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规则
首页  /  自律规则  /  详情
搜索工具栏

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

  •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 施行日期:2026-06-27
  • 查看原文


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期货公司外部信息系统(以 下简称外部系统)接入管理,维护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 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 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期货公司接入客户的外部系统,适 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外部系统,是指接入到期货公司交易系统, 且期货公司不具备控制和管理权限的交易信息系统。

本规则所称外接客户,是指利用外部系统从事期货交易 的客户。

第三条 [基本原则]期货公司接入外部系统,应当坚持 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的原则,审慎经营,规范展业。

第四条 [管控要求]期货公司应当遵循技术不改变业务 逻辑的理念,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外部系统接入、交易、 退出等环节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不得因客户利用外 部系统开展交易而放松管控要求。

第五条 [责任归属]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外部系统接入管 理,依法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因他人原因而免除或减轻。

第六条 [制度建设]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外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明确系统接入及外接客户管理的工 作流程及要求、异常处置和安全管控机制。

第七条 [系统管理]期货公司应当使用功能完备的交易  系统提供外部系统接入服务,能够有效识别和验证外部系统、 外接客户,真实、准确、完整采集外部系统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明确区分自身系统与外部系统的边界,不 得混同、交叉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网络安全区域,对外部系统进行  网络隔离,不得使用同一物理设备部署自身系统与外部系统。

第八条 [职责分工]期货公司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应当 规范开展签署承诺、尽职调查、风险提示、回访等客户管理 工作,积极配合处理客户异常情况。

期货公司负责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外部系统  接入的合规性实施评估与审查,审慎评估相关风险,对外接  客户交易行为实施风险监控,对客户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期货公司负责信息技术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外部系统接 入实施系统测试、技术审查与安全风险管控,定期组织外部 系统相关应急演练,保障公司交易系统安全。

第九条 [签署承诺]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外接客户签署承诺书。

期货公司不得向未签署承诺书的客户提供接入服务。

第十条 [尽职调查]期货公司开展外接客户尽职调查, 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外部系统情况,包括系统名称、版本、技术架构、 部署方式、部署地点、开发及维护主体、开发及维护方式等信息,以及系统基本功能情况;

(二)交易策略情况,包括交易目的、交易类型、主要 交易品种、最高交易频率等信息;

(三)分账户、子账户情况,包括外部系统是否具备分 账户、子账户功能,客户是否使用该功能,使用该功能的具 体原因、数量及管理模式等情况。

第十一条 [系统测试]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外  部系统的接入测试用例及通过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相关测试。 测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外部系统与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接口的适应性、接 入安全性;

(二)外部系统是否满足看穿式监管要求,报送的终端 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审查要求]期货公司应当结合尽职调查、系 统测试等实际情况,客观、审慎评估外部系统接入的合规性 与安全性。客户使用外部系统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首席 风险官应当明确签署审查意见。

未经审查同意,期货公司不得为任何客户提供外部系统 接入服务。

第十三条 [变更审查]外接客户拟启用分账户、子账户   功能,或者更换外部系统,或者变更外部系统功能且可能影  响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稳定性的,期货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测试、 审查。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期货公司应当向外接客户作出书面风险提示,明确提示利用外部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法 律责任与后果,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期货公司不得向未签署风险提示的客户提供外部系统 接入服务。

第十五条 [监测监控]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接客户 交易监控机制,合理设置风险监控指标和阈值,及时发现异 常情况,管控外部系统相关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每季度对外接客户的交易终端信息、交易 行为、出入金行为等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使用分账户、子账 户功能的情况,形成季度和年度监测评估报告,提请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 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异常核实]期货公司发现以下异常情况的, 应当立即向外接客户核实情况,确认其是否违反承诺:

(一)客户终端信息、交易及出入金行为等存在异常;

(二)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客户未及时报告账户 相关情况,或者报告内容存在异常;

(三)客户报撤单速率、成交持仓数量、 日开仓限额、 自成交次数等触发监控指标阈值;

(四)客户交易情况与尽职调查、 回访等情况不一致, 或者外部系统运行情况与系统测试情况不一致;

(五)因疑似实控关系账户、 自成交等情况被期货交易 场所问询;

(六)外部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发起网络攻击等,可 能影响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安全或者其他交易者合法权益;

(七)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期货交易场所、 中国期 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报或者要求核实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异常处理]发现外接客户违反承诺,存在风 险或合规隐患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采取限制交易、撤销委 托订单、暂停系统接入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告知客户。客户 及时改正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期货公司重新审查 同意后,可以继续为其提供外部系统接入服务。

客户擅自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或者违反承诺未及 时改正,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终止提供 外部系统接入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客户分级管理机制,根据外 接客户异常情况,合理评估外接客户风险等级。对高风险客 户终止提供外部系统接入服务后,审慎再次接入。

第十八条 [客户回访]外接客户使用外部系统分账户、 子账户功能的,或者曾因违反承诺被期货公司采取处理措施 的,期货公司应当每个自然年至少对其回访一次。回访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实客户是否知悉账户交易及出入金的具体情况;

(二) 了解分账户、子账户实际使用者及其交易情况;

(三)提示承诺书要求和相关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退出安排]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外部系统退出 机制,在终止提供接入服务后,及时关闭外部系统接入权限。

第二十条 [文档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外部系统 接入管理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记录、相关审查记录、


客户承诺书、风险提示书、交易记录、监测评估报告、异常 情况处置记录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第二十一条 [禁止性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 存在以下行为:

(一)为客户违规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或者从事 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二)对外接客户管理不到位,放任其违反承诺;

(三)协助客户伪造、隐瞒外部系统相关信息;

(四)绕开公司交易系统前端控制接入外部系统;

