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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虚假陈述规定》生效后全国首例基于重大事件否定交易因果关系的证券虚假陈述案

本案系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生效后全国首例基于重大事件否定交易因果关系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相关判决被最高院评选为第七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本案中,J某电机因年度报告虚增财务数据被处罚,并面临合计数亿元的民事索赔。对此,通商从交易因果关系角度切入,通过重大事件的内容、重大事件期间业绩变化、股价变化和股东人数变化、投资者买入时间等多个维度充分论证,投资者是受案涉重大事件影响才买入案涉股票,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否定了交易因果关系,使得J某电机完全免责。


再审中,最高院在该案中首次明确“直接原因”“最近原因”标准,为后续司法实践判断交易因果关系提供参考。


目前,该标准已被载入最高院相关规范性文件中。


案例概要

Case Introduction

J某电机因年报虚假记载被行政处罚,投资者以其虚假陈述为由,要求J某电机赔偿其损失。


南昌中院以案涉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为由驳回投资者诉请。江西高院以投资者交易行为与案涉虚假陈述之间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上诉。


最高院以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是投资者买入行为的直接原因、最近原因为由,驳回投资者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Focus of Dispute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投资者交易行为与J某电机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体来说,J某电机在案涉期间因碳酸锂产品需求旺盛、碳酸锂概念火爆引发的公司业绩暴涨、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进行战略合作等一系列重大经营性利好信息,是否构成《新虚假陈述规定》第12条第(三)款项下的重大事件,并阻断交易因果关系。


办案思路

Methodology

在《新虚假陈述规定》并未明确在何种情形下重大事件可以否定交易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通商创新性地结合重大事件内容、案涉期间股价、股东人数、业绩变化、投资者买入时间等多个维度事实论证,基于高度可能性标准,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是基于案涉虚假陈述买入J某电机股票,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基于交易因果关系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请。


创新性

Innovation

本案系《新虚假陈述规定》生效后全国首例基于重大事件否定交易因果关系的证券虚假陈述案。此前,各地法院从未明确应该从哪些维度判断相关重大事件是否可以阻断交易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的事实,通商创新性地从重大事件的内容、案涉期间股价、股东人数、业绩变化与重大事件发展进程的同步性、投资者买入时间等多个维度向法院充分论证,基于高度可能性标准,投资者是受案涉重大事件的影响才买入案涉股票,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前述思路。


影响力

Influence

在基于重大事件否定交易因果关系规则不清的情况下,江西高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确定了法院在确定能否基于重大事件否定交易因果关系时应考虑的各类因素,为其他法院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此外,最高院在维持江西高院二审判决的同时,在本案中首次明确法院应基于直接原因、最近原因标准判断交易因果关系,并将该规则纳入《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影响全国法院对于同类问题的裁判思路。


认知度

Cognition

本案系《新虚假陈述规定》生效后首例基于重大事件否定交易因果关系的证券虚假陈述案,相关二审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第七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最高院在该案中所确立的判断交易因果关系的直接原因、最近原因标准,被纳入《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且业内人士在讨论基于重大事件否定交易因果关系这一法律问题时,均会反复援引该案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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