品名称为具体品种+牌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产品
申请书
申请单位(交割库) | |
申请日期 |
大连商品交易所:
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司向贵所申请(拟申请产品名称)作为协议交收产品,具体情况报告如下(请说明应说明主要供应商名称、是否签订长期协议等内容):
产 品 概 况
(如申请多个产品,则每个产品单独填一份该表)
产品名称 | |
2024年产量/贸易量(万吨) | |
今年(1至 月) 实际产量/贸易量(万吨) | |
产品主要来源及量(万吨) | |
市场分销量(万吨) | |
销售区域及比例(%) |
注:产品主要来源为产品采购来源方或者生产企业。
附件4
协议交收服务承诺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
本公司就参与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协议交收服务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信息真实有效
1. 承诺人承诺向大商所提供的所有协议交收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资质证明、联系方式、仓库信息、货物信息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 承诺人承诺及时更新上述信息,并确保其始终处于真实、有效状态。
3. 承诺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责任风险自担
1. 承诺人承诺严格按照大商所相关规定开展协议交收服务,并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 承诺人承诺自行承担因开展协议交收服务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因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2)因违反大商所相关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3)因协议交收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或损失。
3. 承诺人承诺不因任何原因向大商所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承担任何责任。
本承诺书自承诺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协议交收通知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
(标准仓单持有人名称)拟/已于 年 月 日注销(品种名称)标准仓单 手。经(交割库名称)与(标准仓单持有人名称)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进行协议交收,由此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自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上述标准仓单项下的货物已经由期货货物转为现货货物,大连商品交易所对该批商品的交收不再承担责任。
标准仓单持有人及其会员签章:
年 月 日
指定厂库/集团交割仓库总部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