(五)向客户或者其他第三方让渡公司交易系统管理或 控制权限;

(六)未及时有效处置外部系统相关风险,影响信息系 统安全或者期货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二条 [自律检查]协会可以对期货公司外部系统 接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期货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协会向期货公司通报外部系统相关异常情况的,期货公 司应当及时核实处置。

第二十三条 [自律措施]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 规则规定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 施自律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 协会将按规定移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行政机关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布实施安排]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审议 通过,  2026  6  27 日起实施。


附件 1

接入承诺书(必备条款)

 

本人/本单位【       】,就使用外部系统接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知悉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场所及中国期货 业协会相关规定,并配合期货公司接受检查或者调查工作, 对自身交易行为负有审慎管理义务;

二、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外部系统相关的尽职调查、系统 测试、异常情况核查、客户回访等,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 准确、完整;如使用非自研系统,将要求第三方配合期货公 司开展系统测试;

三、实际使用的外部系统版本、功能、授权认证信息与 经期货公司测试的系统一致;

四、拟启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或者更换外部系统, 或者变更外部系统功能且可能影响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稳定 性的,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期货公司,并在期货公司重 新审查同意后开始使用;

五、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外部系统使用情况,妥善保 存交易日志;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期间,每季度向期货 公司报告账户交易及管理情况;

六、不转让、出借外部系统,或者擅自允许第三方系统 接入;

七、不利用外部系统从事操纵市场、场外配资、出借账户、规避账户实名制、变相居间、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违法 违规行为;

八、确保外部系统安全、合规、可控,不干扰期货市场 交易秩序或者影响期货公司交易系统安全;发现系统存在安 全漏洞或者被利用实施网络攻击时,及时向期货公司报告;

九、发生《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规定 的异常情形时,协助期货公司核实异常情况,并做出详细说 明;

十、经期货公司核实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存在风险或合 规隐患的, 同意由期货公司采取限制交易、撤销订单、暂停 接入、终止服务等措施进行处理。


风险提示书(必备内容)

 

客户接入外部系统并将分账户、子账户提供给不同主体 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八条规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通过分账户、子账户 发生的全部交易金额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金额,相关 收入可能将被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  上述行为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起草说明

 

为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7 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要求,规范期货公司外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部系  ”)接入管理,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稳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起草了《期货公司接 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现 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和信息科技广泛应用,交易者越 来越多地使用专业化、个性化交易软件接入期货公司开展期 货交易。外部系统的应用一方面帮助交易者实现了期现货产 业数据互通、全面风险管控、交易策略定制、跨市场产品配 置等功能,提高了风险管理效果和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 因其管理链条长、信息不对称、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增加 了合规隐患和技术安全风险。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  意见》(国办发﹝2024﹞47 号)明确要求,加强期货公司信  息技术监管,督促期货公司严格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 保障信息技术安全。《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也对期货公  司建立健全外部系统接入管理机制,保证接入系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等做出明确规定。

去年以来,协会多次调研期货公司外部系统现状,在证 监会指导下研究起草了《管理规则》,以问题为导向,细化 自律管理要求,压实期货公司对外部系统接入管理的主体责 任,指导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外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机制,加 强对外部系统接入行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保障合理的交 易管理需求的同时,防范业务合规问题和技术安全风险,促 进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思路及内容

《管理规则》共 24 条,主要包括:

(一)管理范围及原则。一是明确期货公司接入外部系 统适用本规则,同时明确外部系统与外接客户定义。二是 确期货公司接入外部系统应当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 的理念,强调技术不改变业务逻辑,压实期货公司的主体管 理责任。

(二)全过程管理要求。一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外 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建设功能完备的交易系统并做好网络 隔离,同时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二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承 诺签署、尽职调查、系统测试、风险提示、接入审查、监测 监控、异常核实与处理、客户风险分级管理、客户回访等机 制,对外部系统接入、交易、退出实施全过程管理。三是 确提出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六类行为,防范外 部系统接入失管失控风险。

(三)对外部系统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针对性规定。此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外接客户利用具备分 账户、子账户功能的外部系统,开展期货配资等违法违规活 动。为进一步加强外部系统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管理,防范 相关功能滥用风险,协会在《管理规则》 中就分账户、子账 户功能的使用管理做出针对性安排。

一是把好入口关。在外部系统接入前,要求期货公司就 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外部系统的合规性严格审查并签 署审查意见。二是明确客户责任。向外接客户作出书面风险 提示,强调其不当使用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要求相关 客户签署承诺书,每季度向公司报告分账户、子账户交易及 管理情况,并配合公司开展异常情况核查。三是强化公司持 续管理责任。要求期货公司每个自然年对相关客户至少回访 一次,确认客户是否知悉账户实际使用情况;对未及时报告 分账户、子账户相关情况或报告内容存在异常的,一经发现 立即核实处理;加强异常行为监测,发现客户私自使用分账 户、子账户功能的,要求期货公司立即停止系统接入服务。

(四) 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可以组织实施自律检查,并 对违反《管理规则》的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措施, 将涉嫌违法违规的主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进一步督促期货 公司全面落实外部系统接入管理要求。

此外,《管理规则》还以附件形式提供了客户接入承诺 书必备条款和风险提示书必备内容。

三、实施安排

为确保《管理规则》平稳落地,拟设置6 个月过渡期。即,《管理规则》发布后3 个月内,期货公司应当完成外部 系统接入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监测监控机制。《管理规则》 实施后3 个月内,期货公司应当完成存量外接客户承诺书及 风险提示书签署。


相关文章

暂无数据

相关网站链接:

学术支持单位: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
豫ICP备05018130号-4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0号 邮编:450018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