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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

  •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 施行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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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相关安排的通知与《规则》同步发布。 

  特此通知。


2025年11月28日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期  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促进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合规稳  健经营,保护交易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  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人员是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合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衍生品交易、做市、大宗商品风 险管理等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风控、合规 法务、结算、财务及信息技术等人员。

第三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践行诚 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 特色金融文化, 自觉抵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执业要求

第四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

(二)具备从事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所需的专业 能力;

(三)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三年内未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行贿人 或者被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为行贿人的;

(六)未被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采取暂停、 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及被认定为不适合在会员单位从事期货 及衍生品等相关业务的禁入措施,或以上措施执行期已经届 满;

(七)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离职管理 规定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要求管理人员以及从事 衍生品交易、做市业务的相关人员取得行业专业能力水平评 价测试成绩合格证。

第六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 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维护 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二)尊重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

(三)廉洁自律,坚守道德底线;

(四)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充 分揭示风险, 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服务;

(五)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公平对待客户,有效防范并 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七)积极抵制、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 为规范。

第七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不断加强政治理论、 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洁从业、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学 习,按照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执业信息管理

第八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协会自律服务系统 为本公司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所在公司应在 变更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在协会自律服务系统修改相应信息。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等情形 的,所在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在协会自律 服务系统为相关人员进行离职登记。

第九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协会自律服务系统 报送本公司人员的违规失信信息。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自人员违规失信信息形成或者 知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第十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指定管理员负责本公司 人员执业登记管理、违规失信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按照规定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 立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公司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任用人员前,应当对其从 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 查,保证其符合任职条件。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任用人员后, 应当持续监督其在执业期间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自律 规则及业务规范等要求。

第十三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 自律 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制定人员外部兼职管  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员兼职行为核查机制,防范人员与客户、 所在公司等的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内部制度中明确人 员道德品行的有关要求,强化职业道德约束,在人员任用、 考核、晋升时应当考察道德品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为本公司人员完成职 业培训提供必要条件,督促其按要求完成培训,保障其持续 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人员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督促期货 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强化人员管理。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可以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执行 本规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会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 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协会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可以通过现场或非现 场的方式进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如 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员出现以下情形 的,协会可依照自律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一)任用不符合本规则规定要求的人员;

(二)未按照要求制定或者未有效执行人员相关管理制 度;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人员执业登记;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员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不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要求;

(五)未按要求履行人员职业培训管理职责;

(六)未妥善保管人员有关材料;

(七)管理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推诿责任;

(八)不配合、阻挠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妨碍协会监督 检查,不如实提供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妨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九)其他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发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依 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施行之日起至2026 年 12 月 31 日 为过渡期。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新入 职人员应符合本规则规定,2026 年 1 月 1 日前入职人员应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本规则规定。过渡期满,经检查发 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未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的,协会将按照 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  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  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24〕47 号)要求,实现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人员的  监管全覆盖,协会起草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 2012 年底协会发布实施《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 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来,期货公司 风险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不断探索 服务实体经济多样化业务模式的同时,其人员队伍也逐渐发 展壮大, 目前已拥有从业人员近4000 名,形成了一支期货 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人才队伍。

高素质的人员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近年来,由 个别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道德失范等而引发的风险事件 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交易者利益,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的合规意识、职业操守 和专业素养,有必要强化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明确 人员任职条件、执业信息登记、违规失信信息报送、职业培 训要求等。

二、主要内容

《规则》共六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执业要求、执业信 息管理、公司管理责任、 自律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人员任职条件。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应当符合 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等 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已经 届满等任职条件。

二是明确相关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当 要求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衍生品交易、做市业务的相关人员取得 行业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合格证。

三是明确人员执业登记、违规失信信息报送等事项。期货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为本公司人员进行执业、变更和离职登记, 应当自人员违规失信信息形成或者知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 向协会报送。

四是强化自律管理职责。协会可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 人员执行本规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期 货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自律 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依照自律规则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行为采 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2025 年 4 月-9 月,协会就《规则》分别面向协会人才 发展专业委员会、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行业机构等征求了 意见建议。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协会逐条认真研究,在吸 收采纳部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不断对《规则》进行了修改 完善。


 

关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过渡期相关安排的通知

 

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2026 年 1 月 1 日《规则》施行后入职的人员,须符 合《规则》相关人员要求规定。2026 年 1 月 1 日《规则》施 行前入职的人员,过渡期满,须符合《规则》相关人员要求 规定。

其中,关于《规则》第五条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管理人 员及从事衍生品交易、做市业务的人员须取得“期货基础知 识 ”科目和“期货法律法规 ”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证。

二、过渡期满,2026 年 9 月 30 日(含)之前入职的人 员须完成 2025-2026 培训周期累计不少于 18 个学时的培训 时数,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不少于3 个学时。

三、过渡期内,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须在协会自律服务系 统完成人员执业登记、人员违规失信信息填报等工作。有关 填报路径、填报内容等具体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四、过渡期满,经检查发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未按照《规 则》和本通知要求执行的,协会将依照自律规则采取相应的 自律措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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